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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

   2015-12-02 118
核心提示: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燃煤

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进一步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坚持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政策激励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源头控制与技术改造相结合,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在全面达到国家、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洁净煤技术和锅炉废气深度处理技术应用等措施,使现有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燃气轮机或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以下简称“超低排放”),进一步降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超低排放的具体执行标准

实现超低排放(也称“清洁排放”、“超洁净排放”)的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或其他燃料)机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燃气轮机排放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5、35、50毫克/立方米,较现行标准浓度分别降低75%、83%、50%。

其他燃煤(或其他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10、50、100毫克/立方米,较现行标准浓度分别降低67%、75%、67%。

三、实现超低排放的主要技术手段

超低排放,主要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技术手段组合实现:一是采用天然气、太阳能、电力、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或清洁燃料;二是使用高效煤粉、水煤浆等洁净煤;三是采用分级燃烧、浓淡燃烧、烟气再循环等燃烧控制技术;四是采用高效的除尘、脱硫、脱硝烟气净化技术。

四、工作目标任务

(一)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5年,在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5#、6#机组开展大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70%以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5年,在青岛能源热电金洲热力有限公司、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开展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台数累计达到20%以上。2017年底前,累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台数达到50%以上。2018年底前,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小型燃煤锅炉

(三)。除确有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或淘汰。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

五、鼓励政策

(一)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和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享受国家、省有关电价补贴、上网电量分配、电量奖励等支持政策,争取获得省奖励资金。

(二)2018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他燃煤企业,享受财政“以奖代补”支持政策。对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根据所采取的淘汰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废气提标改造等改造方式以及完成时限,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及山东省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完善排污费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照山东省规定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排污费按照山东省规定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排污费按照山东省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四)集中供热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增加的运行成本,在剔除财政项目补助形成固定资产所对应的累计折旧后,由市物价部门据实核定,并纳入各级供热“以奖代补”资金补助范围。

(五)完善市场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开展超低排放改造。

(六)对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地区的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的环保改造,由相关区(市)政府制定出台奖励政策。

六、工作分工及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政府要将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工作作为改善辖区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2015年12月中旬前完成本辖区推进方案的制定,加大资金投入,组织辖区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落实。超低排放工作列为各区(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重要内容,未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的区(市)不得新上燃煤项目。

(二)环保部门负责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会同发改、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等部门制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锅炉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减排效果进行监督,确保超低排放设施发挥实效。

(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工作,推动燃煤供热单位通过清洁能源替代方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四)城市管理部门(供热、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组织集中供热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负责组织燃气供应、供热企业为实施燃煤锅炉“煤改气”、热源替代的单位提供便利。

(五)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超低排放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做好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带头履行社会责任。

(七)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的企业应配备符合规范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现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不能准确反映超低排放实际情况的,应进行更新。新配套或改造脱硝设施的,应严格执行《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DB37/T2603-2014),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脱硝催化剂。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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