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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全文)

   2016-01-05 55
核心提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二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 17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提高农村牧区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全面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农村牧区社会文明程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全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和建村〔2015〕 170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公共设施服务水平、不断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提升农村牧区社会文明程度为出发点,在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基础上,加快推进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农村牧区垃圾收集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农牧民形成日常性的卫生清扫保洁习惯,从源头上改变农村牧区脏乱差局面,实现全面建设生态宜居乡村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按照“试点引路、全面铺开、三年验收、四年完善巩固”的要求,全面推进建立嘎查村保洁制度、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全面治理生活垃圾、推进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范处置农村牧区工业固体废物、清理陈年垃圾等6项重点工作。2016年,在全区已经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嘎查村中,选择20% 以上的开展垃圾治理试点;2017—2018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力争到2018年年底前,全区90%以上的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垃圾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并通过自治区检查验收;到 2019年年底,已经完成“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嘎查村全部实现垃圾有效治理,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牧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并通过国家检查验收。

二、工作安排

(一)制定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方案。

各盟市要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状况普查和 “十个全覆盖”工程,按照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总体工作要求,以旗县(市、区)为单元编制本地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具体实施方案。要优先将国家和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新农村新牧区示范点和公路铁路延边的嘎查村、水源地和生态保护区域嘎查村纳入试点范围;充分考虑农牧民居住分布情况、区域地形地貌、清理转运距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转运点位及处理模式。要根据不同地域、人口、生产和自然环境,按照“城乡一体、区域统筹、适度超前、分类指导、经济适用”的原则,科学确定农村牧区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推进农村牧区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探索科学的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及资源利用方法;探索建立嘎查村环境卫生管护长效机制。各盟市的具体实施方案要于2016年2月20日前报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环保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环保厅、商务厅配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工作体系。

深化旗县级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旗县级环卫管理工作向农村牧区延伸覆盖,建立由旗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的城乡一体化工作体系。苏木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督查、服务等工作;嘎查村要按照服务人口合理配备保洁人员数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优先从低收入农牧户和低保户中聘用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为嘎查村配备环卫协管员或者保洁员,组建稳定的农村牧区保洁队伍。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可行的垃圾治理管理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按保洁责任区域和保洁质量要求实施严格监管,确保达到垃圾“日产日清”的作业要求,同时对污损的设施及时进行清洁、修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实施)

(三)加快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以建设垃圾收集、转运系统为重点,在嘎查村建设垃圾分类收集、清运设施,在苏木乡镇建设垃圾转运设施,垃圾处理主要依托现有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鼓励并加快淘汰不符合卫生、环保标准的简易填埋场、垃圾焚烧炉等,积极引入技术标准高、符合环保要求的填埋、焚烧设施。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应建有1座以上达到国家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没有达到国家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旗县级垃圾处理厂(场),要抓紧改造,尽早达标。苏木乡镇应配置可利用垃圾回收设施和场所,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建设至少1处垃圾中转站、1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在满足垃圾清运要求的前提下,相邻苏木乡镇可共建共享1处垃圾中转站。苏木乡镇、嘎查村要逐步淘汰露天垃圾池、垃圾房等非密闭性垃圾收集场所、设施,嘎查村按10—15户配备1个垃圾桶,用于收集生活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专用车辆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输到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嘎查村可使用密闭式简易车辆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中转站。偏远地区的嘎查村或转运距离较远的苏木乡镇,可以选择位置合理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填埋、焚烧设施就近开展垃圾处理。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颁布的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监管的标准及规范,对不达标的设施设备和处理方式要立即进行整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农牧业厅、商务厅配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

(四)开展存量垃圾集中整治。

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在所有苏木乡镇、嘎查村开展大规模爱国卫生运动。各地区要统一部署,广泛动员,集中力量彻底清理存量垃圾,清除卫生死角。对于存放多年、对周边环境影响小的存量垃圾,可将上层垃圾清理后进行覆土绿化;对于道路两侧、排水沟渠、风景旅游区、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存量垃圾,要进行彻底清理,并转运到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清理后的区域,要及时硬化、绿化,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巩固治理成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环保厅、爱卫会,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

