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16〕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切实保护和改善我省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大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土壤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安全为出发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大力实施“净土”工程,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综合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让多彩贵州山青、天蓝、水清、地洁。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调查工作基础上,以农用地(耕地为主)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贵州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贵州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和《贵州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并启动实施。2018年底前,查明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对农产品的影响,完成全省农用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2020年底前,掌握全省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和部门监测职责分工,建立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适时完成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在农产品产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球化学敏感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影响区域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根据各地土壤环境情况,适当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建立监测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市、区、特区)全覆盖。(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医养健康中的作用。依托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及环保云平台,构建贵州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现有土壤监测数据,统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系统构建,实现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数据共享、动态更新,并对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科研成果、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与健康等关联信息纳入资源共享目录,拓展共享信息涵盖领域和范围,多渠道获取有效信息。(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建设,严格监管执法。
1.推进制度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适时制定《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体系。铜仁市要结合国家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在地方立法、政府规章、标准规范和管理机制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2020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质监局)
2.全面强化监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在锰、锑等产业集中区域增加特征污染物锰、锑的监测,在铊污染较为突出的区域增加特征污染物铊的监测。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将产粮大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建成区、畜禽养殖集中区及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自治州等土壤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作为重点监管区域。(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3.加大执法力度。(1)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立排污企业数据信息库。完善省级巡查,市、县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提高抽查频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2)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协作,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3)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环境执法人员每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增强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2018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安全监管局)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水稻、玉米、马铃薯、蔬菜等主产区和中度以上污染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协同监测与评价。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2018年底前在威宁县、播州区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将划定结果数据上传至全国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更新结果上传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有条件的市、县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和其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牵头单位: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2.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7年底前,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完成耕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实施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推行秸秆还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农膜零增长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生产使用专用肥、可降解农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减少耕地污染。加大监管力度,约束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履行耕地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任务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倾斜。对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特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3.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鼓励现有相关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技改转型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2019年底前确定全省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县(市、区、特区)名单。列入名单的,应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积极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农艺调控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和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逐步完善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理措施。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5.全面落实耕地管控措施。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休耕免耕试点向重度污染耕地倾斜。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牵头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6.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制定并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通过向农户免费提供试用样本等方式加大推广使用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优先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制定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及治理与修复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2017年起,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每2年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湿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镉、汞、砷、铅、铬、锰、锑、铊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监管。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2年更新1次,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年底前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每2年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有关技术规范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2017年起,分别在锰矿、汞矿、锑矿、铅锌矿等矿产资源开发集中的区域,制定并实施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存在隐患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整治,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坝体加固等治理措施,对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在2017年底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
2.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2017年6月底前完成《贵州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确保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重金属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强化工业废物处置。编制公共渣场选址规划,新建渣场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严格限制单个项目独立新建渣场。公共渣场建设严格执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工程防渗系统施工技术及环境监理、验收规范》。2017年底前,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按规划建成公共渣场。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179个标准化渣场建设任务,全面整治磷石膏、粉煤灰、煤矸石、铅锌选矿及冶炼废渣、锰渣、黄金堆浸废渣、赤泥、硫铁矿洗选废渣等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页岩气开采过程中油基钻屑和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4.严控农业面源污染。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贵州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加强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等各领域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集成一批适宜我省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实用技术模式。到2020年,按国家要求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实施《贵州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社)
5.严控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兽药、饲料添加剂过量使用对土壤危害的研究,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督促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对存在污染隐患或已造成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制定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企业名单,完善种养结合模式。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6.强化灌溉水水质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贵州省灌溉水水质监测方案》制定,2018年起,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质监测。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威胁的耕地,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农委)
7.严控生活污染。(1)加快推进贵阳市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逐步推广贵阳市乌当区、遵义市余庆县、黔东南州雷山县垃圾分类模式,完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推广电力、水泥、冶金等产业协同处置生活废弃物技术。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2)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进农村综合整治,大力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工程,建立完善县城周边“村收镇运县处理”、乡镇周边“村收镇运片区处理”和边远乡村“就近就地生态环保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积极推进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到2020年,全省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100%。(3)在全省范围内排查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营情况,对非正规的和已造成土壤污染的垃圾填埋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整改方案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4)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各市(州)、贵安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经济强县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其他县(市、区、特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20%以上。(5)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
(七)开展污染治理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贵州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建立项目库。(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3.扎实推进治理与修复。在全省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率先在贵阳市、黔南州等地进行重点行业企业搬迁遗留再开发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作,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加强工程施工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未通过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特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或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的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建设一批以土壤污染防治为核心的工程中心和环境保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
2.积极开展适用技术试点。分别在贵阳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和黔西南州等地以汞、镉、铅、锑、铊等污染土壤为重点,开展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3.加快防治技术成果转化。支持土壤修复行业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低温热解等一批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4.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与大数据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2.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修复与治理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土壤防治资金投入,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特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特区),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中优先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委)
3.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加大耕地污染防治支持政策,健全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供销社)
4.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1)2016年底前,启动铜仁市国家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综合防控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铜仁市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铜仁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国家级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2)2017年底前,启动省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监测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力争到2020年,省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基本消除。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编制省级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5.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在铜仁市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6.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7.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8.推动公益诉讼。按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牵头单位:省检察院、省法院,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9.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科协)
(二)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牵头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逐年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送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
3.落实企业责任。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4.严格评估考核。(1)2017年6月底前,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州)、贵安新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2)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严肃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