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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江西省电能替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05-31 70
核心提示: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江西省电能替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已经下发。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强工业领域大

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江西省电能替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已经下发。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强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市城区范围内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江西省电能替代工作的指导意见

电能是清洁、高效、便捷的二次能源,提高清洁电能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是助推江西绿色崛起,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重要措施。为加快推进我省电能替代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在城乡居民生活和第一、二、三产业中通过煤炭、燃油和木材散烧获得能量的方式依然存在。经初步统计,全省目前在役燃煤锅炉约3600台,其中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约占90%以上;制茶、烤烟燃柴、港口停泊燃油等情况仍较普遍。这种能源供给方式不仅效率偏低、安全隐患高,而且对环境的污染也丰常大。

电能作为清洁能源由大容量、高参数、环保型发电机组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机组提供,在能效水平、综合效益和环保达标排放上均优于散烧方式。推广电能替代可显著减少因直接散烧带来的污染物排放,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高产品质量,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省电气化水平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围绕我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的十六字方针,从能源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积极引导省内工商业、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实施电能替代,促进清洁电能消费增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环境和提升效率。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示范先行。分区域科学制定电能替代实施计划,明确电能替代实施方向和路径,做好年度任务分解,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鼓励典型区域、典型行业先行,打造电能替代示范项目和示范区。

2.强化监管,严格准入。强化污染物排放监管,严格环保和能效达标准入,严格锅炉等特种设备准入,以改造和淘汰在役小型燃煤(油、柴)锅炉为重点,建立健全1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退出机制。

3.创新方式,市场运作。鼓励电能替代技术创新、运营管理创新,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快成熟电能替代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逐步扩大电能替代领域。

(三)总体目标

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典型区域、典型行业电能替代示范项目建设,建成4个以上的电能替代示范区。到2020年,全面完成列入计划的燃煤(油、柴)锅炉改造任务,逐步淘汰公共事业单位小型燃煤(油、柴)锅炉,加快推进“无烟”风景区建设,电烤烟、电制茶、港口岸电全省覆盖率达到80%以上;建成充电站260座、充电桩10万个。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电能替代示范区和典型项目建设。在全省电能替代项目集中地,重点建设电能替代示范区;在各行业打造典型电能替代示范项目,引导用户实施电能替代改造。

(二)大力推进商业、公共领域电能替代。在全省范围内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宾馆、商场、写字楼、城市综合体推广使用热泵、电蓄能空调、蓄热电锅炉;在全省范围内4A级及以上风景区全面建成“无烟”景区。

(三)全面整治工业领域分散燃煤锅炉。加强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市城区范围内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四)拓宽交通领域电能替代。在沿江、沿河港口码头,推广船舶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技术;在机场航空港站推广应用桥载设备技术;加快充电站、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电动汽车。

(五)创新农业领域电能替代。在温室大棚、干燥设施、水产、畜牧等领域创新推进热泵技术应用;在烟、茶集散地推广电烤烟、电制茶。

(六)在供热、供气管网暂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能替代。

(七)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65蒸吨/小时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外排烟气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应排放限值。热电联产电厂发电供热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港口船舶燃油等排放物的监督检查力度,将电能替代全面融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开展全省范围内燃煤(油、柴)锅炉普查和质量监督,研究出台更严厉的散烧锅炉准入标准。

(二)加强资金引导。统筹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发展电能替代项目,引导鼓励地方政府推进电能替代工作。

(三)落实电网配套。电网企业开辟电能替代项目业扩报装“绿色通道”,将电能替代项目接入列入“红线”内,加快升级和改造配套电网,确保电力充足可靠供应。

(四)加强政策宣传。通过现场会、典型项目案例推广等形式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搭建平台促进电能替代上下游企业对接。

(五)鼓励运营模式创新、技术创新。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电能替代,提供多样化的电能替代资金解决方案。鼓励设备厂商及节能公司以合同管理方式或设备租赁方式开展电能替代,减少用户一次性投资压力。鼓励电能替代+智慧能源发展。

(六)落实分工协作。电能替代工作涉及财政资金奖励、环保强制约束、交通港航、特种设备质检及准入和电网配套等多项工作,各级发改(能源)、财政、工信、环保、交通、质监和电网企业要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具体分工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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