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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2016-10-08 64
核心提示: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琼府办〔2016〕23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6〕23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2016-2020)》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2016-2020)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落实国务院“水十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改革的要求,以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和“两年试点,三年铺开”的工作思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立长效运行保障机制,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可复制、可推广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路径和模式,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确定政府责任主体,统筹规划编制,精心组织实施,加强部门资源和力量整合,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程。

分区分类,因地制宜。根据村庄自然地理因素、布局形态规模、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改善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分区分类确定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优选成熟稳定、实用低耗的处理技术和设施,找准技术、方法、路径和机制。

经济实用,资源利用。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生活习俗等情况,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投资小、能耗低,适合农村特点的污水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消减和尾水的回收利用,促进循环利用和生态农业发展。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坚持“片点结合”,分期分批选择不同类型片区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并将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三)治理重点和工作目标。

重点:列入1000个美丽乡村建设名录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湖库周边、主要旅游景区景点周边、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主要城镇周边(城镇规划建成区以外)等区域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

目标:到2018年,全省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不少于20%;到2020年,全省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不少于50%。行政村辖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不少于80%。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实施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全覆盖。

(四)治理模式与排放要求。

各市县、乡镇政府应统筹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文明村镇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开展连片整治,整镇(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施治,优先选择经济适用、简单易行的人工湿地、氧化塘、稳定塘等生态治理模式,人口密集、污水易收集的区域可采用污水处理厂(站)、一体化处理设施等方式。

治理模式。对可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的村庄,优先考虑将村庄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对不能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的村庄,生活污水量大且易于统一收集的,宜建设雨污分流收集管网,采用污水处理厂(站)、一体化处理设施、集中式人工湿地等方式集中处理;对居住相对分散,生活污水难以统一收集的村庄,应尽可能合理利用现有边沟和自然沟渠收集生活污水,采用分散式人工湿地、氧化塘、稳定塘等方式分散处理。

排放指导要求。经处理后的尾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质现状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的河流、湖库等环境敏感区;采用污水处理厂(站)、一体化处理设施、集中式人工湿地(排放量大于50吨/日)处理的,出水水质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采用集中式人工湿地(排放量小于50吨/日)、分散式人工湿地、氧化塘、稳定塘等方式处理的,尾水鼓励就地还田、土地消纳等方式资源化利用,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敏感区。

二、主要任务

(五)加强规划指导。各市县政府要以“多规合一”改革为契机,将本行政区农村及农林场队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统筹纳入市县总体规划以及村镇、农林场规划。在对辖区内排水户基本情况、污水管道接纳现状、周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能力等信息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整治片区、整治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实施“一镇(乡)一策、一村(片区)一策”,统筹城乡、区域生活污水治理,注重尾水资源循环利用,因村制宜选择适宜治理模式和处理技术,明确治理目标、序时、措施等。(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六)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各市县政府对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负总责,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涉及规划、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招投标、监理等环节的绿色联动审批通道,合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备案等有关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村庄畜禽养殖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采用建设养殖小区统一治理或户型沼气等方式治理养殖废水,严禁养殖粪便等生产废水直接进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排放到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省爱卫办负责做好村庄(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从源头控制污染,共同推进卫生户厕改造全覆盖,严格落实三级化粪池防渗措施。水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可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村庄的污水管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设施建设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用地保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涉农资金的统筹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他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委、省水务厅、省爱卫办、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七)开展试点示范,创新模式。按照“地方主导、循序渐进、示范引领、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鼓励琼中、五指山、昌江等市县探索PPP和第三方治理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模式。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优选资信好、投融资能力强且有从事城乡水环境治理专业能力的企业,实施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投资建设运营,发挥企业在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规模化建设和专业化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关键作用。整合和利用相关涉农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建立谁投资、谁运营、谁受益的治理模式,确保企业合理受益。(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和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及建设指南》,指导优选符合本地村庄特点、经济适用、简单有效且方便实施的技术方法,编制推荐目录和技术指引、技术方法图集、技术规程或标准。培育专业化运营队伍,建立省、市县、镇乡三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服务体系,提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从管网设计施工、处理技术产品选用、设施建设安装到日常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管理进行指导和技术培训。(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农业厅、省水务厅)

(九)做好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维修工作。对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及管理现状进行清理整顿,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筹集资金,对原有处理设施存在进水口有缺陷、动力设施受损、管网破损、污水池内无水或水量较少等问题,应尽快采取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换、管网修复、配套管网建设等措施恢复污水收集系统和湿地处理系统正常功能。(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各市县应统筹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等环保设施维护运行工作,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设施承包、转让使用权,村民投工投劳和适当交费等方式筹措设施运行管理资金,引入第三方、购买服务等进行维护运行,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各市县政府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性监测,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上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各市县(区)、乡镇政府对行政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落实政策措施,有序推进。各市县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依托六大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和水污染行动计划实施工作机制统筹安排。省生态环保厅牵头做好指导、协调各市县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推进卫生户厕改造、村内畜禽散养环境卫生治理、沟塘疏浚整治及建设用地需求保障等工作。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设施建设与运行。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争取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等专项资金,争取国家将我省纳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试点省。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和投入力度,完善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出台投融资扶持政策,落实中长期低息开发性政策贷款,鼓励和规范PPP等资本投入。已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应用于保障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和运行。

(十三)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督查考核。省生态环保厅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考核,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财政等部门加强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同时建立已建治理项目实效检测评价和情况通报制度,严格目标管理,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十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强化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农民群众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动员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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