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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06-03 89
核心提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土壤环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壤环境保护和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日

青岛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和《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4〕1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部署,以保护土壤环境为目标,围绕耕地、饮用水源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管理、保护优先、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制、市场、行政、科技等手段,抓好“防”、“控”、“治”关键环节,为建设幸福宜居城市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对全市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逐步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因地制宜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探索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力争到2020年,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中趋好。

三、主要任务

(一)优先保护耕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

1.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下简称优先区域)。以耕地和规模化供水集中式水源地为重点,制定全市优先区域划分方案,明确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建立相关档案,完善防护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2.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严禁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排查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制定污染源整治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二)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加强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项目环评审核,防止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建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新增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在项目环评时,须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2.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集中处理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监测其周边土壤环境质量,依法查处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土壤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严防非法倾倒、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遗撒造成土壤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3.规范垃圾、污泥处理。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开展垃圾处理场所无害化评估。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防止二次污染。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全面落实污泥处置报告制度,强化污泥处置监管,禁止污泥随意倾倒、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技术。完善秸秆收贮利用体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三)防控被污染土壤环境风险

1.建立土壤环境数据库。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逐步建立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信息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部门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2.实行耕地分类管控。对未受污染耕地土壤,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对受污染程度较低、仍可作为耕地的,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于受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划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3.严控被污染场地再利用。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被污染场地,相关责任主体须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加强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遗留遗弃污染场地监管,防止污染扩散。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搬迁办、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四)推动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

1.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以老工业区搬迁土壤污染较重的地块、矿产资源开发遗留场地等为重点,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搬迁办、市农委,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2.落实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造成场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是承担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的主体。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受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相关责任;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搬迁办、市直有关企业,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市、区(市)应将土壤环境监管纳入相关监察工作范围,配备土壤环境监管专(兼)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加强土壤环境监管监测人员培训,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监测,开展社会性监督,逐步构建土壤环境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重点废弃物焚烧企业和垃圾、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周边开展定期监测。对全市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建立市、区(市)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对本辖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实施辖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力度,保障工作经费。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房管

局,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

(三)强化技术支撑。积极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发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支持技术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引进和培养土壤环境管理、监测、评估和治理修复专业人才,培育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专业技术机构和骨干企业。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结合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农村等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增强全民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和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预防与应对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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