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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发《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全文)

   2017-03-07 130
核心提示: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认真贯彻执行。全文如下:

《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水是万物之母、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全面实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省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号),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制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为引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严守生态红线。把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摆到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重要位置,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依法治河管河,强化规划约束、红线管理,保护优先,科学开发,促进河湖休养生息,实现人水和谐。

坚持党政领导,推进社会共治。把全面实行河长制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创新水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河长主抓、部门联动、上下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精细管理。把解决河道行洪不畅和河湖生态脆弱、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作为河湖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精准发力,靶向治疗。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把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推进河长制落实的重要抓手,建立监督、考核和问责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压实河长责任,促进工作落实。

三、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省市县乡四级出台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

四、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结合自然河系与行政区域,全面建立覆盖全省河湖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

省级设立双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在全省七大河系中选择11条主要河流和2个重点湖泊设立省级河长,分别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分别为每位省级河长安排1名技术参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县(市、区)分别设立总河长,市县乡对行政区域内各河湖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

省市县分别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省级设立厅级河长制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市县河长制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设立。

(二)河长职责

省级总河长对全省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全省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总调度。

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分管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省级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研究加强河湖管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河湖管理重大问题。

市县两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重点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市县乡三级河长对分管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协调上下游、左右岸进行联防联控;组织对超标排污、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水突发问题;对河湖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三)责任分工

实行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长责任分工制。根据实行河长制工作需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

省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省委对市县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省编委办负责落实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和人员编制。

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市县乡实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重要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的实施,争取国家投资和政策支持。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危害河湖管理保护和危害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监察厅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移交的实行河长制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中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失职失责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等相关经费。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加强河湖岸线用途管制,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实施《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河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黑臭水体和生活垃圾处理等综合治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监管交通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河道防洪排涝标准、河道清障方案,配合司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依法管理河湖的长效机制。

省农业厅负责协调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沟渠清理整治。

省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岸线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

省审计厅负责河道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严防因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尾矿砂泄入河道现象的发生。

省法制办负责河道保护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审查修改工作。

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推进、督导落实省级河长确定的具体事项,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具体明确本级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深层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加大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统筹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科学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农村河道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加强河湖日常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活动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和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河湖非法障碍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针对河湖水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分类整治。对生态良好的河湖,着力强化保护措施,特别要加大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对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湖,提高岸上、水上和点源、面源防污治污标准,实施系统治理,严格考核奖惩;对城市河湖水系,实施水系连通,持续开展“清河、洁水”行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加强排查入河湖污染源,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滹沱河、白洋淀、衡水湖和北戴河近岸海域等河湖综合治理,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相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大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水源功能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依据规划稳步实施退耕还湖还河还湿,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修订《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河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白洋淀管理条例》《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施河湖动态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实行河长制摆上议事日程,对河湖管理保护重要事项进行专题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建立总河长、河长目标任务责任制,实行签字背书。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促进河长制全面落实。

(二)创新制度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六项制度、两大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制度保证。建立河长名单公告制度,省向社会公告全省主要河湖河长名单,市县分别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域内各河湖河长名单;建立河湖管理会议制度,包括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等。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或根据需要召开,河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研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会商协调需部门配合的相关工作;建立河湖信息共享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河湖管理保护基础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自上而下对年度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河湖管理奖惩制度,依法依规对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进行奖惩。依托六项制度,逐步形成省级管总、市县乡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和公平公正激励问责的奖惩机制。

(三)落实资金保障。拓宽河湖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经费。

(四)严格考核问责。定期对各级各部门河长制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和督导检查,对重点难点问题挂牌督办。建立健全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明确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程序,将考核内容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县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河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而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河湖管理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职责以及管护目标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道治理和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大力宣扬实行河长制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河湖保护公益活动,强化宣传舆论引导,营造河道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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