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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机构和专家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14 61
核心提示:黑财规审〔2016〕20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省直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

黑财规审〔2016〕20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6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机构和专家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省内PPP项目准备、实施和运营的质量与效率,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公开招标方式联合设立了“黑龙江省PPP咨询服务机构库”和“黑龙江省PPP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机构库”、“专家库”)。为规范咨询机构和专家选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PPP项目咨询服务选聘工作应遵循因需使用、经济适用、公开透明、充分竞争、质价并重的原则。机构库和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实现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咨询服务同质价优、同价质优。

第二章 咨询服务类别

第三条根据业务领域及规模,PPP咨询服务分为多领域综合咨询服务、特定领域专业咨询服务、专家独立咨询服务三类,其中,第一、二类通过机构库分别选取,第三类通过专家库选取。除以联合体形式提供咨询服务以外,上述第二、三类咨询机构不得从事第一类咨询服务。

一、多领域综合咨询服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综合类咨询服务机构,在PPP项目的方案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融资方案制定、合同编制、社会资本方选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移交等方面,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

二、特定领域专业咨询服务。由具有特定资质的专业类咨询服务机构,在法律、财会、税务、工程管理、定价、鉴定、资产评估等领域,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三、专家独立咨询服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从事授课、讲座、指导、顾问、评估、评标、咨询等咨询服务活动。

第四条省内PPP咨询服务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咨询使用方”)可以根据本办法从机构库或专家库中因需选聘咨询机构或咨询专家。

第三章 咨询机构选聘

第五条咨询使用方应从机构库中选取3家以上咨询机构,以“质量+报价”综合评分方式择优选聘咨询服务提供方。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得低于30%。

咨询使用方提出确切理由,证明符合标准的在库机构不足3家、确需从机构库外另行选聘的,可重新启动公开招投标程序选聘咨询机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依法指定的一个国家级和一个省级媒介上发布。招标文件应包括质量评价标准、项目情况等必要信息。

第六条咨询使用方重新启动公开招标程序选聘咨询机构,应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咨询使用方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评审专家应采取在法定专家库或5倍于专家人数的候选人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备选咨询服务机构有关联的专家应回避。

第七条质量评价标准中应包括咨询服务内容(权重20%)、专业领域(权重10 %)、专家配备(权重15 %)、业务规模(权重20%)、所需资质(权重15 %)、类似项目工作业绩(权重5 %)、本地工作经验(权重5 %)、对工作任务的理解(权重5 %)、其他要求(权重5%)等评价参数。

第八条咨询使用方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咨询机构邀请书”。邀请书中应包含项目情况、咨询服务内容、详细的质量评价标准、服务交付时间和质量标准、询价流程、响应截止期等必要信息。自邀请书发出之日至响应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九条原则上综合评分最高的咨询机构应选为咨询服务提供方。如出现两家以上咨询机构综合评分相同且同属最高分的,咨询使用方可通过背对背价格谈判,选择报价较低者为咨询服务提供方。

第十条咨询服务机构选聘评分表及评选结果应报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机构库和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库和专家库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管理,按在库专家的专业领域、从业经验、专业资质、常住地等设置检索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咨询使用方应妥善保存咨询机构或咨询专家选聘相关的原始资料备查。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将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网络打分、问卷调查、实地调查、申述受理等方式,定期对咨询机构和咨询专家的服务质量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在“黑龙江省PPP综合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于失信、违约或以不当手段获取中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专家,一经查实,将被列入黑名单,从机构库或专家库清退。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其失信、违约等行为。

第十四条机构库和专家库实行网络化管理,在库机构和专家相关信息及其在黑龙江省的服务业绩等情况,将同步上传至基于互联网的“黑龙江省PPP综合信息平台”,接受咨询使用方评价和社会各方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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