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 工作要点的通知
琼府办〔2014〕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8日
2014 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
一、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
(一)加强生态保护。重点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的生态保护和管理。加强对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场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中部山区和海岸带生态服务功能。组织开展《海南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划定生态红线。启动海南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加强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推进中部山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编制完成并印发实施《海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强化南繁育种基地转基因安全管理和外来物种引进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推进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全省49个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重点提升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2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能力建设标准制定工作。加强松涛水库和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宁远河、太阳河五大沧海河流和城市水生态环境的保护。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各市县政府。
(二)继续推进“绿化宝岛”行动。进一步推进村镇绿化,围绕村镇家园、村镇街道、观光果园、庭院绿化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打造一批城市森林公园、城郊湿地公园,大力推进海防林恢复工程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完成造林面积10 万亩。大力推进公路生态绿化改造,全年完成500公里公路植树绿化53.3公顷。科学编制和分步实施各市县橡胶林和桨纸林采伐更新计划,确保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达到62%。推进中小河流生态修复和水土流失治理,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0平方公里。建设海口市的岭北、沙坡和东方西湖湿地、昌江南雅、琼中百花等45座水库水上公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全岛134个矿山现状基础测量和动态监查。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复绿”工作,使矿山的地质环境达到稳定、生态得到恢复、景观得到美化。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各市县政府。
(三)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海南省清洁水行动计划》。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拆除29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和排污口。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新开工建设污水配套管网183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继续推进19个市县(区)污水配套管网工程收尾工作。建成海口污泥综合利用示范中心项目。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
(四)推进农业与农村污染防治,保障饮水安全。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实施《海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加快乡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理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农村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等示范项目建设,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179 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禽养殖向种养平衡的生态养殖模式发展。严格控制秸秆焚烧。极推进槟榔加工点技术改选。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新增户用沼气4820户、养殖小区沼气工程76处、大型沼气工程22处。加强乡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全面落实我省已划定的194个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立桩定界和排污口及违法项目清理、取缔工作。组织实施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工程。组织实施海南省城乡“膜法”饮水安康示范工程,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区)农村和学校,建设安装直饮水台80套、小型分散式净水项目5 宗,解决13万群众和师生的安全饮水问题。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30处,解决3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
二、实施“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五)加强污染防治。重点加强大气、水、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严格控制燃煤总量,加强工业烟尘和粉尘污染治理。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完成全省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一步规范城市(镇)建筑施工管理,防治城市(镇)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加强城市管网道维护及污水、垃圾工程的运营管理和环保监督。积极推动城镇垃圾处理及收运体系建设和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实施东方、昌江两地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危险废物监管信息平台,建成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三亚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和海口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对我省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
(六)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加强城市建设和传统工业项目的节能减排工作。抓紧推进各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实施建设,加快落后用能装置和设备的淘汰步伐,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继续监督做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我省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机动车定期检验和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工作,依法严格查处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三、发展生态经济,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七)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创建有机农产品示范县、示范乡镇和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继续抓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工作,力争全省建成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40家。积极推动西中南沙养殖业发展,争取在深水网箱养殖,贝类底播、藻类养殖等方面取得突破。继续推进全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进完成1160公顷老旧低产池塘的标准化改造。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新增无公害瓜菜基地面积3333公顷,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40万公顷。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各市县政府。
(八)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加强17个省重点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主题公园、地质公园和旅游景区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和旅游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区。重点推进博鳌、尖峰岭、五指山、霸王岭、吊罗山、七仙岭、铜鼓岭等生态旅游区建设。推进三亚南山和陵水分界洲岛等5A级旅游景区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争取申报创建1-2个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县政府。
(九)引导发展节能环保的新兴产业。加快重点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步伐,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各类工业园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发展生态工业。大力发展环境友好的特色海洋产业。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渔业厅、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政府。
四、统筹推进城乡生态示范创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十)大力推进国家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大力推进国家级生态市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推进海口、三亚、万宁、琼海、陵水等沿海市县争创国家级生态市(县),推进琼海、万宁、白沙、保亭等市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推进 1-2个乡镇申报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积极推进生态环境良好、土壤未受污泥的地区开展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国家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县或乡镇)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厅、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政府。
(十一)积极推进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大力推进生态市县、生态文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完成各市县(不含三沙市)生态市县建设规划修改和报批工作。积极推进三沙市科学编制规划,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市。积极推进三亚市凤凰镇和海棠湾镇等10个省级生态文明乡镇编制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科学规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创建5个省级生态文明乡镇和36个省级小康环保示范村(生态村)。进一步巩固文明生态村建设成果,新建934个文明生态村,使全省文明生态村占自然村的比例达到67%。积极推进我省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建设,继续开展省级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各市县政府。
五、加强生态文化建设,营造生态省建设氛围
(十二)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大力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网站的作用,倡导绿色消费,引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知识普及和管理业务培训。组织各中小学开展以“青春绿化宝岛”为主题的绿化知识普及宣传活动。结合自然保护区和自然文化遗迹保护区建设,积极推进生态博物馆建设。积极保护原生态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导创作倡导生态文明的文艺作品。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化建设。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各市县政府。
(十三)加强生态省建设十五周年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暨海南生态省建设十五周年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世界环境日、地球日、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月等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生态文明宣传力度,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科技厅、省文明办、省生态办、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各市县政府。
六、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提高生态省建设保障能力
(十四)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积极推进建立社会经济环境综合决策体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资源的统筹管理,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推进建立健全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各市县政府。
(十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研究。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组织完成《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修编工作。实施生态环保“十大工程”,推进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研究建立海南绿色崛起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探索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完善资源环境统计制度,加强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保、低碳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应用,重点扶持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科技攻关。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各市县政府。
(十六)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探索将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纳入市县主要领导任期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沿海地区(优先发展区域)和中部地区(重点保护区域)市县差别化考核制度。探索建立绿色崛起统计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省文明办。
(十七)加大生态省建设投入。多方筹措资金,推进实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将生态省建设各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加大省和市县政府财政资金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投入,重点支持天然林保护工程、绿化宝岛工程、矿山复绿工程、节能减排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等项目建设和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研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推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生态产业和生态文化相关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政府。
(十八)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立法工作。根据省立法计划要求,组织开展《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和《海南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制定工作。组织调研起草《海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三沙环境保护规定》等一批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省级生态市(县)建设标准,组织修订省级生态文明乡镇和小康环保示范村评定办法。研究出台一次性塑料购物袋的法定抽样检验标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
(十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推进建设海南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及配套监测系统项目。强化海洋和海岸带环境保护管理。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完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对昌江核电厂等临岸重大工业区的突发性重大海洋污染损害的应急管理与预警工作。加强海南岛各大水系、水源保护区和近岸海域、市县跨界断面和主要河流的入海口水环境监测,积极推进主要城市和重点旅游区的大气环境监测,加快推进文昌、万宁等12个市县PM2.5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项目建设,及时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