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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6-08-17 79
核心提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6〕7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2016〕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0号),从根本上提升我省森林及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基本理念,严守生态底线,以提升我省森林及湿地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并重,切实解决现存的生态问题,使海南国际旅游岛的生态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二、总体目标

以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变差为标准,用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使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湿地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森林及湿地保护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台风重灾区生态得到全面恢复,构建森林及湿地资源现代化监测网络,形成比较完善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管理体制机制。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2%以上,森林蓄积量保持在1.5亿立方米以上,全省共完成生态修复30万亩,湿地面积稳定在480万亩。

三、实施范围

(一)全省以森林及湿地资源分布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林区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二)各市县公益林、天然林范围内的低质低效林、残次林及灾毁林地;

(三)西线高铁、高速公路沿线两边范围及城市绿化、城市园林没有覆盖到的城乡结合部;

(四)保护区、景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库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工矿废弃地、破损山体及灾毁林地;

(五)海口、文昌等东北部市县台风重灾区域;

(六)全省沿海防护林(200米范围内)及滨海湿地。

四、实施行动

(一)台风损毁林地修复行动。稳步推进海口、文昌等东北部市县开展台风灾后生态恢复,确保沿海基干林带重新合拢。至2020年,全省力争完成台风损毁林地修复造林5万亩。(牵头部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二)老残林更新行动。开展全省橡胶、桉树等成过熟林的摸底调查,积极推动公益林,特别是天然林分布区内成过熟的橡胶、桉树等老残林更新改造,结合全省林业系统开展林木采伐审批“大排查、大整治、大教育”专项行动,提高老残林采伐审批效率,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程序。对采伐后的老残林及时进行造林更新,着力营造以乡土树种为造林树种的阔叶混交林,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至2020年,全省共完成老残林更新改造面积15万亩。(牵头部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三)“四边两区”复绿行动。“四边”指城边、路边、村边、水边,继续开展这些区域的造林绿化工作。通过人工造林、景观改造、补植等措施,恢复森林植被,提高这些区域的景观绿化效果和森林水土保持能力。至2020年,全省共完成“四边”绿化造林5万亩,其中完成村边绿化2万亩、城边绿化1万亩、路边绿化1万亩、水边绿化1万亩。“两区”指热带雨林集中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天保工程区。继续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现代化建设水平,强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对热带雨林进行封禁保护,实现区内森林资源的有效恢复,加强对海南长臂猿、坡垒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拯救保护,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认真执行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重点落实天然林资源管护责任,推动建立森林巡护系统,对具备条件天保工程区实施护林员网上管理全覆盖。至2020年,完成俄贤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建工作,建立全覆盖的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信息化平台,并完成大田国家级、会山及邦溪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时完成海南长臂猿栖息地改造0.2万亩、坡鹿栖息地恢复0.3万亩,开展坡垒等极小种群野生植物资源的调查及就地保护工作。(牵头部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四)低质林林相提升行动。积极推进天然次生林、桉树多代萌芽林、橡胶、加勒比松、马占相思等低质林的林相改造。一是对天然林中的疏林地,通过封山育林及补植乡土树种等措施,营造生态效益高、景观效果好的阔叶混交林,逐渐恢复天然林,提升天然林林分质量。二是在我省现有的桉树多代萌芽、橡胶、加勒比松、马占相思等人工林中,对未能充分发挥所在立地生产潜力的林分,主要包括未能适地适树或经营不当,林木生长质量明显低于同等立地条件相同林分平均水平的林分或林木生长良好,但通过采取综合性技术措施,林分质量和生长量能进一步提高的林分,采取大强度择伐改造、间伐改培、补植、割灌、施肥、修枝等综合性技术措施,促进林分质量的提高,改善林分林相。至2020年,完成低质林林相改造2万亩。(牵头部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五)损毁山体修复行动。继续开展对位于自然保护区、景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库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工矿废弃地及破损山体实施复绿。各市县要加强现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并完成各自辖区内已关闭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摸底,落实治理责任人,分级分类制定治理方案,全力推进“三区两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至2020年,全省力争完成损毁山体修复超过15万亩(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配合部门:省林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六)湿地保护与恢复行动。结合“多规合一”工作,各市县对各自辖区内的湿地资源划定生态红线,进行严格保护,建立重点湿地监测网络,确保全省湿地面积稳定在480万亩;继续加强对东寨港、清澜港、东方黑脸琵鹭、新英红树林等10处保护区湿地资源的保护工作力度;完成儋州千古盐田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建工作;对具备条件的海口羊山及陵水黎安港、新村港等湿地分布区,尽快建立湿地公园或保护小区;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开展陵水黎安、新村海湾区域生态整治修复,确保受损湿地得到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恢复;做好沿海湿地红树林生态修复工作,各市县完成对各自辖区内湿地资源的摸底调查,确定湿地修复任务,争取2020年前全省完成退塘还林(湿)任务0.5万亩,扩大红树林种植,新造红树林0.5万亩,逐步恢复红树林湿地生境;加快湿地立法进程,争取出台《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牵头部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法制办;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动。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27号),认真执行政府间、林业部门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双线”目标责任制,以松材线虫病预防,薇甘菊、椰心叶甲、椰子织蛾、金钟藤、槟榔黄化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为工作重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检疫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加大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认真开展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工作,确保2017年12月前全面完成。到2020年,全省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牵头部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八)森林防火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行动。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和山头地块,加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消防队伍,制定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不断加强森林火灾防控机制。至2020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各市县对各自辖区内违法占用林地和湿地情况进行彻底摸底清查,对存在相关问题的企业、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加大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力度,对涉林违法犯罪坚持“零容忍”,联合开展打击非法侵占林地及湿地、盗伐滥伐、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湿地资源、在保护区公益林区内采石(矿)采沙、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森林火灾违法犯罪、破坏古树名木及盗运风景树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监管,依法追究严重破坏森林及湿地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森林及湿地的生态结构与功能。(牵头部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五、实施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6年4月-2016年8月)。

