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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全文)

   2017-02-28 72
核心提示:广东省水利厅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试行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增强资金分配环节的科学性

广东省水利厅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增强资金分配环节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依据省政府《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和省财政厅《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能力建设等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方向的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纳入项目库的水利项目,不得编入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因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性应急支出需办理拨款的,应及时补办入库手续。

第五条 归口管理。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厅规划计划处牵头开展项目库管理工作。厅机关相关各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项目入库、出库和排序工作。

第六条 项目入库。加强与规划的衔接,厅机关相关各处室要根据经批准的有关水利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的安排,将规划项目报厅规划计划处纳入项目库。采用竞争性分配或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粤财预〔2015〕188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已通过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资格审核、项目评审论证等程序筛选确定的项目,以及根据发生的具体灾情按照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由厅机关相关各处室核定后报厅规划计划处纳入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出库。纳入中央或省有关水利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的项目,必须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或合规性审核后,方可筛选出库,作为年度省级水利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备选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项目,可直接出库,纳入年度省级水利专项资金计划安排。

第八条 项目排序。厅机关相关各处室按第七条要求筛选项目出库后,同时对项目进行排序。项目排序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一)属安排续建项目的,依据该项目上一年度投资或资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排序,投资或资金计划完成率越高县(市、区),该地区项目排序越靠前。

(二)属评审论证的项目,按照评审得分的高低或依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排序。上一年度入库项目与当年度新增入库项目排序问题,待与省财政厅研究后确定。

(三)属新安排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九条 评分因素及权重如下: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根据该市上年度某类水利项目投资或资金计划完成情况(权重占50%)、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权重占30%)、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权重占200%)等因素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总分50分):各市上年度某类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完成率乘以该项总分50分,即为该市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得分。

(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总分30分):各市上年度某类水利项目自筹资金到位率乘以该项总分30分,即为该市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得分。

(三)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总分20分):根据日常中央或省级部门开展的督查、稽察和审计等情况进行评分。其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占5分,采用一票否决制,有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该项不得分;没有以上行为的,该项不扣分。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占5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上的,该项不得分;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该项扣3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该项扣2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占5分,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的,该项不得分;发生较大事故的,该项扣3分;发生一般事故的,该项扣2分;其他管理情况占5分,主要是指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履职、设代服务、设计变更审批、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合同管理、工程验收、建后管护等管理是否到位,管理不到位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第十条 厅机关相关各处室对分管业务的建设项目排序及因素评分结果应在6月底前送厅规划计划处汇总。各市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以厅机关相关各处室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厅机关相关各处室要定期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的比例不低于10%。一经查实数据不实,实行一票否决,涉及该统计数据的因素得分直接按零分处理。

三、专项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根据厅机关相关各处室提出的项目库出库项目清单,由厅规划计划处将其中所涉及的水利建设项目通知项目所在地级市水务局,于7月底前提出项目下一年度省级资金需求,作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十三条 每年8月至9月,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由厅规划计划处在厅机关相关处室报送的项目排序结果及各地级市报送的项目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编制下年度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计划中不同类型新建项目的资金分配额度按以下原则分解:除固定专项、续建项目或有明确任务目标的专项项目外,其余专项资金分解原则上主要是以待分解的专项资金额度除以按各地级市报送的新建项目资金需求,所得比例再乘以某一类新建项目资金需求,即为该类项目分配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 不同类型项目专项资金分配额度确定后,按照项目排序和项目省级资金需求,由高到低分配资金,分配完为止。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初步编制完成后,由厅规划计划处分别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议定,于总体计划批准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审核。其中属于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按程序进行公示后,由省财政于10月底前提前下达至市县;属于省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厅财审处按省财政厅通知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项目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其中: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筛选环节由厅机关相关各处室按规定在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环节由厅规划计划处按省财政厅要求同步在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 各市上一年度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执行综合评价情况,统一由厅规划计划处按照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执行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发布,并作为厅机关相关各处室编制项目排序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厅规划计划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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