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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6年农村地区村庄 “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推进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04-30 77
核心提示:郊区各区,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落实《2016年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20号),加强对各区煤改清

郊区各区,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2016年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20号),加强对各区“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推进工作的具体指导,现将《北京市2016年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推进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北京市2016年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

和减煤换煤”相关推进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落实《2016年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20号),进一步加强对各区“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推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明确优质燃煤、高效节能炉具、电(气)取暖设备等产品的供应保障、安全使用、售后服务等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引导居民选择最佳方案

1.编制居民取暖方案。各区要认真总结冬季本地居民的用能结构、取暖习惯和产品使用状况,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经济”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适宜本地区农村居民需求的取暖系统方案,实现农村居民整户取暖系统更合理、更优化、更节能。要编制本区《农村居民取暖技术产品选择和使用指导手册》,及时让农村居民了解各种取暖设备产品的优点和缺点,便于选择。要将每个农村居住户冬季取暖作为一个系统来对待,要组织技术力量或中标企业,根据农村居民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每户提出取暖系统设计方案,摒弃过去居民和企业只关心单一取暖器不注重整体取暖系统的做法和习惯,确保让每个家庭取暖系统做到“省钱实用、安全舒适、环保节能”。

2.明确适用技术设备。为节约能耗和减少居民使用费用,原则上各区严禁使用“直热式”电取暖设备(如果使用,要确保居民不能因用电费用高而又重新使用燃煤);鼓励使用“多能联动、多热复合、多源合一”等多种设备相融合的低温空气源、地源热泵、太阳能加辅助能源等系统。各区推广热泵和“多能联动”类设备要不低于本区取暖设备的80%。根据目前现有的成熟技术和应用实践,对平原地区村庄要引导居民使用能效(COP)较高的空气源热泵、具有“冬夏两用、地温冷热互补”功能的地源热泵设备,并鼓励使用太阳能加辅助加热设备;对海拔较低、气候条件较好、居住面积较小的住户,可有条件的使用“蓄放热量可控式”储能式电暖器;在海拔较高、冬季气温较低的村庄要慎重选用储能式电暖器,在地质条件适宜地区鼓励使用统一供暖的集中式地源热泵。鼓励企业创新取暖技术,对一些效率高、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和产品,各区可选择一些居民进行试点,待成熟后再进行推广。

3.认真组织宣传培训。市新农办将联合市相关部门共同对各区在2016年“煤改清洁能源”的相关政策、取暖技术设备、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培训。各区也要组织高水平人员、组建专门队伍,从政策、技术、管理以及取暖技术设备选择等方面,逐个乡镇(街道)、村庄(社区)进行培训,使农村居民对市区政策有一个全面了解,对各项技术设备有一个基本的掌握,科学合理选择适合自家条件的取暖方式,避免出现由于取暖方式选取不合理、使用费用高、取暖效果不好而导致安装了电(气)取暖设备后又烧煤取暖问题。

二、做好设施农业和畜禽舍冬季取暖减煤换煤工作

1.明确部门分工。市、区新农办牵头总体协调,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农业、园林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农业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扶持资金,监督工作推进;各区动监局、种植中心、水产服务中心、园林部门分别负责畜禽舍、设施农业(蔬菜行业)、设施渔业和设施花卉果树苗圃的换煤及煤改清洁能源改造试点建设的具体工作。区新农办要按照相关程序协助区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优质燃煤和相关设备的供应保障工作。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推进。

2.摸清用能底数。各区要将本区的设施农业(蔬菜行业)、畜禽舍、设施渔业和设施花卉果树苗圃的用煤情况开展摸底核查,紧密结合去年冬季生产用煤实际情况,认真建立用煤台账,摸清用煤总量和煤改清洁能源设施种类和数量,做到“底数清、措施明”。

3.纳入统一招标。各区动监局、种植中心、水产服务中心、园林部门要将核实后的优质燃煤替代总量及试点所需取暖设备报送本区新农办,各区新农办要将这些需求量纳入全区2016年度优质燃煤、取暖设备的统一招标工作,中标企业要为每个生产设施的取暖认真设计取暖系统方案,并经生产设施所属单位同意签字后,再签订供应和施工协议。区新农办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审查、监督工作,确保年度换煤和试点建设任务遵规守纪、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三、严格企业选拔条件和产品质量标准

