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禁烧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全市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区域联动、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行政村(社区)具体落实的综合防控机制,加强巡查执法,把禁烧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第五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禁烧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导。党委农工部门负责牵头、动员和督导,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和执法,农业部门负责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禁烧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悬挂条幅、农村有线广播、黑板报、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禁烧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全面宣传禁烧管理的法律法规,使禁烧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群众支持禁烧工作的自觉性。
第七条 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成环保或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没有找到焚烧当事人的,可依法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公开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对于经查实的露天焚烧举报人给予500—1000元奖励。市委农工委、市环保局也要公开举报途径,对于举报的露天焚烧问题要及时转交有关地方查处,并对查处、奖励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加大对露天焚烧监管的问责力度,对于出现露天焚烧问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约谈等处理措施。对于露天焚烧问责不力、屡查屡犯、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疏堵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推广机械化低茬收割、粉碎还田,深耕深松等耕作技术,从根本上防止焚烧秸秆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