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省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巩固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江河湖泊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谱写建设新湖南美丽篇章。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省长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93.2%以上和100%,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6.4%,洞庭湖水质除总磷达到Ⅳ类外,其他指标达到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4立方米以下。灌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提高到0.54以上。
二、推进水环境污染防治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十小"工业企业。加快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十小"企业。(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参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和实际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重要水源地、城市内湖、景观水系、水环境敏感区域等重点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衡邵干旱走廊和地级城市要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加强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与管理,保障污水处理厂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0%以上。到2020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5%以上,全省所有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16年底前,40%以上的县以上城镇完成雨污分流。到2017年,长沙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要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等参与)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提高垃圾处理监管能力。到2016年底前,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4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到2020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长株潭城市群达到60%以上,6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或水泥窑协同处置,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禁养区划定划分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生猪5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适养区内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机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在全省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地区等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建设200个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环保要求。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施用量减少2公斤/亩,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比率达20%以上。灌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提高到0.54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农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平衡,发展循环绿色农业。在全省786万亩天水田、高岸田等干旱灌溉型耕地中部分实施改种经济作物或退耕、休耕。(省农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到2020年,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其他村庄,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委、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加强养殖水域污染防治。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制定重点湖库和水域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2020年底前,水产健康养殖水平提高2%,完成40万亩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建立健全渔业生态补偿机制,逐步修复流域水生生物生态;组织开展区域性和流域性渔政联合"打非治违"、洞庭湖矮围网围整治等专项行动。(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开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地区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参与)
(四)加强高速公路、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染治理。2016年底前,湘江流域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沅水及洞庭湖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的检验和营运手续。(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五)加强水电站、航电枢纽河面垃圾清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所辖区域内水电站、航电枢纽等拦河工程,配套保洁设施设备及打捞人员,定期清理打捞河面垃圾并转运到所在城镇垃圾处理站点进行处理,严禁非行洪时期向下冲泄垃圾。(省水利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一)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全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依法实施淘汰落后产能,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对"三高"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引导、督促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审核。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二)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按照全省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着力推进产业集中集聚发展,开展《湖南石化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湖南有色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湖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等编制工作,积极推动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转型升级。(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敏感区域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污染企业依法关闭。按照《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完成清水塘老工业区污染企业搬迁工作。(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全过程。(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编制县级以上城市水利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三)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成2-3个海绵城市,总结工作成果,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在全省范围进行推广。2018年底前,试点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含中水利用和雨水利用);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容积不小于30立方的雨水调蓄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全面完成长沙市、株洲市、郴州市、凤凰县、芷江县等5个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并在条件适宜的市州开展省级水生态文明示范县城或乡镇、村建设。(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一)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全省各市、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设并层层分解。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50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等参与)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编制全省地下水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4立方米以下。(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2014),对全省20个行业63种产品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标准。(省水利厅牵头)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经信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节水产品、设备,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生产、销售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地级以上缺水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继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大力推进塘堰整修、扩容、清淤、防渗和塘堤加固工程,建设现代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在湘西、湘中、湘南部分没有灌溉条件的丘陵山区坡耕旱土和园地,实行坡地改水平梯土,修建集雨池、集雨窖等微小型集雨蓄水设施。在旱地农业上示范推广土壤深耕、聚垄分厢、覆盖保墒、间作套种等综合节水种植技术,积极推进旱地农业综合技术示范区创办。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改善农田灌溉面积2185万亩,完成1821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三)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根据《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334个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结合长江三峡枢纽和"四水三口"现有水利设施,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委等参与)
五、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2016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订和完善,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对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行业自检和监督监测,2016年起,地级及以上城市市政供水安全状况由当地政府按国家要求每季度进行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市政供水安全状况由当地政府按国家要求每季度进行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污染型建设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快城乡供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安全饮水保障程度和质量。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公布全省饮用水源地名录,制定并实施县级以上城镇重要水源地保护规划,争取全省国家级重要水源地由目前的6个增加至20个以上,确保全省地级市供水水源地均列为国家级重要水源地。(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已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环发〔2014〕138号)的东江湖、水府庙水库等14个湖(库)要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按期完成污染防治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制订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积极推进地下水修复治理试点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二)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
建立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在国务院批复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框架内,进一步严格环境论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科学制定实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突出保障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修复水生态、维护水安全,加大全流域整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湖区及四水入湖水质监测。加强水资源、水环境统筹分析,积极开展水文情势变化、水环境质量与容量等研究,推进科学治水。(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继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第二个、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源控制、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基本完成株洲市清水塘及周边地区、衡阳市水口山及周边地区、娄底市锡矿山地区、湘潭市竹埠港及周边地区、郴州市三十六湾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全面提升湘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等参与)
(三)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城市建成区要按要求及时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到2017年底前确保全省城镇段河道保洁责任机制逐步建立、县城以上城区段河面垃圾有专人清理,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长沙市建成区到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四)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编制实施《生态红线湿地资源管理实施方案》,确保全省1530万亩湿地面积不减少。通过建设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完善全省湿地保护体系,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坚持造林绿化,提高水源涵养功能。强化江河两岸、湖库周围等水源涵养林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护。以"裸露山地"造林绿化等为重点,大力推进植树造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加强湘、资、沅、澧四水源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功能分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湘、资、沅、澧源头水质不下降。通过实施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等项目,实现湘、资、沅、澧源头水质优于或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省发改委牵头,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一)完善法规标准。
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加快地方环境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步伐。按照立法计划推动出台《湖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推进《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研究推动制定《洞庭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出台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省质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企业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积极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定期发布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加强重污染企业的监管,责令"黄牌"企业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红牌"企业,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实施关闭。(省环保厅负责,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强化环保、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充分发挥"三级联查"(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县检查)作用,加强省、市环保部门对基层环保部门监督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常态性地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三)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与水平,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形成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三级水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完善水资源监控系统。制定并实施《湖南省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规划》,对全省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户实施在线监控,对全省重要饮用水源地、大中型灌区及典型小型灌区、年排污量在300万吨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实施在线监控,对全省334个水功能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确定的地下水监测点以及全省水资源调度控制节点水量实施监测和监控。(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统计局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推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加强县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州、县市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保厅负责)
(四)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七、增强市场机制作用
(一)完善价费和税收政策。
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根据我省水污染状况及环境质量水平,逐步提高除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铅、汞、铬、镉、类金属砷之外的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随水价联动机制。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经信委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省财政厅牵头,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长沙海关等参与)
(二)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设立环保产业基金、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强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三)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洞庭湖、武水流域和湘资沅澧四水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推进全省生态环保转移支付改革。(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突破共性关键技术。
围绕治水、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重点环保领域的需求,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和省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污水除磷脱氮、湿地生物降解、重金属污水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加快发展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环保装备和产品制造。大力创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研发、设计、制造、治理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支持长株潭等有条件的地区整合产业链资源,打造集研发、设计、生产、运营于一体的环境治理装备制造、环境监测仪器制造和环境服务产业集聚区。(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加强水环境管理和考核
(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根据国家要求,衡阳市、娄底市、长沙市、怀化市、常德市、岳阳市、益阳市要编制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保厅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二)加强协调联动。
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完善流域、区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加强与重庆、贵州、湖北等省市的协调。(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三)完善水环境管理制度。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各市州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省环保厅负责)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责任不落实的,要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一)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市州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施约谈或区域限批措施,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参与)
(二)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发挥湘江绿色卫士等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和环保公益组织深入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保厅牵头,省民政厅参与)
(三)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牵头,省政府新闻办、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省文化厅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