1.注重企业综合实力。各区要严格按照优质燃煤、高效节能炉具以及电(气)取暖等生产企业条件和产品质量标准(详见附件1-5)要求,优先选择注重社会责任的规模企业、知名品牌、上市公司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标准产品检测试验室等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空气源热泵生产企业要有-20℃以下的低温检测实验室,在企业投标报名时,必须出具国家认定的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注重产品系统安全。选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的“研发设计、质量安全、设备安装、售后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准。“煤改电”类取暖设备要有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及证书,所有中标企业供应产品均要给予居民3-6年的“免费包修期”和6-10年的“有偿保修期”。“免费包修期”内要做到“包修、包换、包教、包会”;“有偿保修期”内要做到“收少量成本费、不收工时费”;使用中出现问题时,企业维修人员要在4小时内完成故障设备更换(小故障即时能够修好),避免在用户家中长时间维修而影响用户取暖,确保农户在产品寿命期内无忧使用。

3.注重企业长期信誉。各区严禁选择“新成立、刚转产、小规模”的企业及“未定型、无推广、近年还未正式进入市场”的产品(创新技术产品进行试点的除外)。严禁选择有不良诚信记录、违法经营、社会不良影响和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和产品。

四、严格各区招标组织程序

1.明确招标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是“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区开展此项工作的全过程承担全部责任,市新农办不提供任何企业备选名录;各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组织招标工作。各区所确定的产品供应企业及相关产品,必须以区人民政府或区相关部门的名义组织招标,严禁乡镇(街道)组织招投标。各区要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核,严禁出现空壳或借壳企业。

2.限定实体企业投标。投标企业必须是该产品的实体生产、制造企业。具有销售、售后服务代理协议的代理企业参加投标,必须以该产品原实体生产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附加《代理协议》中必须明确实体生产企业承担居民使用中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严禁单纯性中间代理机构投标。各区在空气源热泵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空气源热泵相关技术要求”(详见附件6)。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区要严格招投标程序,确保依法依规。各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建立各级责任追究制度。各区要聘请有资质、严格认真负责的监理机构对各类设施、设备、备料、施工、安装、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理。对投标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销售产品经常出现问题、售后未能及时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坚决清除投标或供应企业名单。各区招标完成后5日内将招投标情况和确定的企业和产品情况报市新农办备案,市新农办将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对未按本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区,将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的中标企业,将责令相关区依法取消其供应资格;对在招投标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纪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对未落实市里要求引发严重后果的,由相关区和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五、严格产品推广及工作监管

1.组织企业进村展示。各区新农办要组织中标企业进村示范展示,各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为村民挑选产品做好组织工作,特别是经市区培训过的区乡镇村专业人员,要负责对居民选择产品的指导,说明产品特点及利弊,避免村民只听企业一面之词,而产生不适合本户实际的选择。严禁企业出现一切不正当营销行为。农村居民在选定企业产品后,供应企业要进户实地查看提出取暖设计方案和各项相关指标,居民满意、认定并签字后企业和用户双方才能签订取暖设备供应安装和使用维护协议,其中用户取暖设计方案是协议的重要附件。如经过一个供暖季运行后,用户实际使用情况与企业原取暖设计方案差距较大的,用户可按签订协议依法主张消费者权益。为便于安装及后期服务,每村选择的产品要相对集中。

2.建立居民台帐管理制度。各区要建立用户申报、村镇核查、财政监管、审计跟踪制度,要组织乡镇村建立住户姓名、购买设备(或购买优质型煤)、居民出资及政府补贴、设备使用维修及使用相关费用等情况记录台帐。各区要对资金使用、设备运行和包修保修等情况严格把关,对完成设备安装或燃煤购买的村庄,村委会要在各户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信息正式上报前,在本村进行为期一周的张贴公示,各区对群众反映、举报并经查实存在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纠正或取消其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凡是已经进行“煤改清洁能源”的村庄住户,不再享受优质燃煤和节能炉具补贴政策,各区可制定煤改清洁能源户“炉具回收”政策,严禁再使用燃煤。

3.将产品的安装、保修和售后服务纳入招标条件。为确保优质型煤质量和各类取暖设备的正常使用,各区要将投标企业对各类产品的“安装设计、包修保修、售后服务”等内容纳入招投标条件之中。各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安装、售后服务”等保障方案。各区对质量敏感、技术复杂、维修事项多的产品可预先收取一定比例的质保金。

