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商丘印发《商丘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起,化工行业、有色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全文如下:
河南商丘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的必然选择,是全市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标本兼治,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大力减少污染指数“高值”区域;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理念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机动车和污染管控等领域的治理措施,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加密重点区域污染指标监测研判,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治理、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机动车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相统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9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25天以上〔2018年各县(市、区)城市空气质量目标值见附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外电保障,促进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市清洁取暖体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县城居民实际供热需求,持续加大热源改造、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扩大城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2018年10月底前,市区铺设供热管网不少于40公里,新增供热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5%以上。因无集中热源等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区),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依托全市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市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散烧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市区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市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市区规划区范围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国家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加快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商丘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国家分配给我市的天然气指标;加快连云港-商丘输气管道等可行性研究,争取纳入国家规划;加大燃气管道铺设力度,2018年,新铺设改造管网100公里,供气总量达到1.7亿立方米,新增民用燃气用户3万户。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引导退出电解铝停产产能,不断优化火电结构,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6.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16479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全面完成我市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7.全面保障车用油品质量。从2018年7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国石化商丘分公司、中国石油商丘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中国石化商丘分公司、中国石油商丘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商丘市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销售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全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要将重型货车分流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继续在310国道民权县段、宁陵县段、虞城县段、睢阳区段、梁园区段和示范区段分别设立分流站,实行管控分流措施。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公安、环保、交通、质检、商务、工商、城管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尾气超标的依法处罚,列入交警布控系统;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追责到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并对责任主体拉入“黑名单”。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逐步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避免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加强新车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商丘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0.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起,化工行业、有色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睢阳区人民政府
22.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确保完成有色、建材、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4.强化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2018年10月底前,火电、建材、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完成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料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自动化水平,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7.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8.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商丘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正式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29.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底前,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成员由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国土、水利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道路、拆迁、水利、国土等各类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
30.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1.加强拆迁扬尘污染控制。按照《商丘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拆迁扬尘和渣土运输扬尘防治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商环攻办〔2017〕114号)要求,商丘市主城区环城高速公路以里所有房屋拆迁和渣土外运必须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审批、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不经报备,不经会商,不得擅自实施拆迁作业和渣土外运作业。同时,实施拆迁施工、渣土运输施工数量控制,确保拆迁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
渣土运输坚持渣土减量化、管理制度化、车辆标准化、作业网格化、执法严格化“五化”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渣土就地塑造地形,堆山造景,实施渣土资源化。确需外运的,清运时必须严格落实“2个固定、4个严格、1个及时”管理制度,即:固定渣土运输时间、固定渣土运输路线、严格渣土密闭管理、严格落实湿法作业、严格进出冲洗制度、严格渣土运输执法,及时清洗经过道路。渣土车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2.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依据《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地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加强城市主次干道的清洗保洁力度。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市爱卫办要每周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城市“以克论净”评比,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明显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扬尘办)、市爱卫办、市直机关工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3.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4.加强待开发地块的扬尘控制。对已完成土地拆迁整理,尚未完成挂牌出让、拍卖的地块,应采用周边围挡、防尘网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预计超过3个月时间不开发的应进行绿化。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修改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35.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尽量采取“以停代限”等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不同地方(主要区分采取“封土行动”的和未采取“封土行动”的地方)、不同类型(主要分为土石方作业、外部装潢和内部装修等)施工工地停工措施,不同标准(国五、国六区别对待)机动车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尽可能统一重点行业和同行业的管控措施,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6.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并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的管控。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7.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8.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17号)要求,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全部停产。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铸造企业,且能够稳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的,允许其正常生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被各级督查发现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律纳入采暖季停产范围。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梁园区人民政府、夏邑县人民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2019年采暖季,全市砖瓦窑、石膏板、耐材企业,全部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优化行业生产调控。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全市电解铝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9.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0.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依据《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要求,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要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1.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利用天气形势、区域综合观测站、超级站及移动在线源解析等环境气象综合观测数据,进一步加强重点空气质量变化分析研判及重污染过程发生、扩散和消退研究分析,及时做好特殊区域污染调查研究,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2.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加强4个国控监测站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国控监测站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国控监测站点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的副职、环保局的正副职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国控监测站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国控监测站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抓而不紧的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3.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巡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4.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全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全面贯彻有关法律政策。
45.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6.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7.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8.实施空气质量月考核。依据市政府下达的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县(市、区)每月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并实行一月一考核。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9.制定发布《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于2018年3月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中型燃煤锅炉淘汰、自动监控设施安装、错峰生产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城管局(扬尘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每月考核。对每月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县(市、区)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各县(市、区)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扣收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在市环境攻坚办下设联合新闻组,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商丘日报、商丘电视台等主要媒体以及各类微博、微信新媒体的沟通,更加注重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管控、老旧车淘汰等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市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坚决避免引发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