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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2017-01-03 87
核心提示: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园区管委会经发(产业)局、财政分局:为加强我市智能制造试点项目管理,推进我市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园区管委会经发(产业)局、财政分局:

为加强我市智能制造试点项目管理,推进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长沙智能制造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长政办函〔2015〕101号)精神,制定了《长沙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智能制造是两化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及省委省政府“制造强省”战略部署,顺应制造业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湘政发〔2015〕43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智能制造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0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按程序筛选并发布的制造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条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申请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对于获得省级试点示范的项目,自动纳入市级试点示范项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智能制造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01号)相关规定。

(二)项目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记录。

(三)申报单位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智能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了智能化发展规划。

(四)申报单位智能化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单项应用阶段向综合集成阶段或综合集成阶段向协同创新阶段过渡,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一个或几个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具体包括:

1.设计数字化:研发设计数字化工具普及率在80%以上,使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进行研发过程、数据的管控及全产品生命周期数据管控;

2.设备智能化: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0%以上,全自动化生产线一般不少于2条(流程制造业不少于1条);

3.生产管理:建立起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车间级的工业通讯网络、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建立起适应数字传递的零部件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加工、生产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的综合自动化应用环境,实现了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4.质量管理: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和控制能耗设施,实现现场的数据采集、过程监控、设备运维与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优化控制和集约化生产。

5.“+互联网”协同制造:企业利用互联网采集并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发展个性化定制;探索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将服务作为制造业产品的外延和价值的核心,由关注产品生产转向涉及整个生命周期的制造服务化,包括定时定位、远程监控、在线诊断、预警和售后服务智能化等。

6.管理智能化:工厂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数字化建模;以信息技术为主导,实现工厂生产操作、生产管理、管理决策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起一个全新的智能制造体系,推动智能制造生产模式的集成应用,继而实现整个企业全部业务流程上下一体化业务运作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五)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项目建设有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六)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组织申报。由各区县(市)经信局,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园区管委会经发(产业)局组织企业申报长沙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并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集中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申报项目必须录入“长沙工业信息智能调度管理系统”(http://182.92.159.31/gxw/),注册登陆系统并进入“数据填报”栏,完善企业信息、项目信息(项目类别选智能制造类)、产品信息等,并按月更新项目进度。

第六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委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意见和公示收集的反馈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认定,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发文公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试点示范资格:

(一)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要通过项目所在区县(市)经信局,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园区管委会经发(产业)局及时上报市经信委申请更名。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对项目开展验收评估,验收程序如下:

(一)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向市经信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包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验收申请佐证材料;

(二)组织验收。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验收内容包括:

1.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2.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3.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项目的示范作用是否达到申报目标。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条 对被评为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合格的,授予“长沙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牌匾,并给予单个项目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资金,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市项目。

对被评为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并选取长沙市内咨询机构进行智能化改造方案深度咨询的,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试点示范项目单位咨询费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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