(五)积极探索垃圾治理的新模式、新机制。

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减量,重点是引导农牧民按照易降解的厨余垃圾堆肥返田、一般生活垃圾进入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筑垃圾不得进入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的要求主动对垃圾进行干湿分类。积极研究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的经济激励办法,鼓励优先利用农家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点等现有设施,建立覆盖苏木乡镇、嘎查村的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探索研究依法收运处理农村牧区废弃电池、农药瓶等有毒有害特殊垃圾的有效办法。研究制定嘎查村保洁和垃圾清运专业化、社会化的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把环卫作业中的经营性服务项目推向市场,按保洁面积或实际工作量选择专业保洁队伍。加强地膜污染防治,积极引进、研究、推广生物降解技术,提高废旧地膜综合利用水平。积极推进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逐步实现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商务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文明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环保厅、商务厅、爱卫办、妇联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将农村牧区垃圾治理作为加快新农村新牧区示范点建设、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的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统筹安排工作部署、人员组织、资金保障等工作,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整合政策、资金、项目,重点支持农村牧区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形成推进合力。自治区农牧业厅要把农村牧区垃圾治理作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进行落实,把牧业面源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方向的重点任务和重要领域来抓。(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环保厅、商务厅、爱卫办、妇联配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垃圾治理工作负总责。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垃圾治理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运行经费保障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正常运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队伍建设和垃圾转运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实施保洁和垃圾收运管理制度。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环卫保洁的村规民约,维护环卫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保洁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做好对村民的宣传引导工作。要充分发挥村民的自治作用,发动农牧民主动参与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推行院户门前卫生、秩序、绿化“三包”,并定期开展卫生评比,调动农牧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党委农牧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实施)

(三)落实经费保障。

自治区、盟市两级财政给予积极支持。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要求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旗县级人民政府主要承担农村牧区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旗县、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垃圾清运、处理、保洁等日常运行及环卫设施维护保障费用。旗县、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上述两项费用,确保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鼓励嘎查村集体出资和农牧民个人缴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探索农牧民适当缴费或投工投劳的合理经费分担机制,主要用于补充嘎查村保洁费用,包括垃圾分类减量、收集、清运至本嘎查村垃圾存放场所的费用。对财政困难的苏木乡镇和贫困农牧户,旗县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兜底责任,给予适当的补贴支持。支持旗县、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拓宽包含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在内的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经费渠道,逐步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创新工作机制,鼓励项目资金在苏木乡镇、嘎查村板块的有机整合,建设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区,提升防治水平。完善投资融资体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农牧业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实施)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常识,强化以农村牧区垃圾治理为重点的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和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先进典型。积极组织开展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和村民培训教育活动,引导农牧民增强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形成“政府主导、农牧民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嘎查村、社区的组织带动作用,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卫生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引导农牧民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积极开展“美丽乡村”、“美丽庭院”评选活动,不断激发农牧民参与垃圾治理的积极性。(自治区文明办牵头,自治区党委农牧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爱卫办、妇联、农牧业厅、环保厅配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

(五)加强督查考核。

1.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大对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督查力度,重点督查农村牧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保洁人员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农村牧区环境卫生面貌、农村牧区农牧业工业垃圾治理、群众满意度等。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每个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要建立垃圾治理工作台账,按月统计设施建设、垃圾收运、人员配备和经费收支等情况。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调度、督查、抽查、通报有关情况,对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经费保障不到位、工作进展滞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约谈和通报。

2.加强考核验收。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工作以旗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旗县(市、区),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报请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级考核验收。具体考核指标和验收认定办法由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党委农牧办、文明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环保厅、商务厅、爱卫会、妇联配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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