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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4-25 66
核心提示: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7〕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完成全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精神,结合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绿色发展为主线,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目标任务,努力推动吉林经济振兴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共赢,为谱写美丽中国吉林篇章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单位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9502万吨标准煤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68.92万吨、4.78万吨、29.8万吨、41.2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4.8%、6.4%、18%、18%。

二、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程

(一)调整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1.加快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吉政发〔2016〕6号),积极推动长春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实施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19年),推动新动能产业的培育和发展。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1号),围绕跨界融合、技术支撑、产业发展、应用推广等方面,扎实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有机融合。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加快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提升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能力。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煤炭、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省质监局,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等)

2.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到2020年,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规模达到10000亿元,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力争达到45%,形成生物、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4个千亿元规模产业,节能环保、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逐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

3.加快优化能源结构。优化煤电发展,控制重点地区、领域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压减煤炭消费。加强散煤综合治理,减少城乡煤炭分散使用,实施用煤领域“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替代工程。全面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有序发展风电,扩大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公共建筑、工业园区和城市集中供热等领域的应用,推进生物质固体燃料、液体燃料的生产和应用,部分替代燃煤、燃油等常规能源。加快推进吉林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建成以西部地区为重点的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和百万千瓦级光伏发电基地。实施“气化吉林”工程,加快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建设,培育天然气下游市场,有序拓展城乡居民用气、天然气燃料以及交通、电力等领域应用规模。到2020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63%以下,电煤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提高到5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9.5%,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8.6%左右。(牵头部门: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管局等)

(二)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1.突出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开展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强化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钢铁、水泥、火电、化工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实施能效“对标”和节能监察。加快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到2020年,全省工业领域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水泥等重点高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目标体系。(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

2.全面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强化新建建筑全过程节能监管,确保节能标准执行到位。加大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执行力度,实现全省地级城市及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和珲春市的新建住宅项目和全省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全省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开展被动式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及关键技术研究工作,逐步建立新建居住建筑低能耗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支持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建材生产企业建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联盟,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绿色建材发展方向,重点开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室内外环境保护等方面材料和产品的技术研发。开展绿色建材星级标识评价工作,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积极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实施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进利用浅层地热能、工业余热等清洁供热方式,满足建筑采暖制冷需求。持续推动节约型学校建设,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管局等)

3.积极促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公路、水路与铁路、民航、邮政等多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积极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推动跨区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等组织模式的发展。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大型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业务,逐步提高多式联运比重。加快发展公共交通,抓好“公交都市”创建、公交车辆更新、停车场和停车站点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到2020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30%。加快推进交通用能清洁化,推广天然气动力、油电混合、纯电动等环保型车船的应用,引导运输企业在短途、定班、甩挂等货运线路中使用LNG货车,推广使用电动教练车,到2020年全省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加快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推进“互联网+交通物流”体系建设,扩大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应用范围,推广网上购票、手机购票以及自助取票服务。加快各种运输方式信息资源整合,建设信息共享的综合运输数据平台,提供综合性动态交通信息与服务。(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管局等)

4.加快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加快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大中型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逐步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开展绿色商场示范创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落实国家绿色饭店标准,加快推进绿色饭店建设。积极推动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部门:省商务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发展委等)

5.全面推进农业农村领域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发展节能农业大棚。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加快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实施“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行动计划,结合农村资源条件和用能习惯,多途径推进农林废弃物、养殖场废弃物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农村用能高效化、清洁化。因地制宜发展沼气工程,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快小城镇(中心村)电网改造等六大工程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建设太阳能暖房4.2万户、太阳灶1730台,解决30万农户清洁能源使用问题。(牵头部门:省农委、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6.加强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在全省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推行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到2020年全省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1%。加快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1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加快公共机构淘汰老旧车辆,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逐步提高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鼓励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等服务。(牵头部门:省管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

7.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快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健全能源消费台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提升。同时,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部门: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

8.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行动,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到2020年,全省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7个百分点,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加强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知识。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推进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加快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逐步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部门:省质监局,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管局、省能源局等)

(三)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1.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加快推进以气代煤,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以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逐步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加强我省境内重点河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干流、支流沿岸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纺织印染等项目。分区域、分流域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限期整治方案,改造升级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管局等)

2.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逐步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行动。开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强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农药、制药、汽车、家具、印刷、集装箱制造等行业排放标准和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控制集装箱、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执行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部门: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3.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加速淘汰黄标车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在城市中心区、居民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实行严格的“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加强道路交通执法,指导各地研究制定“黄标车”提前报废经济补偿政策,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黄标车”。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推进机动车环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到2017年底重点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道路检测,严禁未经环保检验和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到2020年全省机动车环检率达到80%以上。在公共交通及服务领域实施新能源汽车改造,对运行时间长、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公交车、出租车以及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车辆实施油改气、油改电。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各市(州)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行为。车用汽柴油应添加列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清净剂产品,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4.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强化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大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加强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具备污水处理能力,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各市(州)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运收、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垃圾治理,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商品煤炭质量标准,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管局等)

