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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通知

   2017-02-17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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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7〕1 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 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524 号),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 1 月7 日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 号),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五部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成效,提高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山东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确保不欠新帐、快还旧账,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与综合治理新格局,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家底,全面调查

1.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参照部相关技术要求,结合实际,编制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技术要求。

2.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技术要求,牵头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对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进行系统调查,并汇总形成市级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报告,于 2017 年 7 月 30 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3.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市级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对重点矿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或核查,形成省级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报告,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上报国土资源部。

(二)统筹部署,编制规划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责任划分情况,编制省、市、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省级规划于 2017 年 12 月底前上报国土资源部。各市规划于 2018 年 4 月底前完成,并将市级规划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各级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等规划相衔接。

(三)规范开采,源头保护

1.严格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对自然保护区,非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设与资源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合的矿业权。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矿业权按有关规定办理。

2.努力提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以尾矿和废石提取有价组分、生产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充填、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为重点,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不断提高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比例,扩大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各地要积极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建设,由点到面、集中连片地推动绿色矿业发展。2025 年底前,大中型矿山要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全省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4.合理调整开发布局和开发顺序。对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依法依规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对伴生矿优化开采顺序。

5.规范矿山企业关闭工作。地方政府要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矿山关闭,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水土保持、环境污染防治、安全措施落实义务,杜绝新的矿山环境问题出现。

(四)落实责任,不欠新帐

1.探索完善治理方案编制和审查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探索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和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社会公示制度,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编制制度,完善方案审查管理制度,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

2.强化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020 年前,各级要建立健全矿山企业信息公示和执法检查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责任履行情况开展巡查和抽查。对巡查和抽查中发现的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纳入政府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将该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违规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围绕促进保证金支取使用、切实减少保证金结存闲置金额的目标,积极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要结合保证金年度收缴工作,每年对矿山企业的方案执行情况核查一次。凡核查中发现具备治理条件、未启动治理工程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矿山企业限期编制治理工程设计、启动治理工程。对启动治理工程的,及时按规定为企业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对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治理义务的,经与矿山企业协商一致的,地方政府要抓紧启动代为治理工程,抓紧使用保证金进行治理。

(五)整合政策,还清旧账

1.落实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主体责任。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详查结果,在规划中明确划定本辖区内需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作为建设生态山东的重要任务,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要求,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考核和问责制度。

2.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2018 年前,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经信、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出台整合政策与项目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切实提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成效。

(六)探索创新,完善制度

1.健全完善矿业用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对因采煤塌陷或其他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农用地或其它土地损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实地调查和审查报批后进行变更;对历史原因造成耕地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充相应耕地或调整耕地保有量。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矿区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且压覆矿产资源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的村庄搬迁,以及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2.鼓励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

3.依法开发存量资源。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的试点,总结经验、有序推广。

4.强化科技支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研究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推动保护式开采的有关办法和机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治理技术标准体系,推广应用国产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七)健全网络,加强监测

1.2020 年前,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本辖区内 2-10 个重点矿区,设立市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采取 InSAR 测量、水准测量、地下水动态监测等手段,全面监测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矿山企业定期提交监测资料。

2.2020 年,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织设立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探索健全和推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制。

3.到 2025 年,基本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动态变化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出台有关文件,建立完善了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和环保督察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不断加大对环保责任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力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五部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而提出的重要措施,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供了遵循,明确了要求,做出了总体安排。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强化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切实将压力传导到位、责任分解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经信、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成立领导小组,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靠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制定方案,有序推进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分区分类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会同本级经信、财政、环保等部门,制定下发目标明确、任务落实、保障有力、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各市工作方案要于 2017 年 1 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牢固树立矿产资源既是重要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生态要素的生态文明理念,组织好世界地球日、土地日、防灾减灾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宣传,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环境保护意识。

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每年年底前将本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中遇到的重要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情况统计表、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统计表(见附件 1、2),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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