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全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全面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创建生态延安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以铁腕促治、源头预防、防治结合、生态修复为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圣地延安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助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指标:
——控制指标:到2020年,延河、洛河等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6%以上,清涧河、仕望河、汾川河等流域地表水水质达到优良。王瑶水库、各县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到2030年,延河、洛河流域地表水水质达到优良。清涧河、仕望河、汾川河等流域地表水水质保持优良。王瑶水库、各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10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流域指标:到2020年,延河、洛河干流所有断面水质均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达到或优于Ⅳ类),清涧河、仕望河、汾川河等流域地表水出境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
到2030年,延河、洛河干流所有断面均达到Ⅲ类水质,支流均达到或优于Ⅳ类水质。清涧河、仕望河、汾川河等流域地表水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Ⅲ类以上水质。
一、狠抓落实,全面推进水污染治理
(一)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
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总体方案基础上,制定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强化年度指标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重污染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化工、炼焦、炼硫、炼油、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能源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对焦化(兰炭等)、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皂素等)、石油开采及加工、石油化工、煤化工(煤制甲醇、烯烃等)、果汁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相关行业力争完成清洁技术或工艺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延安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中小企业产业园区、黄陵县循环经济综合利用园区、延安煤油气综合利用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等参与)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现有13座市县级污水处理厂2017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工作,排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和《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到2020年,力争完成33个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区、县城、重点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7%、90%、70%。(市发改委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积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延安市建成区、各县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深度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市区、各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人工湿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在延河两岸及污染较重的支流入河口以及重点排污口的适宜区域,建设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生态湿地。(市林业局、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县区建成区于2016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市区、各县城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实现非汛期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市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推进农村污染防治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场地要硬化防渗,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节地、节水、节种、节肥、节药、节能等生态农业生产技术,推进农业秸杆综合利用,开展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加快农村生态项目和示范村建设,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针对全市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问题,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县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力争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00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调整结构,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五)严格环境准入政策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合理控制火电、兰炭、煤化工等行业规模,严格控制新建100万吨/年以下兰炭、单套生产能力10万吨/年以下的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50万吨/年以下煤焦油加工等项目。建立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县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六)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各县区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备案。未能如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七)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延河、洛河等主要河流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防范环境风险。(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大流域生态建设力度,严格划定禁采、禁伐、禁牧区;河道两岸大面积实施造林绿化,城市段适当增大堤防背水侧绿化林带宽度,在污染源相对集中地区的河道、滩涂地建设生态湿地和防护林,增强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能力。(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八)持续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洗煤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鼓励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域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工信委、市能源局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全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使用设施。积极推荐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房产办、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
(九)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77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5%和3%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按照中省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18年,建成国家节水型城市。(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十一)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生态基流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科技引领,大力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推广适用技术示范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团队,开展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推广工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三)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开展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研发。开展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回用于农业灌溉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十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五、优化布局,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五)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饮用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按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各县区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城市饮水安全信息。(市卫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生态县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的区域环境状况。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开展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十六)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工作,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六、强化监管,加大水环境执法力度
(十七)完善管理体系
贯彻《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研究起草《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生态补偿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每年开展重点行业的的专项执法检查,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及时有效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七、深化控制,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
(二十)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一)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定期评估沿流域布局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卫计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二十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查污染源,封堵非法排污口。全市范围内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切实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牵头)
八、市场引领,建立水环境治理调节机制
(二十三)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6年起,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到2020年底全面实施。(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制定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十四)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排污权回购、治污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治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市级财政要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并向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各县区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二十五)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园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鼓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于2017年底前建立市级、县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进一步完善延河流域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机制。2017年起,在延河流域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收缴的水环境污染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能力建设。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九、精细管理,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
(二十六)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
根据我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环境容量低和能源化工企业集中的特点,核定控制单元内水资源量和水环境容量,确保水资源不超载、排放总量不突破。延河总体生态水量不低于天然径流量的30%。在地下水超采的单元内,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地下水作为工业水源;断流河流所在流域范围、地下水降落漏斗范围内不得新增工业企业用水规模。加强能源化工企业水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开展油气开发企业的油气管线、废弃物处置场、贮存设施等重点污染源和潜在环境风险排查,严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实施油气开采、净化、输送全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做到泥浆不落地和安全处置,规范井场、增压点、接转站、联合站等场站雨水池、污油池建设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新建输油管线的环境准入和选线。按照规范对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场地进行防渗处理,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已经建成的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或处在土壤渗透系数较大及地下水较为敏感地区的污染类项目,限期建设地下水监控系统。(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明确任务,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
(二十七)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市政府建立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动方案进展情况,指导、协调、检查行动方案的实施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工作方案的实施主体,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各控制单元责任主体。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市政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省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三十)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考核办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等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限期督促整改到位;对该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十一、强化监督,推进全民参与治水
(三十一)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市政府每年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各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
(三十二)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社会组织等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三)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教育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