省政府2016年4月28日召开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各市县政府按照工作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包括涵盖委托当地管理的林场、保护区以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方案等。同时,完成相关协调机构组建工作。

(二)重点实施阶段(2016年9月-2018年12月)。

全面启动损毁山体修复行动、台风损毁林地修复行动、老残林地更新行动、四边两区复绿行动、低质林林相提升行动、湿地保护与恢复行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动、森林防火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行动等八大行动。

(三)提高巩固阶段(2019年1月-2020年9月)。

继续巩固实施损毁山体修复行动、台风损毁林地修复行动、老残林地更新行动、“四边两区”复绿行动、低质林林相提升行动、湿地保护与恢复行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动、森林防火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行动等八大行动。针对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前期工作还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完善;建立完备的检查考核体系,形成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0月-2020年12月)。

根据工作考核办法及各相关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完成情况,对各市县政府及省林业厅直属林区林场、保护区的工作成果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专门的协调指导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及日常工作;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指导机构,由分管领导具体抓、全方位协调,切实落实本方案。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法定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责任义务,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针对全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要拓宽投入渠道,整合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与生态保护有关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该项工作的资金支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加全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投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探索推进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打造全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平台。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以全省森林及湿地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变差为标准,建立生态评估机制,强化森林及湿地的科学监测能力,采取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对森林及湿地进行实时监测,对涉及开发企业在区内的开发情况及相关人为活动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对于超过生态环境承受范围的开发或人为行为,必须马上责令停止,直到生态环境恢复。严格落实生态红线管控措施,严禁在红线范围内新设及出让采矿权。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强化动态巡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矿山地质环境行为。对不按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的矿山,要及时责令整改,并可动用其保证金进行治理。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四)强化责任考核。

建立健全“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专项行动”目标考核与问责制度,对各责任单位辖区内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督查巡视全覆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15〕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因决策失误或失职渎职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进行终身责任追究。

(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以正面报道与典型案件曝光相结合,广泛开展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宣传工作,培育生态文化氛围,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进度报送和信息公开制度。

各市县政府每月初将截至上个月末的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林业厅。省林业厅要定期对全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将汇总结果向相关部门和市县进行共享通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相关工作方案,并定期发布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对实施进度缓慢的责任单位实行曝光。

(二)建立巡查督导制度。

成立巡查督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定期深入基层,掌握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指导,帮助解决难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建议,促进相关工作深入开展。

(三)建立约谈制度。

建立分级约谈制度。对于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不力,实施过程拖延、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能分工,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于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或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市县,省政府将对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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