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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2016-01-29 59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上海市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6〕12号各区县政府、重点用煤企业、市电力公司:根据国家要求,为

关于印发《上海市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6〕12号

各区县政府、重点用煤企业、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要求,为落实本市煤炭消费减量目标,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研究制定的《上海市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5-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环 保 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5-2017年)

为落实本市煤炭消费减量目标,促进煤炭集中清洁高效利用,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本着各领域“责任共担、共同削减”,按照污染程度实施“差别控制、有保有压”的原则,大幅削减直至最终取消分散燃煤,严格控制钢铁、化工等用煤总量,合理控制发电用煤总量;在全市用煤总量明显削减基础上,逐步提高清洁发电用煤的比重,并最终将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较为合理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1、全面取消分散用煤。

到2015年底,完成全市近3000余台分散燃煤锅炉和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或关停;到2016年底,全面取消本市经营性小灶炉等分散燃煤设施;到2017年底,完成全市集中供热及热电联产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

2、控制钢铁行业煤炭消费总量,逐步减少其直接燃烧和炼焦用煤。

控制本市钢铁用煤总量:鼓励提高外购焦炭、外购烧结矿和球团矿的比例,减少炼焦和烧结用煤;增加废钢使用量,控制和进一步降低铁钢比,减少高炉和炼焦用煤;控制自备电厂用煤,降低自备电厂煤机发电量,减少发电用煤;加快钢铁产业结构调整,2017年底前完成宝钢不锈钢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到2017年,宝钢集团用煤量控制在1300万吨以内。(责任主体:宝钢集团)

3、严格控制化工等原料用煤。

严禁新上煤化工项目,进一步加强已有项目生产过程排放的监控。华谊集团2017年用煤量控制在240万吨以内,其中化工原料用煤量控制在205万吨以内。(责任主体:华谊集团)

4、逐步降低高桥石化、上海石化自备电厂用煤,推进其清洁改造。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高桥石化、上海石化自备电厂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清洁改造,2017年高桥石化和上海石化自备电厂用煤分别控制在80万吨和200万吨以内。(责任主体:高桥石化、上海石化)

5、保证本市电力供应安全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发电用煤。

合理保障和控制燃煤机组发电量,安全合理有序利用外来电,逐步提高天然气发电量,保障本市电量增长的合理需求。推进机组节能环保升级改造。6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保排放升级改造,600MW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保排放升级改造,并同步推进机组节能改造,改造后的本市燃煤发电机组年平均供电煤耗不高于300克/千瓦时。优化电力运行调度和机组运行方式。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让运行状况较好的机组多发电,提高运行机组的负荷率,降低机组平均发电煤耗。加强煤质检查和执法,逐步提高平均发电用煤煤质。全市公用电厂单位发电量实物煤耗2015-2017年每年降低1%。

三大发电集团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发电煤耗,提高煤炭热值,控制煤炭总量,以集团公司为主体,单位发电量实物煤耗以2014年为基数,2015-2017年每年要降低1%。(责任主体:上电股份、申能集团、华能华东分公司)

三、组织协调

建立本市煤炭总量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市电力公司、各重点用煤企业共同参与。在上述目标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各年度本市重点用煤企业煤碳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总体控制方案,负责控制措施的协调推进,根据控煤措施对重点用煤企业下达年度用煤控制目标,并组织开展煤炭消耗情况年度考核;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钢铁、化工等重点用煤企业和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煤炭消耗控制工作的日常管理,以及协调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将相关委办对市属国有企业煤炭消耗情况的考核要求,纳入市属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的节能减排目标;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的统计核算和动态跟踪;市环保局负责燃煤污染排放的监测和环保执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煤质的监督抽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奖励及补贴资金;各区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区范围内分散燃煤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1、严格控制新增用煤项目。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除公用电厂的电站锅炉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项目(IGCC)外,本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以煤炭或重油为燃料的高污染锅炉或窑炉等设施。

2、坚持以标准为依据,加大执法力度

本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火电厂、锅炉和窑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本市燃煤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测。严格实施国家和本市煤炭相关质量和限额标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煤炭的跟踪抽查力度。

3、综合施策支持减煤力度

继续完善本市供电煤耗和环保排序发电奖励制度。鼓励发电企业通过升级改造及优化运行方式降低机组供电煤耗及环保排放,在近年来实施的供电煤耗和环保排序奖励发电量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加大奖励力度,鼓励高效清洁的机组多发电。

积极落实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施中小锅炉及集中供热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政策。对于燃煤锅炉实施淘汰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支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完成节能环保升级改造达到燃机标准的公用燃煤机组给予电价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结合经营性小茶炉和小灶炉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出台相应支持政策。

建立煤炭减量目标完成情况与享受本市节能减排资金相挂钩的机制。对于未能完成年度目标的企业,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本市节能减排资金扶持资格。

4、加强监督考核

根据“总量控制、责任共担”的原则,对本市重点用煤企业年度用煤总量进行目标分解,并定期进行单耗分析和总量监测,控制企业年度煤炭消费量,确保完成煤炭减量目标。由市煤炭总量控制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对各重点用煤企业用煤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各重点用煤企业定期上报煤炭消费情况,市煤炭总量控制工作协调小组要及时发现增长过快的企业,并通过本市煤炭总量控制工作协调机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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