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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0-07-20 106
核心提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

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0]1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去年11月国务院提出我国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后,各地纷纷主动采取行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少地方提出发展低碳产业、建设低碳城市、倡导低碳生活,一些省市还向我委申请开展低碳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既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又应对气候变化、降低碳强度、推进绿色发展的做法和经验,非常必要。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我委将组织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机遇。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能源需求还将继续增长,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同时,如何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妥善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全新的课题。我们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从实际出发的方针,立足国情、统筹兼顾、综合规划,加大改革力度、完善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示范推广,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的试点,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积累对不同地区和行业分类指导的工作经验,是推动落实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重要抓手。

二、试点范围

根据地方申报情况,统筹考虑各地方的工作基础和试点布局的代表性,经沟通和研究,我委确定首先在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试点工作。

三、具体任务

(一)编制低碳发展规划。试点省和试点城市要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全面纳入本地区“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试点省和试点城市低碳发展规划。要开展调查研究,明确试点思路,发挥规划综合引导作用,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增效、增加碳汇等工作结合起来,明确提出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降低碳排放强度,积极探索低碳绿色发展模式。

(二)制定支持低碳绿色发展的配套政策。试点地区要发挥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环保、新能源发展、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协同效应,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实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探索有效的政府引导和经济激励政策,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落实。

(三)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加快低碳技术创新,推进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积极运用低碳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低碳建筑、低碳交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要密切跟踪低碳领域技术进步最新进展,积极推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与国外的联合研发。

(四)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试点地区要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加强能力建设,提供机构和人员保障。

(五)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试点地区要举办面向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活动,提高决策、执行等环节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活动,鼓励低碳生活方式和行为,推广使用低碳产品,弘扬低碳生活理念,推动全民广泛参与和自觉行动。

四、工作要求

低碳试点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务求实效。试点地区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抓总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辖区内有试点城市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试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特色,大胆探索,注重积累成功经验,坚决杜绝概念炒作和搞形象工程。试点地区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于8月31日前报送我委。

我委将与试点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加强能力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对于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示范。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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