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气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基础电量奖励政策的通知
豫发改能源〔2015〕597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发改委(能源局),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关于印发<2014-2020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4〕1843号)要求,为促进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加快大气环境治理,经认真研究,现将我省烟气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基础电量奖励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对煤种广泛的适应性,保障系统可靠经济运行,发电企业要优先采用成熟适用的低(低)温静电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等除尘技术,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等高效率脱硫技术以及高效率SCR脱硝技术。
二、按照《关于2015年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367号)规定,2015年经省环保厅验收合格的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达标运行所发电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三、为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清洁生产,对于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且经省级环保部门按照环保部验收规范验收合格的,增加年度基础电量发电利用小时200小时/年。
四、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文件印发时,在建项目单位主动优化设计,机组环保设施更改为按天然气排放限值标准建设,对因此增加投资和工期延误的部分,给与一次性100小时基础电量补偿。
五、加强监督管理,对超低排放系统达不到环保设施运行规定的燃煤机组,我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相应扣减奖励基础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