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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9-13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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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环保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4〕250号)精神,现将《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环保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物价局

2016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规范我市储备排污权出让行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储备排污权的市场调节平衡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 〔2014〕2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费〔2014〕225号)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排污权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出让储备排污权应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排污权总量指标市场需求和区域总量控制要求,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给新(改、扩)建设项目,不得用于调剂或出让给其它排污权储备机构。

(二)出让储备排污权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优先出让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储备量。

(三)储备量来源于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应优先在本市范围内出让,但在储备量充足的情况下,经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后,可跨设区市出让;跨县级出让的,需符合受让区域环境功能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储备量来源于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的,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出让。

(四)实行重点排污行业总量控制的储备排污权,按照《福州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明确的重点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只出不进”的原则进行出让。

二、出让的储备排污权来源

用于出让的储备排污权应来源于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县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收储和回购的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属于2011年1月-2014年5月22日减排形成的,出让有效期截至2019年5月22日;2014年5月23日后形成的,出让有效期为收储之日起5年。

三、出让储备排污权管理流程

(一)市级收储排污权由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统一组织出让,用于服务落地于福州市范围内的新(改、扩)建设项目,优先用于落户我市的省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具体出让流程如下:

(1)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定期拟定储备排污权出让计划,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省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备案;

(2)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进行协议出让或公开竞价出让。

(二)各县(市)区收储排污权由各县(市)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出让。具体出让流程如下:

(1)各县(市)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定期拟定储备排污权出让计划,经各县(市)区环保局审查后,报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

(2)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审查后,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反馈县(市)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并报省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备案;

(3)各县(市)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委托福建海峡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进行协议出让或公开竞价出让。

四、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和交易价格

(一)福州市辖区内列入《福建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

储备排污权协议出让交易价格以基准价格乘以调整系数取值,即:出让交易价格=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其中:

1、基准价格:取“上季度福州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平均价加权平均值(若无,则参照全省加权平均价)的50%”为 “基准价格”,但不低于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2、调整系数:

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使用清洁能源、配套环保基础设施等设置价格调整系数,总的调整系数为以下各单项价格调整系数的乘积:

(1)建设项目重要性价格调整系数。对确定为省级及以上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调整系数为1;对确定为市级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调整系数为1.1;其他项目,调整系数为1.2。

(2)使用清洁能源价格调整系数。对采用电、LNG、液化石油气作为能源的建设项目,其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指标调整系数为1;集中供热项目,其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指标调整系数为1.1;其他项目,调整系数为1.2。

(3)配套环保基础设施价格调整系数。对落户于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且污水排入所在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建设项目,调整系数为1;对落户于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但所在园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设调整系数为1.1;其他项目,调整系数为1.2。

(4)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价格调整系数。单位产品排水量低于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50%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物排污权指标调整系数为1;单位产品排水量低于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80%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物排污权指标调整系数为1.1;行业标准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物排污权指标调整系数为1.1;其他项目,调整系数为1.2。

(二)用于调节市场需求的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为公开竞价,竞拍价格以上季度我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价加权平均值的90%(若无,则参照全省加权平均价)为底价,但不低于该次出让的储备排污权指标回购价加权平均值。

各县(市、区)储备排污权的出让方式和交易价格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各地实际自行制定,但应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五、管理要求

(一)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各(县)市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出让储备排污权,无需缴纳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交易服务费从交易价款中扣缴。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应建立储备排污权出让联动监管机制。环保部门负责储备排污权出让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储备排污权出让资金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出让价格行为的监管。

(三)市、县两级储备排污权出让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市、县两级政府授权同级储备管理机构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代为执收,资金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市、县两级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分成比例为市、县(市)区各35%。储备排污权出让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2014〕46号)执行,专项用于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污染减排项目等方面。

(四)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各(县)市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环保等主管部门对储备排污权出让资金情况的监管。

(五)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各县(市)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应将储备排污权出让信息及时录入省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

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各县(市)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应逐月核对汇总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价格和收入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储备排污权。

(七)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上级有关部门对储备排污权的出让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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