4.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区要加强对各类取暖技术设备的安全监测,供货企业可自主建立在线检测系统,各区可以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检测;各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同一产品两次抽检不合格的要约谈企业整改,对问题比较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并取消供应资格。“煤改电”户内线路改造必须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户内漏电保护器”;优质燃煤的包装上要标明生产企业名称、质量标准、重量、产地、生产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对优质燃煤在使用出现的问题,供应企业要无条件给予解决。

5.建立统一后期服务体系。各区要建立完善的“农村煤改清洁能源”产品销售、展示、售后服务等服务体系,要成立统一的设备产品后期使用服务中心。企业可以独立设置售后服务站点,建立快速、高效、便捷的服务网络,也可以委托区后期服务中心统一实施产品后期服务,对委托区后期服务中心服务的企业要将相关服务费用一次性或分年度交付区后期服务中心并负责对维修人员免费培训。各区要建立统一的农村煤改清洁能源产品的后期服务热线,要24小时有人值守,接到电话要立即上门服务并解决问题。

六、不断加强为民服务和工作创新

1.加强技术创新和政策扶持。各区要不断总结本区的做法和经验,针对本区的工作实际研究出台新政策,要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完善政策体系,适应节能减排的新发展,适应广大农民的新要求;要加强“煤改清洁能源”技术多样性研究,积极开发农村适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2.加大对特殊困难户的补贴力度。对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村庄的低收入户、特殊困难户,各区要制定特殊补贴扶持政策,特别是对特殊困难户建议在公示无异议的前提下给予全额补贴。

附件:1.优质型煤企业选择条件和产品标准

2.高效节能燃煤炉具的企业选择条件和产品标准

3.储能式电暖器的企业选择条件和产品标准

4.空气源热泵的企业选择条件和产品标准

5.地源热泵工程企业选择条件和产品标准

6.空气源热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

7.“多能联动”组合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等取暖

设备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附件1

优质型煤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和产品标准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且合法经验三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三照(含三证合一)齐全,且年检合格、有效。

3.营业执照具有型煤生产或煤产品深加工销售的生产经营范围。

二、企业认证

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其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环评许可。

三、规模能力

1.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万吨。

2.企业必须拥有理化设施及全套检测设备,能够出具批次煤质检测报告。

3.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封闭场地及成品仓储场地,能出具土地厂房所有权或土地厂房使用租赁协议。

四、产品要求

1.产品应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号令)和北京市《低硫优质煤及制品》(DB11/097)等文件、标准。其中民用煤标准:蜂窝煤:灰分不大于31%,挥发分不大于10%,全硫不大于0.4%,发热量大于21 MJ/Kg;其他型煤(煤球等):灰分不大于25%,挥发分不大于12%,全硫不大于0.4%,发热量大于24MJ/Kg;块煤:灰分不大于16,挥发分不大于10,全硫不大于0.4%,发热量大于24 MJ/Kg。

2.每批供应产品企业都能出具具有监测资质的北京市检验机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3.确保煤炭质量安全,对累计出现1次质量问题的煤炭企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罚的同时,要及时免费更换不合格燃煤;对累计2次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市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告诫;对累计3次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各区要停止其供煤并依法取消其供煤资格。

五、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近两年内产品质量稳定,性能良好,未有质量问题;销售过程中没有恶意竞争、违法违纪行为。

2.企业必须保证有充足的库存,具备能及时配送到户的配送服务体系。

3.对市区相关部门跟踪抽查监测中,出现两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取消其在北京农村地区的产品供应资格。

附件2

优质型煤炉具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和产品标准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并合法经营三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三照(含三证合一)齐全,且年检合格、有效。

3.营业执照具有燃煤炉具的生产经营范围。

二、企业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企业规模和能力

1.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独立的炉具生产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不包括库房和产品测试间)。

3.生产设备齐全、工艺完整,具备组装焊接、试验检验的能力。

四、产品要求

1.产品应符合《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GB16154)、《民用燃煤取暖炉安全要求》(DB11/587)等标准。

2.产品必须符合北京市推广的洁净无烟型煤燃烧要求。

3.企业(含外地企业)应有具有资质的北京市检验机构出具的炉具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同时满足下列相关技术要求。

(1)热效率η≥70%。

(2)产品应标明:“安装时墙体通孔安装管道后应将墙体和管道之间的缝隙密封,防止煤气倒灌”等必要的警示说明。

(3)产品铭牌上应注明本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

(4)产品应注明“符合北京市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无烟煤炉具指导要求”。

4.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北京标准的燃煤炉具,第一次对企业约谈、告诫,第二次依法取消其销售资格。

