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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磐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0-20 103
核心提示: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浙江省磐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磐安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浙江省磐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浙江省磐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参照《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金政办发〔2016〕6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 “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前,全县新建各类充(换)电站3座以上、充电桩400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分类管理

按照专用和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分类管理。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私人住户提供服务(房主自有车库或车位内)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服务(不对外营业)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仅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1.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私人住户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法人单位或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可自行引入或委托充电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2.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法人单位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统一采用社会公开招标方式,引进充电服务企业为公众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规范运营服务管理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统一标准规范的通用充电设备,并确保充电服务的安全性。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充电服务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作为收入主要来源,鼓励企业建立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拓展相关增值服务。

(三)完善服务体系

1.严格规范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规定的充电设施标准和道路交通标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及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技术支持。严格执行国家、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落实防火安全要求。

2.构建智能服务平台。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应加强与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建设含移动客户端的电动汽车公共服务平台,为市民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等服务。

3.强化规划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根据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及服务需求,按年度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完善监管服务体系,严肃查处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施工等行为,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仅用于电动汽车充换电,同时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全县节能减排考核内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磐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编制下达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协调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磐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同时,将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确保高效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

(二)简化审批手续

1.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产权单位(个人)向县发改局申请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由财政出资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2.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已有停车泊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3.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4.新建单独占地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三)制定扶持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政策,制定磐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

(四)完善收费标准

1.电费收取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精神执行。

2.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除按照规定收取电费外,可以收取充换电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发布。

3.停车费收取标准:停车场业主单位可对充电车辆按标准收取停车费,鼓励给予充电车辆适当优惠。

4.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服务,鼓励采用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收取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五)完善电网接入

电网企业按照“就近用电接入”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由电网企业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六)强化用地支持

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原则上不征用土地,需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县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可结合原规划的加油站、加气站进行选址。对确需单独建设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县国土资源局结合项目性质、建设运营成本等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并根据建设需要优先纳入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县物价局、磐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督查考核;负责制定全县公用充电桩充换电服务费收取标准,以及充电桩用电价格及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管理。指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企业编制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县经商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制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明确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具体操作办法及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方式。

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增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实施推进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公安系统增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实施推进工作,明确停车场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消防技术要求。

县财政局:争取和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配合县经商局制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政策,安排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制订住宅小区、路边停车位公用充电桩建设计划,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并将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县规划局:指导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和出租车服务区等场所增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和实施推进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增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实施推进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要求做好全县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的检验、检测和监督工作。会同县经商局负责全县各专业市场增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实施推进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电动汽车充电桩生产和服务企业日常安全运营的综合监管工作。

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县机关(办事大厅)停车场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实施推进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全县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区增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实施推进工作。

县供电公司:根据全县充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科学谋划电力增容,强化电力保障力度,确保为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按时保质完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停车场业主单位(公共停车场、建筑配建停车场):积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新建建筑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充电桩配建标准落实;停车场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在电动汽车充电桩投入使用后应当优先满足电动汽车对充电桩车位的使用需求。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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