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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2-05 127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2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16〕2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水环境保护事关新疆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洁净新疆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区部分地区仍存在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全面加大全区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新疆水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八届六次、七次、八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基础,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防控,城乡统筹、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对河流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洁净新疆”、“大美新疆”、“和谐新疆”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污染地表水体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全区水生态环境状况继续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继续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区79条主要监测河流170个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4%(国家考核的47个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91.5%,劣Ⅴ类水质比例不大于4.28%),32座重点监测湖库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71%,124个重点监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1%(国家考核的31个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87.1%);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控制在10%以内;全区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全区各类考核断面/点位及其水质目标见附件1)。

到2030年,全区河流、湖库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进一步提高,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一、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2016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并依法全部取缔。(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牵头,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制定农副食品加工、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制革、造纸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持续深化浆粕化纤、煤化工等重点行业环境整治提升,加强废水中重金属、盐分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年底前,组织排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制定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新建污染企业应进入相应的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各类工业集聚区对于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应立即清理整顿。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继续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重点推进化工、建材、装备制造、纺织等产业延伸产业链,发展具有园区特色的工业循环经济。力争到2020年,实现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所有县级以上城市以及重点独立建制镇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伊犁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博斯腾湖流域、额敏河流域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力争在2017年底前全面提高至一级A排放标准。乌鲁木齐市、喀什市、博乐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区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0%、90%左右。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75%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完善城市排水体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相互适应。2016年底前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主要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委、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建立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6年底前完成污泥处理处置现状调查与评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达标改造,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等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农业厅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干湿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畜禽粪便污水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自治区畜牧厅牵头,环保厅、农业厅、财政厅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自治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实施农药减量控害,扩大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逐步淘汰高毒农药。加快绿色防控技术推广,有效提升病虫害防治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高效施肥技术和机具,支持增施农家有机肥,提高有机肥施用比例和肥料利用效率。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和标准化生产。加强南疆地区、天山南麓绿洲区土地整理、盐碱地改良,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有关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伊犁河流域、塔里木河流域、开都河流域、乌伦古河流域等敏感区域及大中型灌区,应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避免上灌下排造成污染物转移扩散,严禁农田排水直接进入河道污染河流水质。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化肥利用率达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实施计划供水制度,坚决制止非法开荒,有序实施退地减水。落实自治区退地减水方案,将退地减水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水系、灌区,力争2020年完成压减灌溉面积800万亩。在南疆和北疆东部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牵头,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畜牧厅、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2016年底前,完成重点河湖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生态循环水养殖等水产养殖技术,实施水产养殖集约化、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激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20年,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面积达到6.6万亩。(自治区水利厅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鼓励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推广实用、维护简便、高效低耗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艺技术。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分年度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力争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700个,经整治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显著提高。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自治区环保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四)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淘汰现有目录界定的落后产能以及环保、能耗等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加快严重过剩产能退出。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自2015年起,制定并实施重点行业,尤其是高水耗、高污染行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十三五”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和年度方案。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自治区经信委牵头,发改委、环保厅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进一步细化完善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编制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和替代削减政策。建立全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2016年底前,完成全区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初步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自治区环保厅、水利厅牵头,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五)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引导生产力要素合理布局。严格保护冰川,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伊犁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额敏河流域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煤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石化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排查,编制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风险源清单,制定风险源转移、搬迁年度计划,2017年开始,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自治区经信委、国资委牵头,环保厅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划,强化国土空间的环境分类管控。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将城市周边湖库和流经城镇河道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标准开展生态建设。2016年底前,开展河道、湖库岸线利用现状调查与评估,完成岸线管理和保护工作方案,规定蓝线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要求。2017年开始,逐步完成城市蓝线区内挤占项目搬迁撤出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2016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完成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界确权实施方案,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将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作为河湖保护红线,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牵头,环保厅等参与)