五、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近两年内产品质量稳定,性能良好,未有质量问题;销售过程中没有恶意竞争、违法违纪行为。

2.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服务热线,具有在北京市24小时内随时上门维修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3.区新农办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配送到户的产品进行不定期跟踪监测,如出现两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区政府要依法取消其供应资格,并赔偿相应损失。

附件3

蓄能式电暖器生产企业条件及产品标准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含三证合一),且年检合格、有效。

3.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蓄能式电采暖或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项目。

二、企业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企业能力

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生产基地、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出具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厂房土地使用租赁协议,有合格的检测设备并具备对蓄能式电暖器蓄热量及蓄热率的检测能力。

四、产品要求

1.蓄能式电暖器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贮热式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44)和《电采暖散热器行业标准》(JG/T236)等标准。

2.蓄热体采用固体蓄热材料,能够满足室内温度要求,保证居民使用安全;设备表面温度不高于70度;单个供暖房间不超过15平方米的可选择蓄热式电暖器,对于实际供暖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居住户不鼓励使用蓄热式电暖器,严禁在边远山区使用蓄热式电暖器。

3.蓄能式电暖器要具有蓄热时间设定和放热量控制功能,能够按时段设定室内温度并控制放热量的大小。

4.用于北京煤改清洁能源投标的产品,需提供国家认定的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涵盖JG/T236规定的蓄热式电采暖散热器的全部检测项目。

5.应在醒目位置注明本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

五、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企业近两年未有违法记录和严重的用户投诉;产品、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生产(或销售)企业必须拥有一支合格的专业安装队伍,且在岗专业安装人员总数量能够满足中标数量安装时间要求。

3.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具备全北京市24小时内随时上门的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4.本市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测试,对现场安装或在使用中的蓄能式电暖器进行抽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如抽检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将建议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直至取消其供应资格,并赔偿相应损失。

附件4

空气源热泵类企业条件及产品标准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齐全,并年检合格、有效。

3.企业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与热泵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内容。

二、企业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企业能力

1.企业有独立的产品生产基地,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能出具场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租赁协议。企业必须建有-20℃低温检测实验室,无低温实验室的企业视为无研发基础条件和产品质量控制条件,不许投标纳入北京供应单位。

2.生产企业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机电安装专业承包资质。

四、产品要求

根据北方地区的采暖习惯,空气源热泵系统原则上采用单热水型或冷热水型空气源热泵机组,根据居民需求(如:非定期居住、单一房间取暖、无舒适性要求),有需要热风型空气源热泵的居民住户,可允许企业供应。空气源热泵系统要符合以下要求(热风型空气源热泵参照执行):

1.企业所销售热泵产品必须符合《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GB/T 25127.2)要求。

2.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产品名义工况制热COP及制热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H)必须满足GB/T 25127.2规定的要求(COP大于2.1, IPLV(H)大于2.4),机组应能在低温工况(空气干球温度-20℃)正常工作,在空气干球温度-20℃到-25℃能正常无电辅热启动,允许在空气干球温度-20℃到-25℃采用电辅热制热。

3.对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需提供国家CCC认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用于北京煤改清洁能源投标的产品,需提供国家认定的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第三方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涵盖GB/T 25127.2规定的名义工况及低温工况制热性能,能体现机组在低温工况下正常运行3h。

4.产品应在醒目位置注明本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

五、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企业近二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严重的用户投诉;产品、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热泵设备生产(或销售)企业委托的安装服务单位,必须具备机电安装专业承包资质。

3.热泵设备生产(或销售)企业应承诺对其所供应产品免费保修3年以上,维修服务10年以上。

4.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应在北京设立售后服务点,具备全北京市12小时内随时上门的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5.本市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测试,对现场安装或在使用中的空气源热泵进行抽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如抽检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将建议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直至取消其供应资格,并赔偿相应损失。

附件5

地源热泵工程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齐全,并年检合格、有效。

3.企业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与相关地源热泵工程建设、热泵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内容。

4.地源热泵设备生产企业委托的勘察服务单位,必须具备岩土工程勘察丙级(含)以上资质。

5.地源热泵设备生产企业委托的地源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地质钻探丙级(含)以上资质或工程钻探资质。

