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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0-07 74
核心提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6〕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进一步发挥我省生态优势,加快林业碳汇和碳金融产品创新,建设具有福建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改革创新,以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导向,统筹考虑生态与生产的关系,加快构建适应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切实有效减少碳排放,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主要目标

到2016年底,建立我省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配额管理和分配制度、碳排放权交易运行制度等基础支撑体系,实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运行。

到2017年,实现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对接,并适时扩大交易范围,林业碳汇交易初具规模,碳金融产品进一步丰富,具有福建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报送、登记、交易等基础支撑平台进一步完善。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行业、具有福建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广林业碳汇交易模式,形成交易市场活跃、交易品种多样、在全国有重要地位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指导,市场调节。政府研究建立公开透明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和制度,加强统筹监管,形成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自觉减排,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

(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科学合理确定实施范围,优先将碳排放量大、强度高的工业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到建筑、交通等行业,最终实现全行业覆盖。

(三)分类施策,宽紧适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化政策,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碳排放配额,引导企业加强低碳技术创新,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降碳。

四、实施步骤

(一)明确实施范围

2016年,实施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陶瓷等9个工业行业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2017年,根据实际情况,将能源消费总量达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工业企业,以及建筑、交通等行业企业纳入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建立数据台账

1.建立报送系统。建立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送平台,推进碳排放报告报送过程的电子化与网络化,强化碳排放数据管理。

2.规范台账管理。指导重点排放单位做好碳排放监测计划,组织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可靠,台账清晰完整。

3.开展数据核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进行核查,明确核查程序、要求和标准,确保核查工作公正独立开展。充分利用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对报送、核查数据等的验证。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质监局、经济信息中心,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依法核定配额

1.初始配额发放。按照国家要求,借鉴各试点省市经验,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依据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的碳排放历史数据,核定其年度初始碳排放配额,并适时进行合理调整。研究建立有偿分配机制,适时推行有偿分配制度。

2.新增配额发放。新建重大建设项目企业所需配额,由省发改委统筹考虑同类型重大项目情况,综合评估设区市发改部门审核的碳排放结果,科学核定发放。

3.配额注册登记。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初期免费发放、持有、转让、注销和结转等进行统一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实现与国家配额分配、注册登记簿系统及我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对接。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四)搭建交易平台

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其他符合交易规则规定且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易的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以林业碳汇为主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本省鼓励探索创新的碳金融产品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依托省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集交易账户管理、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林业碳汇等交易品种、资金结算清算等功能于一体的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并与注册登记系统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互联。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经济信息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五)规范交易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解决等事项。交易程序包括五个主要环节:

1.开立交易账户。交易参与方向交易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等开户材料,并签订开户协议,开立碳排放权交易账户。

2.开立结算银行账户。交易参与方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与碳排放权交易账户资金划转关系的绑定。

3.资金划转。交易参与方通过银行或交易机构发起资金划转操作,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交易机构碳排放权交易账户。

4.配额交易。交易参与方通过交易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买入(卖出)碳排放配额。

5.结算(清算交收)。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交易机构根据当日的交易情况办理交易参与方的碳排放权产品结算和资金结算,完成与交易有关的碳排放权产品、款项收付,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变更权属。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经济信息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具体推进落实。各设区市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人员,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省经济信息中心承担碳排放信息登记、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采集、碳排放权交易数据研究分析、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工作。

设立省碳排放权交易专家委员会,邀请省内外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设计、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设计和碳核查等领域专家担任顾问,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林业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物价局、金融办等省直相关部门,省经济信息中心,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实施《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和分配制度、碳排放权交易运行制度等“1+N”的制度体系。

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牵头按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解决政府及碳排放权交易参与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省发改委、统计局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解决“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报给谁”等问题。

省发改委、质监局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决“如何认定资质、如何规范行为、如何监督管理”等问题,保障我省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省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决“谁来分、分给谁、分什么、怎么分”的问题。

省发改委、财政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用于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避免市场配额供需严重失衡、价格大幅异常波动。

省发改委、林业厅、经信委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鼓励重点排放单位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减排量抵消其经确认的碳排放量,支持林业发展。

省发改委、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解决“交易什么、谁和谁交易、如何管制、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等问题。

省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决“交易行为如何纳入、分类及奖惩”等问题。

(三)加强政策创新

充分发挥我省林业生态优势,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适当简化流程,研究适合我省林业特点的碳汇方法学、林业碳汇交易规则和操作办法,探索林业碳汇交易模式。支持南平、三明率先启动林业碳汇交易试点。

鼓励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设立低碳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碳产业链、低碳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尝试碳配额中远期交易,融资回购、场外掉期和场外期权等创新型业务。

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纳入银行、工商和法院等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方的约束。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林业厅、省高院、工商局、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省经济信息中心,南平市政府、三明市政府,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

(四)加强基础支撑

1.加大资金投入。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碳排放数据核查、抽查经费。各设区市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将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积极吸引企业和金融资本投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国资委、金融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基础研究。加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专题培训,提高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管理能力、第三方机构核查能力、交易平台运行管理能力和管理机构监管能力。支持省内相关碳交易机构加快发展。支持省内高校探索设立应对气候变化(碳排放权交易)专业,培育专业人才。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经济信息中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培育建立省市分级监管和专业执法力量,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工作。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情况的监管。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促进碳市场公正、有效、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金融办、质监局、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规则和相关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大众的节能降碳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改委

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激励和动员,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加强碳排放的监测、计量和统计等,主动、及时、真实提交碳排放数据,配合做好核查等工作,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引导交易主体遵守各项交易制度,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推动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运行。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名词解释:

1.温室气体: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2.碳排放: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3.碳排放权: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4.碳金融: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5.碳排放权交易:即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买卖。

6.林业碳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并与碳排放权交易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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