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6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2016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全面完成2016年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严控约束性指标,确保目标任务分解落实
1.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3.5%;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同比下降3.6%。[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2%;6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同比下降。[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以2015年为基数,全口径化学需氧量削减2.0%;氨氮削减2.0%;二氧化硫削减1.5%(不含省管电厂);氮氧化物削减1.5%(不含省管电厂)。[责任部门:市环保局、房产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进热电联产和大型集中热源项目建设,扩大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供热规模;加快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调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燃气保障能力;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逐年提高我市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2016年,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同比增长3%以上;继续推进以工业和三产企业为主的煤改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完成煤改清洁能源任务89台。[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房产局、城管局、规划国土局、燃气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5.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动全市工业、建筑业、服务业、旅游业以及其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体系、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实施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能效对标;围绕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方向,实施节能降耗改造,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150台(套)。[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建委、服务业委、旅游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6.完善能源核算方法,健全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检测体系,加强对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和各地区的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的统计、分析、跟踪与监测;强化对全市的能源消费增量、煤炭消费总量、碳排放量等数据的统计、核定,确保科学、合理。[责任部门:市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7.强化对70家年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责任部门:市质监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8.大力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技术服务;鼓励全市工业、公共机构领域以及重点用能单位合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年内完成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或技术改造节能工程项目13项。[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市政府办公厅。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9.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全市城镇民用建筑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9%;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节能率达65%设计标准;城区和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绿色建筑建设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达到30%和20%。[责任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0.全面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工程建设。现代建筑产业化工程执行率除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外,其他地区达到80%。[责任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各区、县(市)政府。]
11.全年节水量达到9000万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5个城区达到95%,其他地区不低于83%;节水器具普及率全部达到100%。[责任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2.继续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完成50个老旧小区、500万平方米节能暖房改造任务;完成200公里供热旧管网改造任务;拆除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866台。[责任部门:市房产局、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3.推进新型农村能源建设。建设大中型秸秆沼气工程1个;新建新型节能炕灶示范户2000户;扩建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点2个;推进10个太阳能路灯亮化示范村建设。[责任部门:市农经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14.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以2015年为基数,实现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下降2%,人均水耗下降2%,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6%。[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配合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5.严格控制大型商场、三星级以上酒店大堂温度标准。全市22家大型商场和57家三星级以上酒店大堂温度控制标准为: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旅游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6.实施道路、景观照明提升工程,重点对金廊沿线楼体、桥梁等重点部位进行提升建设,全部采用LED等高效节能光源电器。[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建委、沈阳供电公司。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实施“抗霾攻坚”行动,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17.全力做好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2016年沈阳市“抗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力争全年大气优良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68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105微克/立方米;加强对雾霾天气的预报、预警和监测,24小时雾和霾天气预报准确率达到75%以上,雾霾天气预警准确率达到100%,预警平均时效1小时以上。[责任部门:市环保局、气象局。配合部门:相关区、县(市)政府。]
18.全面治理工业污染。推进我市在用燃煤锅炉的高效除尘脱硫升级改造;控制重污染企业局部污染,确保达标排放;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新、改(扩)建的一切燃煤设施(包括电力和非电力)须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区、县(市)政府。]
19.开展城市抑尘工程。加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等扬尘防治措施管理,全面落实《沈阳市建筑扬尘防治管理办法》,对各类施工现场防尘抑尘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利用现代化监控手段,防控建筑扬尘污染;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控,加快覆盖城市裸露地面;加强对全市易扬尘物料堆的监管;在全市区域内严禁农作物秸秆焚烧,整治取缔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建委、城管局、环保局、房产局、交通局、执法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政府。]
20.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秸秆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及能源化重点工程。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责任部门:市农经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21.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完成四环内绿标区的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绿标区内黄标车辆的监管查处力度;2016年淘汰黄标车48万辆。[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2.大力推进绿色交通。制定《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满足全市燃气汽车使用需求。制定《沈阳市国Ⅴ标准汽柴油替代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汽柴油替代升级工作;全面完成我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更新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出租车1939台。[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交通局、服务业委、质监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邮政管理局、城管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公安局、沈阳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23.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建成投运的沈阳南部、北部等26座污水处理厂和沈阳振兴污泥处置有限公司等重点工程稳定运行。杜绝污水、污泥直排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4.积极推进垃圾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加快推进老虎冲、赵家沟餐厨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以及老虎冲、大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强卫生填埋作业监管和老虎冲垃圾场渗沥液处理项目的稳定运行。[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基础产业集团、大东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5.促进农业源污染减排。大力推行畜禽养殖的标准化和规模化,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大粪污治理工程建设,全面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新建及改造畜禽标准化养殖场10家。[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农经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统计局,各区、县(市)政府。]
26.继续推进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搬迁改造升级工程。[责任部门: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四、落实各项经济政策,为实现目标任务提供保障
27.贯彻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税收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
28.落实《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通过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和个人购买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交通局、城管局、邮政管理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公安局、沈阳供电公司。]
29.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预拌砂浆产品应用技术的推广。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粘土类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责任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0.落实合同能源管理、差别电价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政策。[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沈阳供电公司。]
31.围绕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政策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2.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继续编制《沈阳市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加快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环保局。]
33.贯彻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制度。[责任部门: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34.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禁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严格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35.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环评、能评和用地评审制度;严格区域环境准入制度,做好规划控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
36.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37.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沈阳水务集团。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8.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拓宽节能减排项目资金渠道,通过本级政府投入、争取上级支持、融资及吸引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和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9.市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开展工业、建筑等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督察和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以及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行为;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继续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依法关停达不到相关规定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把好能评、环评关口。[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配合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0.加强能源数据在线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41.组织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及201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环境日、“5·20”世界计量日等主题宣传日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各级教育、宣传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开展各类节能减排宣传活动。[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教育局、团市委、总工会、妇联。配合部门:市文广局,各区、县(市)政府。]
42.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责任评价考核;制定2016年节能减排工作表彰方案,对业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实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