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9月26日
青岛市财政局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推动企业清洁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推行企业自愿清洁生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普惠制和实效性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核认定。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五条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一是购买企业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二是中介机构审核认定费用,三是需专项资金安排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环境减排贡献量是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后,实现的资源节约、污染物减排的综合贡献量。
(一)资源节约量,包括能源、新鲜水和原辅材料节约量。
(二)污染物减排量,包括:
1.废气。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废气等减排量。
2.废水。排放到厂外的废水中COD、氨氮等减排量。
第七条 中介机构审核认定费用,是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认定企业环境减排贡献量所需要的费用。
第八条 需专项资金安排的其它支出包括:
(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5]49号),中介机构对拟申请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支出。
(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工信部节[2015]154号),应纳入财政预算的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支出。
(三)其它需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
第三章 企业及项目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政府购买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市统计局公布的规模以上企业,综合实力较强;
(三)近两年经济效益较好,没有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五)已经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条 企业实施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年度能够竣工,且未享受过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
(二)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内资项目,须出具企业技改项目备案文件;
(三)不属于污水处理设施升级、脱硫、脱硝等环境末端治理项目。
第四章 环境减排贡献量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企业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由中介机构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标准为:资源节约量、污染物减排量与折算系数乘积之和。
环境减排贡献量标准单位为当量吨,(吨标准煤或吨)资源节约量、污染物减排量折算为环境减排贡献量(当量吨)的系数如下:
1.节约能源折算系数为1
2.节约新鲜水折算系数为0.01
3.减排二氧化硫折算系数为3
4.减排氮氧化物折算系数为3
5.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折算系数为3
6.减排粉尘折算系数为3
7.减排化学需氧量折算系数为3
8.减排氨氮折算系数为5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青岛市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库中选定。主要条件为:
(一)山东省环保厅认定的环境检测机构或青岛市及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量审核机构;
(二)清洁生产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充足,节能量审核或环境检测能力强,经验丰富;
(三)与申请政府购买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的企业无股权关系、委托咨询服务等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以政府购买环境减排贡献量申请年度为最终年度,以上一年度为基准年度,审核其资源节约量、污染物减排量,认定其环境减排贡献量。
第五章 扶持标准
第十四条 对环境减排贡献量超过50当量吨的企业,由政府按每当量吨不超过1000元价格购买其环境减排贡献量,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审核认定一户企业环境减排贡献量,补助标准为5000元。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文件要求专项资金安排的其它支出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发布下一年度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政府购买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申请表(附件),经区(市)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财政局审查。
第十九条 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实施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和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审核认定其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中介机构编制企业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审核认定报告,并附计算过程和相关证明材料,交由企业报所在区(市)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各一份。
第二十条 对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和中介机构的审核认定户数,按照扶持标准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需专项资金安排的其他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清洁生产企业、审核认定机构均对所出具数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青财办[2015] 1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5日,《青岛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财企[201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