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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2017-02-05 118
核心提示:发改环资[2016]2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建设

发改环资[2016]2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建设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

为统筹推进“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工作,我们编制完成了《“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附件:“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节选)

目 录

前 言

一、总体要求 1

(一)指导思想 1

(二)基本原则 2

(三)主要目标 3

二、主要任务 4

(一)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4

(二)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6

(三)重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8

(四)推动再生水利用 8

(五)启动初期雨水污染治理 9

(六)加强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9

(七)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10

三、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0

(一)投资估算 10

(二)资金筹措 11

四、保障措施 11

(一)加大政策支持 11

(二)创新运作模式 12

(三)加强技术支撑 12

(四)加强宣传引导 12

(五)强化监督管理 13

五、规划组织实施 13

附表 1 “十三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管网规模 14

附表 2 “十三五”全国城镇老旧污水管网改造规模 15

附表 3 “十三五”全国城镇合流制管网改造规模 16

附表 4 “十三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17

附表 5 “十三五”全国城镇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规模18

附表 6 “十三五”全国城镇新增或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规模 19

附表 7 “十三五”全国城镇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 20

附表 8 “十三五”重点城市新增初期雨水污染治理设施规模 21

附表 9 “十三五”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规模 21

附表 10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监测站规模 23

附表 11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 24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央城镇化工作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指导各地科学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了《“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

规划期限:2016-2020 年。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1. 新增配套污水管网

(1)建设任务。加大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优先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强化黑臭水体沿岸的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水管网 12.59 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 6.62 万公里,县城 2.92 万公里,建制镇 3.05 万公里。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均覆盖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大幅提高污水收集能力。

(2)技术要求。除干旱地区外,新建污水管网要采取分流制系统,污水管网收集能力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相匹配。

污水管网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严格做好闭水实验,防止检查井、接口渗漏等问题。

2.强化老旧管网改造

(1)建设任务。对年久失修、漏损严重、不合格的老旧污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改造,减少管道污泥淤积、超载等保证过流能力,改善因管网破损造成大量地下水等外来水进入而影响排水、治污效能发挥,避免污水渗漏导致管道周边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等,确保收集的污水水质、水量稳定。

“十三五”期间,改造老旧污水管网 2.77 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 1.58 万公里,县城 0.73 万公里,建制镇 0.46 万公里。

(2)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以管网的截流、输送污水效能为评价标准,改造后的污水管网要不破损、不漏水,排水顺畅。

3.加强合流制管网改造

(1)建设任务。除干旱地区外,应当按照本地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加快实施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要加快建设截流、调蓄等设施。

“十三五”期间,改造合流制管网 2.87 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 1.70 万公里,县城 1.17 万公里,完成后将促进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及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2)技术要求。应结合降雨量情况及建成区管网现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原有雨污合流管网在清淤、疏通后可作为雨水管,并新建污水管道。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地区,应通过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预防雨污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

(二)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建设任务。优先支持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县城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快解决设施布局不均衡问题,着重提高新建城区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并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等形式,适当向农村地区延伸。

对经济发达地区、水体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及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重点流域地区,应加快设施建设进度,并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5022 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 2856 万立方米/日,县城 1071 万立方米/日,建制镇 1095 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要充分考虑管网建设需求、河道及景观水体补水、再生水利用等。在人口密集、污水量大的地区,宜采用成熟的集中处理方式。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技术路线简单、投资规模小、便于维护和管理的方式。

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及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选择脱氮除磷效果好的工艺技术,出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建成区水体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2.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建设任务。敏感区域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未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的,均为提标改造对象。

“十三五”期间,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4220 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 3639 万立方米/日,县城 581 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应根据污水进水特点、排放和再生利用要求,科学选择提标改造工艺,着力提高设施脱氮除磷能力,提标改造后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或相关规定的水质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人工湿地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出水水质。

(三)重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1.建设任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现有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加快完成达标改造。优先解决污泥产生量大、存在二次污染隐患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考虑统筹集中处理处置。

“十三五”期间,新增或改造污泥(按含水率 80%的湿污泥计)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能力 6.01 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 4.56万吨/日,县城 0.92 万吨/日,建制镇 0.53 万吨/日。

2.技术要求。坚持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选用成熟可靠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采用能源化、资源化技术手段,尽可能回收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鼓励将经过稳定化、无害化处理的污泥制成符合相关标准的有机碳土,用于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等。污泥处置设施应按照“集散结合、适当集中”原则建设,形成规模效应。

(四)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 1505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 1214 万立方米/日,县城 291 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按照“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结合再生水用途,选择成熟合理的再生水生产工艺。鼓励将污水处理厂尾水经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达标后作为生态和景观用水。再生水用于工业、绿地灌溉、城市杂用水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方案。

(五)启动初期雨水污染治理

1.建设任务。在全国 36 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初期雨水处理设施规模 831 万立方米/日,探索初期雨水污染治理模式。

2.技术要求。从源头控制初期雨水径流污染,通过科学划分排水片区,合理布局雨水管道和调蓄设施,有效收集初期雨水。

根据初期雨水的水质,可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或就地结合景观、绿地等进行处理并资源化利用。

(六)加强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1.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需整治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2000 多个,总长度约 5800 公里,与城市黑臭水体综合

整治相关的新增及改造排水管网、新建与提标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设施建设,已纳入前述主要建设任务。

2.技术要求。针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要重点抓好控源截污。对于污水直排的排污口,建设岸边截流管渠、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截污;对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要从入河排水口、截流干管逐段进行检查,整治管道接口、检查井等渗漏,逐步解决管网“清污混流”的问题;对于合流制管网,要逐步进行改造,建设调蓄、截流等设施,控制溢流污染。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和活水保质等措施。

(七)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建设,形成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增强利用信息化手段的监管、预警与应急能力。

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形成完善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测系统,包括国家级排水与污水处理监测站 1 座、省级监测站38 座、地市级监测站 288 座,县级监测站 361 座。

2.技术要求。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站应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和主要指标的流动检测能力;地市级监测站应具备污水管网排查与检测能力和对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选择控制项目分析能力;县级监测站应具备日常指标检测能力,满足政府监管需要。鼓励地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满足日常监管需求。建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数据的动态、实时信息监督管理。

三、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共投资约 5644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 5600 亿元,监管能力建设投资44 亿元。设施建设投资中,新建配套污水管网投资 2134 亿元,老旧污水管网改造投资 494 亿元,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投资 501 亿元,新增污水处理设施投资 1506 亿元,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投资 432 亿元,新增或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投资 294 亿元,新增再生水生产设施投资 158 亿元,初期雨水污染治理设施投资 81 亿元。“十三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控源截污涉及的设施建设投资约 1700 亿元,已分项计入规划重点建设任务投资中。

(二)资金筹措

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积极引导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对设施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并逐步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对暂未引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和适度补贴,保障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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