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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解读:聚焦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2016-05-20 发改委6962
核心提示:《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国首份针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国家文件,是全国各领域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行动纲领。《意见》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任务之一。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国首份针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国家文件,是全国各领域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行动纲领。《意见》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任务之一。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政策关注焦点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2014年、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到跨区域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201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要求。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2016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指导意见》也要求逐步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制度创新热点
 
作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重要组成的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机制因下游对上游水质保护的迫切需求,自“十一五”以来一直是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热点领域。2010年底,皖浙两省的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作为全国首个国家推动的跨省上下游水环境补偿试点正式启动;2016年3月,广东省与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签署汀江-韩江流域、九洲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协议;天津市与河北省关于引滦入津流域的跨省水环境补偿机制也即将建立。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省域内或跨省域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相关的政策措施。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制度推进难点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是调节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地区与地区之间生态环境相关利益关系,但此类跨界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的权责关系往往不够明确,而且不同地区在环保意识、监测能力和经济水平上差异较大。目前,国家没有发布统一的指导文件和统一的技术规范,因此各地区在进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商时往往难以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资金管理、效果评估等方面达成共识。《意见》针对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出了战略性顶层设计,为有效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奠定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意见》明确了横向生态补偿政策地位
 
《意见》将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与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结合生态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加快推进法制建设一起作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体制机制创新重大任务,明确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在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意见》明确了横向生态补偿地方主体
 
《意见》要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上的事权关系,同时也指出中央财政将对地方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供一定支持,体现了中央的引导鼓励,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参与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意见》明确了横向生态补偿发展方向
 
《意见》明确指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领域除目前实践较多的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外还有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间的补偿;除常规的资金补偿外,还提出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进行补偿,这就为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模式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意见》明确了推进横向补偿试点范围
 
《意见》不仅明确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重点范围,并且明确点出要在长江、黄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新安江流域、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广西广东九州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江西广东东江、云南贵州广西广东西江等地区开展政策试点,把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真正落到了实处。(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研究员 王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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