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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潜江市深入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

   2017-12-21 中国节能网2264
核心提示:为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推进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推进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广绿色建筑
 
  湖北省潜江市城区(包括园林办事处、泰丰办事处、杨市办事处、潜江经济开发区、总口管理区二支渠以北区域、广华寺办事处及油田建城区所属区域)所有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工业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类似民用建筑工程可参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建筑面积小于300m2的配套附属建筑,可不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一)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城区应按绿色生态城区标准建设。设立东荆新区为绿色生态城区,其范围为北起红梅路、南至总口管理区二支渠、东起章华南路、西至百里长渠内所有区域及周边相关区域。同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增设绿色生态城区。
 
  (二)建设绿色建筑集中片区。绿色生态城区范围内新建20万㎡及以上居住小区、公共建筑集中区应确定为绿色建筑集中片区;绿色生态城区范围外,新建30万㎡及以上居住小区、公共建筑集中区应确定为绿色建筑集中片区。
 
  (三)坚持绿色建筑标准。
 
  绿色生态城区范围内,新建单体2万㎡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2万㎡以下1万㎡及以上的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1万㎡以下的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新建20万㎡以下的居住建筑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绿色生态城区内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比例超过30%。
 
  绿色建筑集中片区范围内,新建单体2万㎡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片区内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比例超过50%。
 
  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集中片区范围以外,新建单体2万m2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2万㎡以下1万㎡及以上的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1万㎡以下的执行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条件。新建30万m2以下10万m2以上的居住建筑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10万㎡以下的执行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条件。
 
  星级绿色建筑应按规定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运营标识。
 
  二、全面提升节能能力
 
  (一)坚持建筑节能标准。
 
  城区新建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居住建筑执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
 
  开展农村建筑节能工作,从2018年3月1日起,城区范围以外的区、镇、办事处集镇新建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居住建筑(开发小区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执行《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2013),12层以下的统一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深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公共机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改建、扩建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同步实施节能改造,并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实施,引导居民对现有住宅采取集中成片、单栋和单户方式改造,实施外门窗、遮阳、屋面及外墙保温等整体或单项节能改造。
 
  城区统一实施旧城改造、环境综合整治时,应同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13层及以上住宅(含商住楼)上部应统一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比例达到30%以上。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四)深化公共建筑能耗监管。
 
  城区新建及实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应与用能分项计量、节能监测系统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并与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联网运行。
 
  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账目、采暖空调系统、照明、办公系统的能源消耗进行统计审计,逐步建立建筑用能系统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
 
  三、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引导建材企业加强自我创新,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档次,开发生产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绿色建材产品。引导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热墙板、石墨模塑板、断桥隔热门窗、外墙保温系统等生产企业,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申请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建筑集中片区、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四、深入推进散装水泥应用
 
  (一)加强散装水泥应用网点建设,以水泥为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应配备散装水泥使用设施,使用散装水泥。
 
  (二)严控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无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向各类建设工地销售预拌混凝土。推进既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档升级,按照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实施改造,2018年底以前达到绿色生产标准。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搅拌站,应按规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并达到绿色生产标准。
 
  (三)根据我市建筑体量,合理布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适时禁止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要求,对绿色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达到绿色生产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市住建委应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对公共机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改建、扩建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定的工程、未按要求设计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工程、不能满足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工程,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设计安装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工程、未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工程、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加强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散装水泥应用规定的行为,督促未获得绿色生产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实施提档升级,按绿色生产的要求实施资质动态管理,对未履行绿色生产责任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企业,给予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撤销资质等处罚,并停产整顿。制定预拌砂浆应用管理规定,引导资金投入,启动项目建设,实现城区砂浆“禁现”。
 
  (二)市城乡规划局在对建设项目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对民用建筑工程提出明确的建筑节能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对项目建筑布局、项目用地指标、日照条件等进行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应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发改委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要求,审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效益分析等相关内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时,应将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项目必须达到的绿色建筑要求。
 
  (五)市环保局在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审查环评编制机构提出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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