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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11-14 69
核心提示:武经信规〔2016〕6号各区经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135号)

武经信规〔2016〕6号

各区经信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1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武政规[2016]115号)有关要求,为加快我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激发制造业创新活力,市经信委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武政规【2016】15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属于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对本地获得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或企业、园区进行奖励;对本地企业运用互联网,在研发设计、生产智能化、管理信息化、供应链建设等方面所开展的软件应用与集成进行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实行无偿支持、事后奖励或补助。

第二章支持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申报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奖励类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支持:

1. 经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或通过评定的企业;

2. 经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或评定机构;

3. 经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园区;

4. 经国家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或企业;

5. 经国家认定的其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示范项目或企业。

(二)补助类

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支持:

1. 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两化融合建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3. 申报项目已竣工并按规定验收合格;

4. 项目申报当年和前2年度在软件应用与集成方面的投资总额应不小于200万元;

5. 已在国家工信部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平台注册,并定期更新数据。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如实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奖励类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2. 国家相关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 两化融合建设项目介绍(含企业基本情况、两化融合建设现状、两化融合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下阶段两化融合工作的打算及规划等〕;

4. 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补助类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2.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企业两化融合建设情况(含企业基本情况、IT建设规划、IT管理架构、企业信息化主管履职情况和IT应用绩效情况等〕;

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 项目在软件应用与集成方面的投资凭证(含软件开发合同、发票等);

7. 项目验收报告;

8. 由“中国两化融合服务平台’’两化融合自评估系统提供的自评估报告;

9. 由申报企业盖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10. 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为:

(一)奖励类

1. 对经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通过评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万元、80万元奖励;

2. 对经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和评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万元、50万元奖励;

3. 对经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

4. 对经国家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或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5. 对经国家认定的其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示范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100万元奖励。

(二)补助类

按照项目实施过程中软件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人民币200万。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委每年定期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区经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转发市经信委通知,并组织指导企业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第八条审核流程

(一)奖励类

由各区经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工业信息化部有关两化融合试点示范认定文件,确定本辖区专项资金拟支持的企业(单位)名单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拟支持的企业(单位〕,需向市经信委报送情况说明,由市经信委决定是否列入拟支持的企业(单位)名单。

(二)补助类

1.受理审核。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2.申报查重。由各区经信部门协请本区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3年内是否获得过本专项资金补助进行审核;对申报项目3年内是否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过市级财政支持进行审核,并将受理审核及查重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取消本年度申报资格。

3. 现场核查。由各区经信部门在市两化融合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项目完成情况及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4. 项目审计。由各区经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遴选确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并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申报当年和前2年度在软件应用和集成等方面的投资总额进行审查,出具审计报告。

5. 项目确定。由各区经信部门依据核查意见和审计报告,确定本辖区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和顺序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取消本年度申报资格。

第九条行文上报

由各区经信部门汇总本辖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并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其中补助类项目须附专家组核查意见复印件和第三方审计报告副本。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条资金拨付流程

(一)拟定分配方案。市经信委根据资金预算额度和各区经信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按照优先支持我市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原则,统筹拟定全市年度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和额度并进行公不,公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拟支持项目,由市经信委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相关要求,确定是否列入全市年度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

(二)确定分配方案。年度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和额度在会商市财政局并提交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上报市深化财政专项资金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市经信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市经信委对拨付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区经信部门作为操作主体,对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料审查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获准支持的项目做好服务协调工作,并将相关申报资料留存5年以上备查。

第十二条申报企业(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 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专项资金的收回资金,并在今后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作财务会计处理,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需对各区经信部门及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申报、评审程序进行检查。若发现区级经信部门违规操作,将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若发现第三方审计机构违规操作,将责成相关区经信部门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区经信部门需按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要求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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