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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资格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0-28 71
核心提示: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资格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资格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等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我省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市场,提升运行服务单位能力和水平,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依据《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章程》,特制定《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资格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资格,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承担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能力;所称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资格评定,是指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基于行业自律,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在我省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单位能力进行评定。

第三条按照水污染类型及特征,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资格评定分为4种类型,即:生活污水处理(含污泥处理处置)、工业废水处理(含垃圾渗滤液)、水环境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景观水处理、水生态环境修复)和在线监测系统(含自控仪表系统)。每一种类型根据能力要求不同,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个等级。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以下简称“省水污染协会”)会员,均可自愿申请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资格评定,获得《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资格评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省水污染协会将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单位名单,为有关部门、业主单位等在选择水污染治理设施营销服务单位时提供参考指引。省水污染协会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或单位优先选择获得资格证书的运行服务单位。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专业人员,以及工艺控制、设备维护维修、水质检测、应急处理和企业经营管理等能力;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等,应经过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没有被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章申请资料

第六条申请单位向省水污染协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A4装订成册。

(一)《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资格评定申请表》(附件一);

(二)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运行服务管理相关制度;

(四)人员资料,包括:人员基本信息、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检测能力;

(六)应急预案及演练资料;

(七)业绩资料,包括:设施简介、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检测报告等;

(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其他材料。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资格评定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水污染协会。省水污染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是对公司进行实地了解、对运行业绩效果实地查看等。

第八条省水污染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水污染协会予以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资格证书有效期。甲级和乙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水污染协会申请资格证书复审,经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证书自动作废。

第五章证书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持证单位必须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准则。

第十一条资格证书由省水污染协会统一印制、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载明下列事项:

(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评定类型与评定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

第十二条持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报告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报告备案制度,持证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应对上一年度守法自律、业务开展、运行效果、企业经营、奖励处罚等情况向省水污染协会报告。年度报告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予以通过备案;对达不到资格证书要求或弄虚作假的,按实际情况重新评定范围和等级或撤销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责令改正,并有权撤销并收回推荐证书:

(一)在取得和使用证书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三)持证期间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设施运行出现重大事故的;

(四)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被用户投诉的;

(五)持证单位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取消证书的单位,自证书取消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将将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持证单位守法自律、业务开展和设施运行情况,接受会员、行业、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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