(六)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2016年开始,在高耗水行业开展试点示范,筛选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牵头,水利厅、环保厅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政策,以城市及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实施再生水利用工程,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乌鲁木齐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其他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七)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覆盖全流域和覆盖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落实“三条红线”。落实《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调整和优化用水结构,推进总量控制与分区限额相结合双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减水目标及对策措施,切实保障用水总量与当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均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水资源论证不过关的用水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550亿立方米以内。(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八)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下水、地热水等资源开采区域地面沉降专项调查,确定地面沉降防治区范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与修复,实行地下水开采量与水位双控制度,2017年底前,修编完成《新疆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已建机井的排查登记,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予以关闭。编制重点超采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加强水源置换,合理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开采量,减少地下水开采规模,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33%、22%。(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依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加大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落后技术、设备的淘汰退出。研究制定一批工业节水地方标准,推动重点行业开展企业用水定额对标工作。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取用水定额管理。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化纤、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牵头,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推动旅馆饭店、学校等用水单位用水器具的更新改造。加快城镇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2016年底前完成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排查,到2017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严控无序调水和人造水景工程。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到2020年,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厅、质监局、气象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降低农业用水比重。到2020年,力争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大力推进中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全面提高农业节水能力。到2020年,改善灌溉面积2500万亩,高效节水面积增加到430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从严核定水域纳污总量,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改委、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依法制定和完善重点河流水资源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快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区域水资源调配能力,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制定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适时开展抗旱应急、突发水污染应急调度。建立和完善防洪防灾体系。2017年底前,科学核定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建设项目要建立退出机制。(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环保厅、气象局等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自2017年起在博斯腾湖、艾比湖等自治区重要湖泊和河流开展试点,研究确定河流最小生态流量和湖库最低水位(面)预警指标,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环保厅、林业厅等参与)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一)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划分控制单元,逐一排查水质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州市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区环保厅牵头,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二)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等参与)

(十三)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河流湖库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加强预案管理,落实防控措施,排除水污染隐患。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2017年起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经信委、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立即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有效应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安监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对污染物和废弃物进行严格管理。(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经信委、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全面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实践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模式,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标准执行等环境管理要求体现到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实现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的全方位规范和全过程监管。(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等参与)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五)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全区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全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严格控制地下水富集区污染物排放。加大坎儿井保护力度。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组织实施新疆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2017年底前,建立较完整的地下水监测网。定期评估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检查重点工业企业周边地下水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污染地下水的企业名单。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参与)

(十六)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等跨国界河流以及博斯腾湖、乌鲁木齐河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分类施策,精准治污。继续实施水磨河、吐曼河、克孜河、头屯河等流经城市河流的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研究建立水陆结合、全面控源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总体水质保持优良,猛进水库、八一水库、蘑菇湖水库、艾比湖等湖库污染程度减轻,博斯腾湖、乌伦古湖水质有所改善。部分地区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适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持续推进博斯腾湖、赛里木湖、乌伦古湖、喀纳斯湖、艾里克湖、柴窝堡湖等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计划扩大试点范围。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流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确保水质长期稳定向好。(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2015年底前调查确定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2016年上半年调查确定全区城市黑臭水体,并编制完成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将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编制完成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塔里木河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实施艾比湖、艾丁湖、柴窝堡湖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继续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水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和重要湿地科研监测基础工作。(自治区环保厅、林业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九)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规规章。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区实际,重点推进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我区情况,推进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订特色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标准等地方标准。(自治区环保厅、质监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等参与)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上级巡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公安厅、监察厅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十一)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水陆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同一流域相邻的各级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域流域应由所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治区环保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推进水资源实时监控体系建设、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共享环保、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常规监测、移动监测、动态预警监测三位一体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成取水监控体系、水功能区监控体系、主要断面监控体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设置,推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及“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进环境监控设施的第三方委托运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各地州市、县(市、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党委编办、财政厅等参与)

七、强化科技支撑

(二十二)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环保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重点推进污染物减排技术、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转化应用。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自治区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等参与)

(二十三)突破关键共性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苦咸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突发性水环境污染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编制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环保产业的政策措施。规范环保产业市场。2016年底前,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通过实施节水改造工程、重大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等带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保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企业的管理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牵头,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工商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机制。(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牵头,经信委、科技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五)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落实国家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2017年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居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牵头,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二十六)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保护产品及服务的投资和运营。(自治区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牵头,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等参与)

增加财政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保障。积极向中央争取资金支持,对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改委、环保厅等参与)

(二十七)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2016年底前,制定节水环保“领跑者”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拟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录。以企业自愿为前提,每年在公众媒体上发布节水环保“领跑者”名单。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自治区发改委牵头,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水环保企业上市融资。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2018年开始,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落实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牵头,经信委、环保厅、水利厅、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参与)

探索实施水环境补偿。在重点流域探索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上下游水环境补偿机制、调水工程水资源补偿机制,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推进全区生态环保转移支付改革。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推进水权交易试点。(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八)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各地州市要于2016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各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地州市要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每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系。自治区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情况,并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畜牧、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气象局等参与)

(三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驻疆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国资委、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三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牵头,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水利厅等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和落实;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监察厅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自治区每年公布各地州市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对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辖区内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三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自治区环保厅牵头,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文化厅等参与)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区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全区主要监测水体及其水质目标表.doc  

2.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主要任务清单表.doc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编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中央驻疆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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