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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一)

   2018-06-01 中国节能网7287
核心提示:开展固废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是今年省、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三级人大联动,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重点执法检查工作。
开栏语:
 
开展固废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是今年省、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三级人大联动,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重点执法检查工作。
 
为配合此次执法检查,即日起本报开设《固废污染防治进行时》专栏,全方位展示执法检查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挖掘各地各部门在固废污染防治工作中依法行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人物,进一步提高“一法一条例”的普及率、知晓率,提升干部群众固废防治意识,为执法检查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进一步推进全市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筑牢践行“两山”理念、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的法治屏障。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围绕此部法律中的重点问题,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副主任劳敏敏接受了记者采访。记者 胡熠烨
 
问: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原则是什么?
 
答: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问: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做如何监管?
 
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如何从源头抓起?
 
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问: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如何防治?
 
答: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问:国家对境外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如何防治?
 
答: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问:国家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如何防治?
 
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问:国家生活垃圾污染环境如何防治?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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