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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6-04-26 84
核心提示: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6〕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5日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全面推进2016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关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关要求,以防治颗粒物为重点,以“控煤、治污、管车、降尘”为抓手,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促进环境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11个设区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5年分别下降3%、4%,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5%。

三、重点任务

我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主要任务包括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清洁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等10个方面,共计34项任务。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和责任部门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2.结合“去产能”有关要求,加大煤炭、钢铁等特困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力度。按照国家总体方案要求,制定化解煤炭、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工作方案,研究提出产能退出的规模和时间表,并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煤炭厅)

3.继续推进《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山西焦煤盐化集团公司等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省国资委)

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且暂未纳入搬迁改造计划的重污染企业,各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厂区及周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工作方案,限期解决固定源排放以及物料运输扬尘污染等问题。(各市人民政府)

4.完成新增风电装机规模150万千瓦,新增光伏发电装机规模30万千瓦。(省发展改革委)

(二)清洁生产。

5.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70%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6.严格项目准入,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省发展改革委)

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原煤入选率稳定保持在70%以上。(省煤炭厅)

7.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加油站要依法依规经营,确保油品质量。(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

积极开展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升级准备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四)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8.进一步加强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污染控制,在11个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力度,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省环保厅)

9.借鉴太原、临汾、晋中等市经验,对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覆盖达不到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冬季采暖燃煤,实施洁净焦、清洁煤、环保燃煤锅炉以及电厂移动热源等替换工作,减少原煤散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10.加快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煤改电”“煤改气”工程进度,加大电力供应和燃气管网建设,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尤其是污染较重的重点地区改用电、天然气、地热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各市人民政府)

以太原、大同为试点,先行实施城乡“煤改电”工程,缓解采暖燃煤污染问题。(太原、大同市人民政府)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1.落实《山西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进计划》,2016年对1000万千瓦以上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12.全面完成火电、钢铁、焦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工作,并确保稳定运行。开展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专项检查。(省环保厅)

13.继续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95%以上的工业企业堆场达到《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要求。(省环保厅)

14.在常规污染物防控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摸底调查,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清单。在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稳步推进《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2016年底项目完成率累计达到80%,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氧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并组织全省培训。(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5.全面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6.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把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率达到85%以上,三级企业达到5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7.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达到7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8.每个县级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50%及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9.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全省范围内所有黄标车全部淘汰,2016年全省淘汰老旧车3.3万辆。(省环保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20.建成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并实现全省联网运行,各市最迟于2016年6月底与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并投入运行。(省环保厅)

21.依规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发标率达到80%以上。(省环保厅)

建立和完善环保、公安部门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定期交换机制。(省环保厅、省公安厅交管局)

22.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配置率达90%,完好率达8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23.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7.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4.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太原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5.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700万平方米;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达到50%建筑节能标准,且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26.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大气环境管理。

27.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启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指导各设区市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合理确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期限,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及重点任务。(省环保厅)

28.11个设区市全面完成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对各市源解析结果进行集成优化,促进源解析结果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环保厅)

29.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深化大气污染控制中长期规划》山西部分。在《规划》实施后,按照《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时间表、路线图以及重点任务等,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省环保厅)

30.省级和市级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稳定运行;省级及各市政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级实际预警天数占监测符合启动预案总天数(预警发布率)的比例达到80%以上,市级预警发布率至少达到60%以上;按照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省环保厅、省气象局)

31.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不含国家直管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省环保厅)

32.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

强化秸秆禁烧工作督查督办力度,火点数同比上年下降30%。(省环保厅)

33.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及污染源监测信息。(省环保厅)

34.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进展,并逐月动态更新。(省、市各有关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组织对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环保厅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进一步强化各司其职、联动配合的工作合力。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根据2016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组织制定2016年度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部门以及任务清单,4月底前报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强科研支撑。

充分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技术单位,重点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臭氧污染以及原煤散烧污染等问题,开展清单调查、防治技术及控制政策研究等;针对扬尘污染的突出短板,强化管理手段创新研究;针对11个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二级标准的现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相关研究。

(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将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在中央及省级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对重点行业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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