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攻坚战的决定,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为做好我省2018-2020年污染水体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水环境质量目标
到2020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消除任务;治理范围内的主要河流湖库基本达到Ⅲ类及以上水质;入海河流基本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重点海湾基本达到二类及以上水质。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和提升。
二、治理范围
纳入治理范围的水体为城镇内河(湖)、主要河流湖库、入海河流、重点海湾4类共126个,其中包括60个已经开展治理的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
(一)全省城镇区域、重要旅游景区和人口较多乡镇Ⅳ类及以下水质的91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见附件1)。
(二)全省主要河流湖库Ⅳ类及以下水质的10个污染水体(见附件2)。
(三)全省入海河流IV类及以下水体的18个污染水体(见附件3)。
(四)全省重点海湾三类及以下水质的7个污染水体(见附件4)。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污染源。
1.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针对本区域内水体污染治理对象,以水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从污染水体以及上游区域生活污水、垃圾和工业废水污染、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农业种植面源污染和河道采砂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个水体的污染原因、污染范围和污染主体。(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要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各市县政府根据水体污染原因,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和湾长制。针对流域、区域、海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湾一策”,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制定科学合理的水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具体的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治理达标期限,确保治理任务有效落地。制定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并于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厉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
1.各市县政府重点打击治理范围内工业企业、住宿业和餐饮业直排、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偷排废水行为,以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超标排污等水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各市县政府集中开展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为目标的专项整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格检查持证砂场的作业行为,坚决打击偷采、盗采等非法采砂行为,对超深、超范围开采的,责令停业整改,维护河道采砂正常秩序。(牵头部门:省水务厅;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
3.各市县政府严厉打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污泥、油污、餐饮垃圾、动物尸体、船舶废弃物等直接倾倒水体行为。(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4.各市县政府实施治理范围内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专项行动,对非法养殖场坚决实行取缔清拆。对于废水或废弃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限期整改至达标排放,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关停。(牵头部门: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
(三)强化能力建设。
1.加快地表水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等12个市县,2018年7月前,完成辖区内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和联网(附件6)。(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
2.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构建和完善的污水治理体系。按照“城旁接管、就近联建、独建补全”的原则,对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合理布局,2018-2020年,全省规划建设173个建制镇(含部分农场、林场)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建制镇的污水处理体系;2698个行政村及其自然村、93个国有农场林场(居)属下的连队,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农村污水处理体系。到2020年,所有市县和重点镇基本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海口市污水处理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三亚市、儋州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其他市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重点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建设。实现污水与污泥的同步有效处理和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省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省水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管。
1.加强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统一规划设置全省水环境监测断面,明确具体监测制度,建设全覆盖常态化的监测网络体系,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全面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水环境监管。(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
2.加强污染源的监管。各市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协作,定期开展水环境整治执法稽查,对治理范围内的排污主体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对直排偷排废水、非法采砂、向水体倾倒垃圾、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确保合法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服务人口在1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完成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立碑定界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标识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依法清理、取缔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设置生态防护带;加强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开展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提高农村饮用水水质。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规划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五)实施综合治理阶段。
1.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实施乡镇(居)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城镇、农村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污水截流、收集管网建设,合理布设污水处理设施。结合城市内涝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和老旧城区道路改造等统筹推进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基本实现雨污分流,解决生活污水直排或混排入河(湖)问题,切实解决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运行负荷低的“两低”问题,特别是进水浓度低问题。2018年年底前,完成敏感区域内的10座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到2020年,全省23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提标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所有治理范围内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见附件5)。(牵头部门: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2.城乡垃圾收集和处理。全面启动污染水体水面及沿岸积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打捞和清运工作,以垃圾“日产日清”为工作准则,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规范要求,彻底改变垃圾直接入河(湖)现象,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面实现河(湖)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财政厅)
3.工业污染治理。对于排污不达标的工业企业,限期整改,确保废水达标排放,2018年年底前,治理范围内工业企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工业集聚区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各市县政府全面完成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三区”划定工作,明确禁止养殖区边界范围,2018年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加快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粪污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保障养殖废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完成全省所有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治理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或废弃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水产养殖污染治理。2018年7月前,各市县政府全面完成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殖区、养殖区划定工作。到2020年,完成对禁止养殖区内所有水产养殖关闭或搬迁。对可改造的分散水产养殖场,按“一场一案”制定整治方案。对连片、集中养殖场,按区域制定整治方案,建设集中供排水及污染处理设施。强化水产养殖业执法监管,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严格查处未达标排放养殖废水、违法违规用药等行为。到2020年,治理范围内水产养殖尾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5.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行动。全面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到2019年年底,完成退塘还湿(林)10000亩;到2020年,实现所有需要保护的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控。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行为,加大打击破坏湿地资源力度,恢复湿地资源的生态结构与功能。(牵头部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规划委)
6.农业种植面源污染治理。针对治理水体周边或上游区域,全面筛选和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施秸秆还田,推进增施有机肥。针对主要农业集中种植区,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槽、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种植区地表径流。加强种植业农药包装和农膜废弃物回收,推广易降解农膜产品。到2018年年底,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减施5%。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网络。(牵头部门:省农业厅)
7.河道采砂治理。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合理确定河道采砂量、可采范围和采砂点。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或政府组织统一采砂等方式,实施河砂开采。强化河道采砂场日常监管,严禁超深、超范围开采,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加大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牵头部门:省水务厅;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
8.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区域污染防治方案,按污染防治方案内容推进海口(含澄迈马村港区)、三亚、东方、文昌、乐东等5个沿海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到2020年,完成其他船舶改造,经改造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全省港口环境基础设施全部达到建设要求。(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
9.水生态恢复和景观再造。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实施生态护坡护岸工程、生态河床、生态浮岛、水生植物和水生生物重构、河滨生态湿地构建等生态工程,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强化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植被恢复工作。因地制宜,改进城镇水环境服务功能,结合城镇管理与建设需求,增强其景观、游乐等功能,更好地方便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牵头部门: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本方案是落实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治理范围的进一步拓展。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为此次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工作的总组织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政府应设立相关的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法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市县政府要负责组织实施污染水体治理工作,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牵头负责全省污染水体治理日常的协调、督导、检查和调度工作。
(二)加强行业监管,落实部门责任。
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做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相关牵头工作事项,分解到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中部署落实,并加强对市县政府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污染治理工作格局。
(三)强化日常督查,严格考核问责。
加强对生态环境目标任务的领导责任考核。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污染水体治理成效进行日常动态督查、年度考核评估和终期考核,对年度水污染治理工作成效较差的市县,约谈相关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整改。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拖沓怠慢,没有按照时序完成污染水体治理目标或落实部门职责的市县政府、部门,将依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启动问责。
(四)加大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
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市县政府等门户网站定期发布纳入治理的污染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通过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网站、微信、微博等广泛宣传全省水环境保护管理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水环境质量的知晓度。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12345”综合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的作用,引导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