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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化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通知

   2016-11-11 57
核心提示: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奉政办发〔2016〕4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奉政办发〔2016〕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奉化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奉化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产生大气雾霾,造成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素,我市工业企业排放的VOCs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不容忽视。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工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减少VOCs排放,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现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及《奉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实施细则的通知》(奉政发〔2014〕230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从造成我市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入手,从最迫切的问题着力,以提升企业治污能力、规范企业治污行为、强化环保长效监管为手段,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整治提升为抓手,减少全市VOCs排放量,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二)总体目标

开展化工、涂装、印刷包装、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木业、制鞋、化学品储存和运输业、电子信息等10类重点VOCs排放行业的治理。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30家重点治理企业和200家一般企业的治理,VOCs污染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在VOCs污染的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他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整治提升提供示范。

二、整治步骤

——至2016年底,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30%,培育一批领航企业。

——至2017年底,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80%,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VOCs治理项目治理工作,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源头控制措施

1.严格项目准入。严格控制化工、涂装等行业项目建设,除符合要求的生态功能区域和规划聚集区外,禁止化工等行业新(扩)建项目。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牵头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新、扩、改建排放VOCs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按照国际上“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倍量削减量替代,严格执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并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气筒和厂界在线监测装置,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2.严格治理标准。企业对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治理规范,学习国内先进企业做法,制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并实施。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的“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3.淘汰落后产能、产品。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按期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和落后装备。(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4.推广环境友好型原辅料使用。按照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的要求,推进低VOCs含量和低毒性原辅材料使用。全市列入整治的企业逐步推广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原辅材料,达到行业内先进水平(无法替代的,则须选用低VOCs含量和低毒性原辅材料)。(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二)严格生产过程控制

5.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在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原辅料使用效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有机废气收集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化工企业加强生产管理,减少事故性排放,并制定开停车污染治理方案,规范处置VOCs污染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6.到2018年底,全市液化品(油品)运输车辆原则上全部实现密闭装卸(船舶装运除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7.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2016年起,化工企业和液化品(油品)存储企业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要求全面开展LDAR工作,企业应建立排放清单数据、检测数据、泄漏数据、维修数据、排放量计算数据等资料档案,并按时报送市环保局。

环保部门应对加油加气站开展日常巡查、巡检,督促企业及时维修油气回收工作不正常和泄漏量大的设备,改进操作方式,减少VOCs排放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依据《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应对从事LDAR工作的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指导企业开展LDAR工作,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高末端治理水平

8.选用先进治理技术。企业应当根据VOCs成分、浓度等性质、安全生产要求和处理后次生污染物等情况,选用现代化先进治理技术和高效净化处理设备,达到最佳处理效果。处理设备应根据认定处理效率的要求预留进出口废气采样口,并具备废气采样条件。

采用简易原位吸附处理工艺治理VOCs污染物的企业,应在“一厂一策”中明确吸附剂使用量及更换周期,明确废弃吸附物质无害化处置方式。该类企业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9.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重点企业应当在治理完成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现代化先进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四)开展VOCs排污收费

10.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的规定,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我市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开展VOCs排污收费,并根据上级要求,逐步开展其他行业VOCs排污收费。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开展治理工作,提升工艺装备、污染物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环保局)

(五)完善内部环境管理

11.完善台账管理。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包括含VOCs原辅料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储罐等设备检查台账、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12.规范监测行为。企业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相关行业整治规范的要求,对其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

(1)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2)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3)有条件的企业,增加总VOCs的监测指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13.整治公示。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合格后,企业填写整治达标承诺书并在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环保部门根据公众有效意见,督促企业进一步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包括“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监测报告和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等)向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环保部门出具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1)。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

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整治内容和过程、监测达标情况等内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作为推进本辖区VOCs污染治理的监管主体,建立全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全市VOCs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排摸辖区内涉及VOCs使用、排放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并逐年推进。各镇(街道)、开发区也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本辖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严肃督查考核。将VOCs污染治理作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每月整治进度上报、定期督查通报、年度考核考评等工作制度。2016年起,市生态办将此项工作列入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主要内容,对工作成效明显和考核先进地区给予表彰,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牵头单位:市督查室、生态办)

(三)加大财政资金引导。2016至2018年,宁波市本级财政已计划在宁波市环保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促进企业开展VOCs污染治理工作,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实现减少VOCs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同时建设完善的监测监控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四)强化技术保障。依靠由国内一流专家组建成的宁波市VOCs污染治理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方案评审和技术交流工作,帮助企业解决VOCs污染治理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五)鼓励第三方参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文件精神,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支持第三方单位积极参与VOCs污染治理、监测和监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局、环保局)

(六)严格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大气特征污染物和企业厂界污染物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企业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新《大气法》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各项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并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倒逼企业主动开展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导向性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促使企业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企业进行政策及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污染治理系统咨询。(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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