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5〕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山东流域治污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快速污染阶段(1983—1989年)。1983年,山东水环境质量基本是地表水三类标准,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为20mg/L左右,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污染物排放量迅速增加,加之治污水平落后,环境基础设施不足,使流域污染呈加剧趋势,到1989年已呈重度污染,全省水环境质量基本处于劣Ⅴ类,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达到260mg/l。第二阶段是相持阶段(1990—2002年)。“八五”以来,国家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党委、政府逐步加大流域治污力度,到199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出现第一次改善。
但这个阶段经历了长达13年的拉锯战,水污染严重程度未得到有效改善,水环境污染和治理呈胶着状态。第三阶段是持续改善阶段(2003年至今)。在历届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有关部委指导支持下,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坚持把环境保护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探索走出了一条“治用保”系统推进的流域治污路子。从2003年起,全省水环境质量连续12年持续改善,省控重点污染河流全部恢复常见鱼类稳定生长,南水北调干线稳定达到Ⅲ类水质要求,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达到1985年以前的水平。
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总体上还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历史阶段,人口分布和企业布局密度大,产业结构偏重,单位国土面积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控制新增污染压力大,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流域治污成果依然任重道远。特别是近年来农村饮水安全、化工企业聚集区地下水和底泥重金属污染等问题日益突显,我省流域环境已进入风险高发期,确保环境安全的任务更加艰巨。为持续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三条主线,全面深化“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坚持水陆统筹、河海兼顾,系统推进全过程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完善法规标准推进依法治污,理顺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科技支撑破解环境瓶颈,加强行政监管提高职业化水平,弘扬环境文化促进多元共治,着力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全力打造山东水污染防治升级版,为建设美丽山东、生态山东,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省控重点河流基本恢复水环境功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滩涂底泥重金属治理、化工企业聚集区地下水污染防控取得初步进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输水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风险高发态势得到遏制。水资源节约和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高,以高耗水、高污染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明显转变。
到2030年,省控重点河流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水环境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根本改善,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水环境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省控重点河流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60%以上,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85%、60%和25%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
到2030年,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6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基本消除,除地质原因外,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全过程水污染防治。
1.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各市根据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在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实行产能规模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各市制定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实施相关行业新建项目“限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淀粉、鱼粉、石材加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在确保所有排污单位达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治污水平的基础上,以总氮、总磷、氟化物、全盐量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为重点,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造纸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2017年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落实专项治理方案,完成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7年年底前,各类工业集聚区要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对逾期未完成的,实施涉水新建项目“限批”,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全省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调查,采取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控制新增污染。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监察,提升企业内部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编制实施全省河流湖泊和入海口滩涂底泥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总结沂河底泥重金属治理试点经验,继续开展底泥治理示范工程,对未治理区段实施红线管控。(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2.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各设市城市限期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济南、青岛城市建成区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其他市城市建成区2020年年底前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年底前,全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率先达标。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300万吨/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能力150万吨/日,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所有重点镇和南水北调沿线、小清河流域重点保护区内所有建制镇实现“一镇一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各级政府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管网。2020年年底前,全省新增污水管网6000公里,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济南、青岛两市于2017年年底前率先完成,逐步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实行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7年年底前,城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3.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级政府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省环保厅、省畜牧兽医局牵头)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
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积极推广“养殖—粪污处理—种植”结合的生态农牧业发展模式。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防治渔业养殖污染。南四湖、东平湖等重点湖泊实行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巩固南四湖、东平湖人工投饵养殖取缔成果,禁止人工投饵网箱、围网等养殖方式;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各地政府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入湖污染负荷;建立渔业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引导渔民转产、转业。
在近岸海域严格按照《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开展水产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国家限定面积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河滩、湖滩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年底前,全省综合治理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分别达到国家要求。(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深化“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完成1.2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实施非标准船型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加快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难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国际航线船舶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山东海事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完成全省港口、码头、装卸点、船舶制造厂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制定全省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加快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依法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建设改造任务,南水北调沿线和沿海各市2017年年底前率先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山东海事局等参与)
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船舶实施动态监控,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船舶申报、审批、签证制度,南水北调沿线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各油类作业点应在作业前按照法律规定布设围油栏。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强化水上事故险情预防布控,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加强应急演练,提升水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山东海事局等参与)
(二)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1.严格用水管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
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将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快推进海水淡化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将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积极推行海水利用。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76.59亿立方米以内,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国家下达考核指标要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岩溶水源地及地面沉降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超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申请在地下水限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依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提高用水效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政府政绩考核。开展高耗水行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实施生活节水改造,禁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建立新型节水器具推荐推广目录;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鼓励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以小清河、海河流域灌区为重点,加强灌区节水改造,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以上。(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加强水资源保护。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编制重点流域生态流量(水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小清河、淮河等流域开展试点,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建立科学合理的闸坝联合调度体系,出台加强闸坝调度和流量调控办法,制定并实施水量调度管理方案,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
2.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理顺再生水价格体系,引导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循环利用技术。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年底,全省新增再生水利用工程规模60万吨/日。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循环利用。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提高区域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统筹区域再生水生产、需求和湿地接纳能力,利用季节性河道、蓄滞洪区、采煤塌陷地及闲置洼地,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节库塘,进一步拦蓄和净化再生水。完善区域再生水资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将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回用和城市杂用。结合再生水调蓄库塘建设,合理布点高耗水企业,最大限度地实现区域再生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
