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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全文)

   2016-03-03 13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巩固提升美丽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巩固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成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方向,以实现农村垃圾全面治理为核心,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立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引导农村居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习惯,逐步实现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清洁宜居、生活和谐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依靠群众。坚持农村垃圾治理公益性事业属性,全面落实各地人民政府职责,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序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全民动员,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村容村貌改善,建设美好家园。

二是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城乡衔接、一体发展的农村垃圾治理体系。

三是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坚持效益为先,结合镇村人口规模、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选择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模式,防止简单照搬城市模式和治理标准,坚决杜绝“一刀切”。

四是健全机制,长效管理。坚持治标与治本、集中整治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完善保障措施,固化治理成效,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垃圾治理持久深入开展,坚决防止“走过场”“一阵风”。

(三)工作目标。

争取到2018年年底,全区农村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到2020年,全面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治理,基本建成规划科学、设施配套、技术先进、投入保障、队伍稳定、机制完善、运行高效、城乡统筹的农村垃圾治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治理规划。坚持规划先行,按照“适度集中、连片治理、区域共享、经济适用”原则,在镇村体系规划基础上编制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定位、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时序规模、治理模式标准、有关设备配置等内容,全面落实资金投入保障、体制机制改革等配套措施,确保垃圾治理工作集约高效有序开展。

(二)合理选择治理方式。根据道路交通条件、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垃圾处理设施辐射半径等实际情况,科学选择不同的收运处理方式。对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和经济条件好、运输条件便利的城区周边镇村,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方式,利用城区垃圾填埋场和分片区垃圾填埋场,对农村垃圾集中治理。对距离城区处理设施远、原则上收运距离超过25公里的乡(镇),可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处理”方式,进行垃圾集中治理。山区县(区)交通不便、人口密度低的村庄,鼓励农户就地处理,或以村庄为单位,采取“户分类、队(组)收集、村转运处理”的方式进行治理。

(三)加快建设治理体系。坚持县(区)、乡(镇)、村逐级统筹,全面建立“户有垃圾箱、村(组)有垃圾收集点、乡(镇)有运转站(填埋场)、县(区)有填埋场”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网络。要加快收集系统建设,每个行政村建成1个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点,集中居住点原则上每10户不少于1个垃圾箱(池),分散居住点每户力争配备1个垃圾箱。在乡(镇)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按照人口密集程度合理配置垃圾箱,原则上50米内设置1个。要加快转运系统建设,原则上所有行政村都应配备垃圾收集转运车,各乡(镇)依据垃圾日产生量按需配备密闭式转运车辆,并在合理位置建设垃圾中转站,原则上收运距离小于10公里的可不设转运站,收运距离大于20公里的应设转运站,收运距离在10公里至20公里之间的可根据技术及现实情况确定。要加快处理系统建设,各地要依据村庄布局及垃圾处理规划,科学配套建设垃圾填埋场,项目建设原则上要一次设计,至少满足当地10年左右的垃圾处理需要。

(四)科学推进分类处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坚持源头治理,以农户为主体,积极推行集中回收、就地减量、统一转运等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减少进入处理末端的垃圾量。对塑料(农膜)、玻璃、纸类、金属等可再生资源尽可能回收,鼓励企业加大回收力度,提高回收利用率;对厨余、果皮、枝叶、秸秆和粪便等可降解的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或生态循环处理,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对砖瓦、石块、渣土、煤灰等惰性垃圾,应铺路填坑或就地填埋;对废电池、农资农药包装废弃物、废灯管、废油漆、废旧化学品、过期药品和医疗废弃物等有害垃圾,应单独收储收集,按有关规定处理。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避免因非法倾倒、堆置等造成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

(五)全面落实治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垃圾中转站、填埋场等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系统配备各类收集转运设施,制定农村垃圾治理相关制度及长效管理机制,宣传普及垃圾分类及治理知识,统筹组织本地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备及垃圾中转站、填埋场等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村庄保洁工作考核。行政村负责组织农户对村域内垃圾进行收集清运,利用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引导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村庄环境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队(组)负责划定农户卫生责任区,通过组建农民理事会、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指导农户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及卫生保洁工作。农户负责自家庭院及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保洁,并将垃圾分类后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或送到村垃圾收集点。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本级农村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制度设计,科学制定村民卫生“门前三包”、垃圾简易分类、垃圾集中处理、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和督查考评等制度,明确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职责与目标、方式与方法、保洁员职责及报酬、垃圾分类回收、垃圾处理设施管理等要求,实现乡村环卫设施完备、保洁工作到位、经费来源稳定、管理措施严密、垃圾处理规范,确保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有章可依、有据可依。要进一步强化保洁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以农村贫困人员为主的专(兼)职保洁员队伍。乡(镇)要建立保洁员档案,村委会要公示保洁员姓名、电话号码,接受村民监督。各乡(镇)、村委会都要配备专(兼)职农村垃圾治理专干和垃圾分类指导员,具体负责乡村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6年3月)。

推广泾源县城乡一体化农村垃圾治理经验,全面启动全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充分发挥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编制完成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并制定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实施计划,于2016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备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

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环节,着力推进三大清理工程。

一是着力清理陈年垃圾。重点清理村庄、路边、河塘沟渠、桥头等地方垃圾,限定时间,不留死角,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防止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

二是着力治理农业垃圾。重点治理种植区农膜、农药、化肥等农资废弃物和养殖区畜禽粪便等垃圾的清理。推进农膜回收、秸秆综合利用、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和畜禽粪便堆肥等工作。

三是着力清理生活垃圾。重点清理农户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确保公共场地无草堆、粪堆、土堆,无乱搭乱建。庭院内外无乱堆、乱放、乱扔、乱倒。配套建设完备的清扫、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设备。

在总结试点工作、集中推进重点环节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垃圾治理,基本完成各地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备、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推行城乡垃圾统筹治理,确保全区90%以上的行政村、100%的乡(镇)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实现有完备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有长效的资金保障“五有”目标。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治理目标后,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厅局对全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验收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验收合格的颁发证书;验收未通过的县(区)要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制度,逐一查漏补缺,及时整改落实,自治区将定期组织复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视本地区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

认真总结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成效、经验做法,指导各县(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治理投入保障机制、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培育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乡风,巩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成果,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分工协作。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本方案的实施,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年度考评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实施计划,整合各类资源,完善设施建设,保障日常运行。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制定、督导验收等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编制。自治区农办负责农村垃圾治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自治区文明办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相关规划,争取中央预算投资对全区农村垃圾治理项目的支持。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现有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治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修订完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加强沼气等生物天然气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自治区爱卫办负责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将农村垃圾治理情况纳入卫生乡(镇)的考核内容。自治区妇联负责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治理经费。自治区财政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县(区)财政保障能力,积极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乡(镇)、村出资、村民适度缴费(投工投劳),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兜底的农村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探索通过PPP模式引入企业或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治理农村垃圾。

(三)广泛宣传引导,发动农民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深入宣讲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基础知识、生态环保常识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结合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美丽庭院、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大力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树立和表彰优秀典型,营造全方位动员、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切实增强村民主人翁意识,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引领文明新风。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格绩效评价。自治区将加强对各地垃圾治理任务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等情况的督查指导,定期通报进展情况,严格绩效评价。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机制完善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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