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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全文)

   2017-03-07 97
核心提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建设内容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建立全市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含水资源)、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京津冀区域联防联控的要求。各环境要素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天津市环境质量状况。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构建覆盖全市各区、乡镇街、重点区域(含工业园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形成天地一体化、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的监测网络格局,实现空气质量全方位、动态化监测。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监测站、交通污染监测站、区域监测站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4个交通站建设;选取典型站点开展颗粒物组分观测。(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参与)

(2)水环境质量监测。建成地表水(入境断面、一级河道、二级河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湖库、入海断面)、地下水、海洋功能区全覆盖,人工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国家水环境考核断面为核心,按照流域单元的原则设置省界入境断面和市控考核断面,强化跨省、区界水体监测;以人工监测网络为基础,在具备条件的重点水域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加强水生生物监测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海洋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市水务局参与)

(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市环保部门会同国土、农业等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2017年,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土壤风险监控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各区全覆盖。合理确定监测指标,在必测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污染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参与)

(4)声环境质量监测。建成较为完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构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监测点位覆盖全市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噪声源、建筑工地以及机场;采用固定站与车载移动站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环境噪声及重点噪声源实时监控;促进环境噪声手工监测向自动监测的转化;绘制城市噪声地图。(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5)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建成较为完善的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我市重点区域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实时传输与实时监控。建设完成“天津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实现我市应急监测信息通讯、汇总、处理、分析、调度及快速响应的要求。(市环保局负责)

2.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完善人工与自动相结合的污染源监控体系。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稳定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同时根据我市情况,进一步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范围。加强重点产业典型特征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能力建设,开展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试点工作;开展建筑工地、施工堆场扬尘污染在线监测;加强面源、移动源的监测与统计。开展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监测,积极推进自动站点建设。全面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加强企业自行监测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按照国家统一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平台与全国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数据平台对接;2019年底前完成集数据采集、管理、查询、分析、报警、发布等功能于一体的“天津市重点污染源监测综合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进一步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市环保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生态监测系统建设。开展全市生态状况监测、调查与评估,强化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应用,重点针对生态功能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含自然保护区)、农产品主产区、饮用水水源地等地区的典型生态问题进行监测与评价;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等全覆盖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参与)

4.提高实验室监测分析能力。建设环境监测综合实验室,具备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沉积物、固体废物等环境介质全分析能力;拓展持久性有机物前沿领域,提高痕量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能力,2018年底前建成二英实验室。(市环保局负责)

(二)实现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机制。汇集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形成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实现监测数据集成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参与)

(三)提高生态环境风险预警及应对能力。

1.提高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完善我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加强与京冀有关部门的合作、会商,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推进精细化业务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水体水质监测预警体系,开展重点流域、重要湖库、水源涵养区等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的污染物监测预警预报。积极探索核与辐射预报预警方法研究,提高预报预警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参与)

2.完善重点污染源和工业园区的自动监测和预警水平。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增强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联网与报警能力。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监管,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与处置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各区人民政府参与)

3.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不断提升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能力和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

4.完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完善我市环境应急监测体系,提高应急监测技术水平。结合我市重点风险源的分布特征,在市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建设两个环境应急监测响应中心,分别建在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及滨海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内;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应急监测专家库,研究完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与决策支持系统;健全应急监测的保障体系,加强应急监测专业队伍建设和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包括防护装备),强化各级队伍应急监测车辆、应急监测仪器等装备建设,保障应急监测专项资金。(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参与)

(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部门共同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履行各自的监测监察职责,获得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的依据。(市环保局负责)

2.发挥监测数据对环境监管的引领作用。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区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对环境监管的引领作用。(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市和区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市场监管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1.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市环保局配合做好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国控、市控监测点位站房用地及水、电、通讯网络及安全等基础设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我市相关部门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生态环境各要素的监测事权。(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参与)

2.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科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3.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本市科研部门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进监测仪器设备国产化;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市科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指导意见,研究提出我市环境监测机构改革意见,推进实施天津市环保机构监测垂直管理工作。优化、整合环境监测系统人力、设备资源,合理配置市级监测部门及各区环境监测站的监测能力。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加强环境监测领域尖端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天津市环境监测专家库,强化环境监测人员培训与国际交流,提升环境监测队伍素质。(市编办、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参与)

(六)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

1.统筹推进环保物联网应用。推进物联网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应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对全市大气、水、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及污染源的动态监控。增强环境监测自动报警、自动预警能力,做到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溯源、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参与)

2.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完善环保专网和移动互联网,搭建大数据存储体系和管控体系,实现环境监管数据、环保物联网监测数据和互联网舆情数据的融合,构建市、区、街镇三级大数据应用平台。加强生态环境数据管理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制定生态环境数据交换标准,建立数据更新管理维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和利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基础能力和数据管理能力建设,扩展数据运算能力和存储空间,为环境大数据应用提供计算资源。(市环保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的运行机制,建立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专项协调机制,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建设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市方案,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尽快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本部门监测要素、监测点位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及监测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计划。

(三)强化推动实施。建立部门间定期例会制度,协商、解决生态网络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四)建立资金预算保障机制。市和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财政保障。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的划分以及将来垂直管理的需要,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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