1.严守生态红线。划定生态红线。2016年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完成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将重要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与水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做到红线区域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优化空间布局。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参与)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行业企业退出方案,严格执行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造纸、印染、医药、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开展省辖淮河及南水北调沿线、海河、小清河流域的环境风险评估,各县(市、区)2016年编制完成现有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风险源清单和转移搬迁年度计划,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留足城市水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和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界限,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确保城市规划区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2.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强化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市级政府应尽快完成当地生活饮用水水质基线调查,确定重点监测、监控的水质指标。县级以上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县级城市分别自2016年、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对全省190个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德州、聊城等单一水源供水的市,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17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调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保障重要饮用水水源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编制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障专项行动计划。对影响水源地、输水干线的道路、桥梁,输油、输气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完善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防泄露等环境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造。发布危险化学品禁运名录,加强道路航运船舶等流动风险源监管。(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全省7700余个加油站的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在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调查、保护、改水、修复”的原则,编制实施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3.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及其他适宜地点,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努力提升流域环境承载力。在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推广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农村地区,以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制定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指南,规范人工湿地的建设和运营。(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开展退化湿地恢复。编制实施退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专项行动计划,逐步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和保护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经济补偿、市场推进的原则,在河流湖泊防洪大堤以内因地制宜开展退耕还湿、退渔还湖,引导农民主动调整种养结构。到2020年,退耕还湿面积达到50万亩。在满足防洪、除涝要求的基础上,开展生态河道建设,实施生态护坡,增强河流自然净化能力。积极恢复河流历史走向和湖泊原有水面,修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快推进“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示范省”建设,推广南四湖、马踏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经验,云蒙湖、巨淀湖、白云湖、峡山湖、雪野湖等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南四湖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年底前,开展南四湖、小清河流域生态健康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4.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逐步建立陆海统筹的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开展黄河口、莱州湾、胶州湾等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到2020年,省控重点入海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小型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加)
加强海洋生态修复与保护。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加快沿海防护林带建设,增强防风固沙和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的能力,营造海陆生态缓冲区。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不包括海岛岸线)。(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
1.坚持党政主导。各级政府是本实施方案的实施主体,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个控制单元确定水质目标、治污策略和工程项目,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将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省政府与17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对实施情况较差的,要约谈地级及以上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等参与)
建立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地级及以上城市及县(市、区)自2016年起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等参与)
2.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在小清河、南水北调沿线、海河等重点流域逐步建立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部门联动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省直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3.推动公众参与。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市水环境状况和最差、最好的县(市、区)名单。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评先创优资格。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公开各类环境信息。
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按照规范实施排污口改造并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探索建立河段监督员制度,深入开展“环境监测开放日”、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黑臭水体“随手拍”、“晒企业治污、晒环保监管”等活动。依托“互联网+”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省、市、县三级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健全法规标准。
重点围绕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生态补偿、湿地修复等领域,加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加快《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研究制定我省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山东保监局等参与)
加快修订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据控制单元治污现状和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限值要求。继续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科学制定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完善环境地方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山东实际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规范和标准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理顺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价格体系,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受益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体系。合理制定南水北调向胶东地区供水价格,建立完善城市供水价格与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制度,合理提高征收标准。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济南海关、青岛海关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建立健全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PPP制度体系。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河流湖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为重点,推广运用PPP模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参与)
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公益性领域,保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中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等工程正常运行,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在重点流域探索创新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实施“以奖代补”。(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环境保护的违法信息纳入山东省金融业统一征信服务平台,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推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于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试点涉重金属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参与投保。(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参与)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地、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和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财力支持。借鉴大汶河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经验,在重点跨界河流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青岛、潍坊市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稳妥推进全省排污权交易工作。(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四)加强科技支撑。
1.强化科技创新。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突破制约我省水污染治理的重大技术瓶颈,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湖泊生态修复技术、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前瞻性、基础性和关键性技术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加强技术成果推广。加强供需对接。紧紧围绕水污染治理科技需求,健全环保技术供需对接机制,把生态山东建设高层论坛暨绿色产业国际博览会(以下简称“绿博会”)作为“一带一路”的对接窗口,推进“绿博会”市场服务功能日常化和专业化,加强新技术试点示范和供需对接。(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加快成果推广应用。完善政、产、学、研、金创新联盟合作模式,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3.促进环保产业发展。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发展环境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认证评估、环境保险、环境法律诉讼和教育培训等环保服务体系,探索新兴环境服务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五)强化行政监管。
1.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网络,逐步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监督性监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网,在重点海湾、入海河流、排污口等地布设在线监测设备和溢油雷达。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海事局等参与)
2.提高环保队伍职业化水平。强化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县、乡两级环保执法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积极推进环境监察、监测、应急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
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新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开展环境监管技术大比武,提高环境监管队伍的职业化水平,2017年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完成轮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等参与)
3.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全面调查沿河环湖沿海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石油平台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石油平台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自2016年起,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安全预警能力。科学设置河流、湖库预警监测点位,建设化工园区环境安全防控平台。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预警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4.加强环境监管。着力完善上下结合的独立调查工作机制、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采取专项检查、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流域、行业、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坚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严格落实各类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和省控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实施排污企业“红黄牌”管理,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按照国家进度安排,2017年年底前完成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将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六)弘扬环境文化。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引导和规范非政府生态环保公益组织发展。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环保模范城、美丽乡村、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系列创建活动,把绿色理念全方位地融入社会事业。(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