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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工作方案

   2017-03-02 156
核心提示:天津市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市农委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农

天津市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工作方案

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环规财函〔2016〕19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指引,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资源化利用优先,创新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产业,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规模明显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显著增长,培育形成一批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龙头企业,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市场化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环境逐步规范,市场主体培育引导政策相对完善,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基本健全,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二、落实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责任,增强培育市场主体合力

(三)落实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改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质量的责任,统筹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加大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完善投资运营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要按照《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津政发〔2016〕2号)、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我市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文件要求,按期完成2020年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目标任务,充分释放市场需求。(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均需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明确村民和农业生产者的环境保护义务。村民和各类农业生产者是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污水垃圾的产生者,都有保护农业农村环境的义务,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发挥村民自治作用,配合实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维护农业农村环境。(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配合)

(五)强化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建委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责,督促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确保环境治理市场公开透明,保障社会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加大农业农村环境执法力度,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执法。(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建委配合)

(六)落实市场主体环境治理约定责任。市场主体承接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企业、村民或农业生产者委托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任务,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用环境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环境治理,承担约定的环境治理责任。切实发挥市场主体能动作用,研究适合本地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适用技术,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效率。(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创新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模式,激发市场活力

(七)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置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形式,吸引市场主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长效运行维护的投入。健全完善“村收、镇运、区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以保洁员队伍建设和落实村庄日常保洁制度为重点,推进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护机制建设,完善提升垃圾转运和终端处理能力,逐步实现转运和终端处理全覆盖。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因地制宜、“一村一策”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现应收尽收、应纳尽纳,污水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严格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责任,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三方治理。对列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禁养区以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用种养一体、生态养殖、循环利用、沼气工程、污水纳管和达标排放模式开展粪污治理工程建设的,给予政策扶持。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自行建设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鼓励各有农业区(乡镇)建立市场主体将辖区内养殖小区或散养户畜禽养殖粪污一体化集中处置。建立按量补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对运输环节或资源化利用环节实施补贴,完善养殖户付费机制,保障市场主体获取合理投资回报。(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鼓励种养结合,支持畜禽养殖粪污生产有机肥,探索第三方建设可再生清洁能源工程,积极构建生态农业循环模式。继续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推动收集处理市场化运行。(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九)推进农作物秸秆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

1.培育秸秆加工龙头企业,推进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各有农业区加大招商力度,在引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上下功夫,加快培育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发电等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开展秸秆直燃锅炉供暖试点示范工程。(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2.推进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化利用。各有农业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秸秆大型收储场,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经纪人等从事秸秆收集、打捆、储运作业,打通全市秸秆资源从田间到加工利用企业的输送渠道,为秸秆产业化利用创造条件。(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3.建立完善农用残膜回收利用体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循环经济理念,逐步建立“财政扶持、行政推动、农户参与、市场运作”的农用残膜回收利用体系,通过实施农田残膜回收利用作业补贴项目,使项目实施区内残膜拾净率达到85%以上。(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十)推进农药减量控害与化肥减量增效。

1.建立农企合作机制,扶持市场主体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探索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鼓励统防组织实现“五统一”作业,即统一组织、统一发动、统一时间、统一技术、统一实施。大力宣传推动科学用药,积极推广使用天敌蓄放等绿色防控技术,降低农药使用量,推进先进、高效植保机械使用,提高农药利用率。(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高效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利用沼渣沼液肥田,扶持农化服务和机械施肥专业化市场主体,向村民和农业生产者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的“四统一”服务。(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十一)鼓励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有农业区开展整区或区域一体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PPP项目,由市场主体制定全区、区域内农业农村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政府由购买单一环境治理服务向购买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服务转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实施区域环境综合服务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财政局配合)

四、规范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十二)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清理和废除妨碍我市统一市场的各项规定和做法。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与国有、集体企业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和电网、石油天然气企业要积极采购农业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培育扩大产品市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配合)

(十三)建立以效付费机制。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研究制定环境绩效评价办法,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项目运营阶段由政府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经费使用绩效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及后续委托运营的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委配合)

(十四)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引入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先进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农业农村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村民、农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在其申请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示范社、农民合作社等资质时予以限制,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及联合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各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政策引导,加大对市场主体扶持力度

(十五)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优先支持采用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项目。优化各级涉农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方向,推进专项资金从“重建设”向“建设和运营并重”转变,从“前补助”向“前补后奖”转变,允许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服务。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村民和农业生产者付费相结合的费用分摊机制,存在差额的部分由区级财政兜底解决。(市财政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十六)落实土地、电价等优惠政策。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优先保障农村污水垃圾处置、畜禽废弃物处理利用、秸秆加工收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设施建设,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的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落实沼气发电执行生物质发电电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配合)

(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资源化综合利用劳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市地税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十八)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各有农业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联动,运用窗口指导、财政贴息等多种手段和措施,鼓励天津市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从事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市场主体的信贷投入;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工程提供资金支持;推动融资担保积极向采取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提供服务。同时,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对于采用PPP模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向银行提供相关文件,确保信贷资金合规使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建委、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先进适用技术开发。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研发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条件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先进适用技术,并开展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等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先进技术重点示范,推动该技术领域的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推广。(市科委、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六、健全法规标准,夯实市场主体培育基础

(二十)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修订有关农业农村环境的法规,细化针对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及市场化培育的法律条文,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

抓紧制订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等。研究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评估认证机制。(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配合)

(二十一)完善价费制度。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推行畜禽养殖污染处置市场化付费机制,委托第三方处置的养殖小区和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污染处置费。因村民承受能力等原因,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不足以弥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农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配合)

七、实施安排

(二十二)强化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责任。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负总责,根据本区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方案,2017年3月底前报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部门备案,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农委,市农委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把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有关要求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年度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建立市有关部门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工作的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推进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重大问题,落实促进市场主体发育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市场主体培育有关工作。(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开展农村环境督察。将农村环境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目标实现情况纳入环境督察范围,有关督察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五)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等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发挥一、二、三产联动和协调发展的优势,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选取合适的区和项目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新模式,创新投资回报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指导后续相关工作。(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与信息公开。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农村环境治理项目需求和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公开透明。(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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