二、企业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企业能力

1.企业注册合法安装地源热泵两年以上。

2.企业有独立的产品生产基地,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能出具场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租赁协议,检测设备必须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评定合格。

3.企业进行地源热泵工程必须能够达到《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和《农村小型地源热泵供暧供冷工程技术规程》(CECS 313)标准的要求。

4.生产企业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机电安装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D类二级(含)以上资质。

四、产品要求

1.地源热泵设备必须满足《水(地)源热泵机组》(GB/T 19409)标准及GB 30721-2014《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二级能效值的要求。

2.对地源热泵的系统,必须充分论证取暖效果的衰减影响,要严格使用具有“冬夏两用、地温冷热互补”功能的地源热泵设备,要有本市地质部门的出具的开发建设意见。鼓励“集中式”地源热泵系统开发;对“分户式”独立地源热泵系统的开发,需有(地质、气候、地理等)同等条件下不低于100户的成功案例。

3.对地源热泵产品,需提供国家CCC认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用于北京煤改清洁能源投标的产品,需提供国家认定的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第三方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涵盖GB/T 19409规定的检测项目。

4.产品应在醒目位置注明本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

五、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企业近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严重的用户投诉;产品、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热泵设备生产(或销售)企业委托的安装服务单位,必须具备机电安装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3.热泵设备生产(或销售)企业应承诺对其所供应产品免费保修3年以上,维修服务10年以上。

4.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具备全北京市12小时内随时上门的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5.本市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测试,对现场安装或在使用中的地源热泵进行抽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如抽检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将建议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直至取消其供应资格,并赔偿相应损失。

附件6

空气源热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

一、样机的送检

投标人必须在报名后,针对本工程项目,按相关标准要求将样机送至国家认定的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对样机按照国家标准GB/T 25127.2《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进行名义工况及低温工况的制热性能的检测,出具测试报告。该测试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一部分,投标人应派工作人员配合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样机制作费用、运输费用及检测费用由投标人与检测单位商议确定。

二、样机的封存

检验完成后,投标人负责将样机恢复包装并完整的放置在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对不合格的样机,由投标人自行取回。招标人将对所有合格的样机进行封存保管,核验时才能启封。

三、样机的检测

1.样机要求

每个厂家提供用于投标的各种型号的样机各一台,要求设备供电电源为220V,名义制热量大于5kW,在室外空气干球温度大于-20℃时,热泵制热最高出水温度不能低于50℃,机组压缩机应能在GB/T 25127.2规定的低温工况下(空气干球温度-20℃)正常工作,在空气干球温度-20℃到-25℃能正常无电辅热启动,允许在空气干球温度-20℃到-25℃采用电辅热制热。样机的所有性能应能满足《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GB/T 25127.2)要求。

2.检测标准

(1)名义工况的制热性能:依据GB/T 25127.2规定的名义工况进行制热性能的检测,实测制热量应不低于名义值的95%,实测消耗总电功率应不超过名义值的110%,实测名义工况制热COP大于2.1。并按照JB/T 4330-1999给出的噪声测点位置,在焓差室内名义工况环境下,依据GB 9068-8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测试机组噪声声压级。

(2)低温工况的制热性能:依据GB/T 25127.2规定的低温工况进行制热性能的检测,给出制热量、消耗总电功率、制热COP的测试结果,要求在低温工况下机组应能正常运行3h,各部件不应损坏,低压、防冻及过载保护器不应跳开。

3.检测结果

如果样机检测不合格,则作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只有样机检测合格且其他资质条件符合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综合评审。

附件7

“多能联动”组合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等

取暖设备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为规范和鼓励各区要积极试点示范如新型太阳能、超导蓄能、相变材料储能、水蓄能、热管技术等“多能联动”组合技术产品、新技术、新产品等取暖设备,现对相关企业和产品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齐全,并年检合格、有效。

3.企业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与相关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内容。

二、企业认证

企业和产品应通过国家要求的相关认证。

三、企业能力

1.企业有独立的产品研发生产基地、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能出具场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租赁协议。

2.企业开发的“多能联动”组合技术和产品、新技术、新产品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证书,能够超过产品、技术相应行业所要求的相关标准。

四、产品要求

参照同类产品技术质量标准,企业能够出具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五、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企业近年来未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严重的用户投诉,产品、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具备全北京市12小时内随时上门的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六、补贴方式

针对“多能联动”组合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的取暖设备,可参照相类似取暖设备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各区也要加大补贴力度,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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