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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2017-04-26 101
核心提示: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实现2017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等重点工程为抓手,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有效节约水资源,全面修复水生态,强力保障水环境安全, 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全省水环境质量取得阶段性改善。

二、工作目标

国家考核我省的58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48.3%,劣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20.7%。

黄河流域58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44.83%,劣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32.76%;海河流域5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6.86%,劣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7.84%。

11个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2%以上,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太原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

三、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落实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017年底,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名单见附件1)建设完成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017年底前,24个重污染河段控制单元范围内的钢铁、焦化、化工、纺织染整、造纸、制药、制革及毛皮加工等行业按排放标准特别限值完成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任务。煤矿矿井水排放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全面推进现有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7年,所有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已批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重点镇于2017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大同市桑干河固定桥段面上游污水处理厂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按地表水V类标准实施提标改造。(大同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参与)

3.推进城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全面实施城镇合流制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太原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8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017年底前,11个设区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完成达标改造工作,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60%以上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散养密集区合作建设集中处理中心,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比上年各消减3%。(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017年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600个。(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2017年6月底前,完成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回收点设立情况的排查工作,建立应设立的船舶垃圾接收点、油污回收点清单。12月底前,完成20%的建设任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投入使用。各设区市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运、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及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并发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完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2017年年度目标,建设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落实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纳污总量控制等措施。(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中的年度任务。完成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城市(含县城)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已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全部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既有建筑应进行节水改造。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2017年底前公共管网漏损率低于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验收工作,2017年底前,大同、晋中、长治、晋城、临汾等5个设区城市达到国家级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朔州、忻州、吕梁、阳泉、运城等5个设区城市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设区市全部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地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并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监管;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完成高效节水灌溉2017年度目标任务;将再生水、雨水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1.2017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行政村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全省206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推进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排查和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完成乡镇及以下水源基础信息采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017年底,全部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及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矿山渣场、垃圾填埋场地以及危险废物堆放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以及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对28个良好保护型控制单元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及年度计划,实施重点工程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推进流域生态保护。

1.2017年底前,太原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设区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6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2017年底,完成地表水跨市界断面地表水水质自动站的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在15个劣V类水质断面上游适当位置至少建设一处人工湿地,改善断面水质。(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等六条河流的生态调水工作,建立生态调水会商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开展企事业单位排水达标达量监督工作,强化环境执法网格化管理,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017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全面完成水体达标方案,报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和实施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017年底完成省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建立研究方案的编制。(省环保厅负责,省水利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各设区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后报省环保厅。每季度末省环保厅汇总报环保部。(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5.按照环保信息报送要求,每月5日前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进展情况、问题及建议。(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6.在省级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及地市级排名情况;在省级环保部门网站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设区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省环保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各设区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各设区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省卫生计生委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9.开展汾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涑水河等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确定流域重点水环境风险源清单,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参与)

10.公开发布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建立信息反馈及定期修订完善机制,并加大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2017年底前,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不低于60%。(省科技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水环境治理工程的建设力度,2017年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必须用于2017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见附件2)的建设。

(二)严格考核问责。

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全省落实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三)推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公众对话沟通平台,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及本行动计划提出的任务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2017年度任务和目标顺利完成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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