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浙江省温州市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工作要求,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批污水治理设施建成投用或即将建成。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精神,结合温州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对纳入全市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按照“建设一个、竣工验收一个、移交一个、长效运维落实一个”的要求,抓好长效运行维护。2015年,重点抓好2014年和201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建或扩面改造治理村的污水治理设施运维;2016年,全面抓好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建成项目和2014年前接户率已经达到80%治理村的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维,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设施建设和长效运维全覆盖。
二、运维方式和服务内容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不同治理模式和设施规模、工艺特点、所处环境,采取多种方式抓好长效运维监管。对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维,服务范围延伸到管网工程和接户井以外的接户工程;对村域自建集中型处理设施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运维;对分散式治理村,采取政府适当补助,采用村级组织提供统一服务为主、农户积极履行治污责任的方式,做好运维。
运维服务重点是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以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为主要任务,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维护更换等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其中,对设计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环境功能要求较高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应安装或改装处理水量计量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定期监测处理水量和水质状况;其他村域集中式处理设施,要对照排放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处理水量和水质状况。
三、职责分工
(一)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市委农办(农业局)继续牵头指导督促各地抓好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竣工项目的移交对接;市城管与执法局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业务指导部门,督促各地及时做好竣工项目的移交和运维,建立长效运维机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提高运维效果;市发改委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办法;市住建委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管;市环保局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生态建设考核,开展进出水质抽查,指导各地申报国家分散式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污染源减排认可。
(二)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出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通过统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牵头单位要具体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落实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制订、运行维护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监理完善等具体措施,做好指导督查工作;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牵头部门,继续牵头抓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建治理村设施建设,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对接,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科学设计、规范施工、严格监理、严格竣工验收,完善档案资料,及时移交运维;县级规划建设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工程技术指导,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向农村延伸扩面;县级环保部门,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纳入生态建设考核,开展进出水量水质抽查监测,参与运维工作考核。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确定专门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制订运行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四)村级组织主要职责。村级组织作为落实主体,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聘用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协理员,配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开展异常情况检测、管网疏通、科普知识宣传、故障上报和应急处理,做好设施防盗等保护工作。
(五)农户主要职责。农户履行治污责任,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定期清掏化粪池,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农家乐经营户定期清掏隔油池。
(六)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服务组织,根据县域行政区划,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要按要求开展处理水量和进出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常态化运行的巡查维修、设备维护更换、污泥处置等工作,做好专业人员和村级协理员岗位技能培训,并定期向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并将其纳入“五水共治”、生态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的重要内容,作为美丽乡村建设重要评价指标。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要在2015年12月15日前出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具体实施办法,2015年12月20日前落实第三方服务主体,落实验收对接、资料移交和资金、人员、技术保障等工作。
(二)增加资金投入。各地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按规定适量收取生活污水治理相关费用。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三)强化技术支撑。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研发和集约化处理设施推广应用。鼓励采用运行状态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