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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

   2016-10-10 51
核心提示: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鄂环委〔2016〕8号省环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

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

鄂环委〔2016〕8号

省环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措施,确保完成国家与省签订的《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目标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大气质量改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压实环保责任,严格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环保责任,以更大的工作力度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办发〔2016〕4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部门主体责任,建立责任量化考评体系,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现场巡查督办活动,强化问题曝光和考核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于大气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考核进度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的城市,将实施现场驻点执法、预警和约谈,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年度大气质量目标任务、严重影响全省大气质量目标的地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二、切实抓好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整改

各地要对照省政府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逐一对照,查漏补缺,全面梳理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2016年上半年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问题整改督办的通知》(鄂环委办〔2016〕71号)相关整改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完善问题清单,建立整改事项工作台账,逐一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完成一件、销号一件”,并按月上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减排

各地要以火电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稳定达标排放改造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为重点,继续强力推进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确保落实《湖北省2016-2018年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任务要求。狠抓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陶瓷、小火电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今年底前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否则一律停产整改。要强化执法监管,及时通报问题并向社会曝光。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和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工作,2016年年底前全面排查摸清排放源点,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责任清单,制定完成并实施辖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综合方案。加快推进油气回收和油库规范整治,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全省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357个大气污染减排项目全面完成,全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均下降4%以上,重大工程项目减排量分别达2.2万吨和1.2万吨以上。

四、强力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

以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为手段,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大力推动燃煤小锅炉更新淘汰。2016年10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淘汰或改造所有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顿。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荆门市、鄂州市、黄石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天门市等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构建部门合力,细化工作要求,强化激励约束政策,按照“一炉一策”的工作思路,逐台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完成淘汰任务。

五、着力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

各地要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8号)相关要求,健全建筑施工场地扬尘防治工作台账和责任清单,组织开展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建筑施工扬尘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场地于2016年10月底前按照扬尘整治标准完成整改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强化工业堆场、料场、矿山等扬尘污染控制,开展各类堆场料场和矿山现状调查,梳理问题清单,对环保手续不全的一律纳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范围并限期完成整改,对扬尘防治环保设施不全的一律限期整改,2016年10月底前,各地城市建成区各类堆场、料场和矿山扬尘防控达到标准要求。对扬尘防治工作领导不力、监管失职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六、加大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黄标车限行管理,出台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淘汰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年度淘汰任务,到2017年10月底前全省范围全面淘汰黄标车。未出台黄标车限行规定的地方于2016年10月底前出台并严格落实黄标车限行政策,已出台黄标车限行规定的地方要逐步将限行区域扩大到城市建成区。未出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激励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黄冈市、襄阳市、咸宁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随州市等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地方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督办,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淘汰进度。各地要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管理机构和监控平台建设,切实提高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七、认真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6号),加强秸秆焚烧巡查和火点实地核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惩机制,把各项任务具体到单位和个人,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督促检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地要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干部个人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对秸秆禁烧工作领导不力、监管失职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八、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各地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提前应对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的预报分析,进一步修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针对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发时段,参考历年气象、环境监测资料,在现有应急预案基础上,增设临时管控应急措施。对于空气污染未达到重污染应急响应条件,但区域PM10均值浓度持续超过150微克/立方米的,要及时采取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和工地渣土运输作业、道路清扫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减少颗粒物污染。学习借鉴相关成功经验,研究实施污染天气条件下人工增雨措施,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异常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监测数据一旦出现异常,各地应在第一时间响应,迅速组织各相关部门排查原因,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管控措施。

九、强化重污染区域精准施策

各地应深入分析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特点,结合现有源解析研究成果,对照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要求,针对辖区内重污染区域,逐一梳理问题原因,开展区域污染源排放清单分析,突出问题导向,划分责任清单,落实整改单位,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研究制定并实施符合区域特点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改措施,确保重污染区域空气质量有明显改善。

请各地于2017年1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环委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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