5.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积极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全面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强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并给予合理补偿。到2020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全省产粮(油)大县和蔬菜大县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到2020年全省农膜回收率力争达到80%以上。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研究建立农药使用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加快建立完善秸秆禁烧监督落实机制,强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监管。(牵头部门:省农委、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6.抓好土壤污染防治。加强中部黑土地核心区综合保护,制定黑土地保护治理工程试点工作方案,颁布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办法。开展西部地区土壤生态修复,实施生态治理盐碱区试点工程,完成100万亩集中连片盐碱地治理修复。加快提升东部地区土壤生态功能,落实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制度。开展矿山土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有重要价值的矿山遗迹进行矿山公园建设。到2020年,建设和恢复珲春市城西煤矿采矿塌陷区等8个重点治理区矿山土壤生态环境。强化重点区域、行业监管和土壤治理修复,制定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加强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控,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强化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等污染源管控。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编制吉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任务。实施土壤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区域稳中有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二)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1.突出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开展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强化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钢铁、水泥、火电、化工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实施能效“对标”和节能监察。加快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到2020年,全省工业领域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水泥等重点高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目标体系。(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

2.全面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强化新建建筑全过程节能监管,确保节能标准执行到位。加大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执行力度,实现全省地级城市及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和珲春市的新建住宅项目和全省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全省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开展被动式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及关键技术研究工作,逐步建立新建居住建筑低能耗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支持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建材生产企业建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联盟,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绿色建材发展方向,重点开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室内外环境保护等方面材料和产品的技术研发。开展绿色建材星级标识评价工作,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积极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实施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进利用浅层地热能、工业余热等清洁供热方式,满足建筑采暖制冷需求。持续推动节约型学校建设,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管局等)

3.积极促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公路、水路与铁路、民航、邮政等多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积极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推动跨区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等组织模式的发展。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大型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业务,逐步提高多式联运比重。加快发展公共交通,抓好“公交都市”创建、公交车辆更新、停车场和停车站点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到2020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30%。加快推进交通用能清洁化,推广天然气动力、油电混合、纯电动等环保型车船的应用,引导运输企业在短途、定班、甩挂等货运线路中使用LNG货车,推广使用电动教练车,到2020年全省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加快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推进“互联网+交通物流”体系建设,扩大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应用范围,推广网上购票、手机购票以及自助取票服务。加快各种运输方式信息资源整合,建设信息共享的综合运输数据平台,提供综合性动态交通信息与服务。(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管局等)

4.加快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加快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大中型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逐步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开展绿色商场示范创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落实国家绿色饭店标准,加快推进绿色饭店建设。积极推动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部门:省商务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发展委等)

5.全面推进农业农村领域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发展节能农业大棚。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加快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实施“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行动计划,结合农村资源条件和用能习惯,多途径推进农林废弃物、养殖场废弃物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农村用能高效化、清洁化。因地制宜发展沼气工程,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快小城镇(中心村)电网改造等六大工程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建设太阳能暖房4.2万户、太阳灶1730台,解决30万农户清洁能源使用问题。(牵头部门:省农委、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6.加强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在全省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推行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到2020年全省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1%。加快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1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加快公共机构淘汰老旧车辆,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逐步提高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鼓励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等服务。(牵头部门:省管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

7.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快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健全能源消费台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提升。同时,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部门: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

8.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行动,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到2020年,全省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7个百分点,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加强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知识。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推进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加快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逐步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部门:省质监局,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管局、省能源局等)

(三)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1.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加快推进以气代煤,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以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逐步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加强我省境内重点河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干流、支流沿岸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纺织印染等项目。分区域、分流域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限期整治方案,改造升级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管局等)

2.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逐步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行动。开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强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农药、制药、汽车、家具、印刷、集装箱制造等行业排放标准和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控制集装箱、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执行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部门: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3.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加速淘汰黄标车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在城市中心区、居民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实行严格的“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加强道路交通执法,指导各地研究制定“黄标车”提前报废经济补偿政策,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黄标车”。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推进机动车环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到2017年底重点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道路检测,严禁未经环保检验和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到2020年全省机动车环检率达到80%以上。在公共交通及服务领域实施新能源汽车改造,对运行时间长、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公交车、出租车以及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车辆实施油改气、油改电。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各市(州)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行为。车用汽柴油应添加列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清净剂产品,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4.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强化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大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加强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具备污水处理能力,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各市(州)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运收、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垃圾治理,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商品煤炭质量标准,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管局等)

5.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积极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全面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强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并给予合理补偿。到2020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全省产粮(油)大县和蔬菜大县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到2020年全省农膜回收率力争达到80%以上。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研究建立农药使用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加快建立完善秸秆禁烧监督落实机制,强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监管。(牵头部门:省农委、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6.抓好土壤污染防治。加强中部黑土地核心区综合保护,制定黑土地保护治理工程试点工作方案,颁布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办法。开展西部地区土壤生态修复,实施生态治理盐碱区试点工程,完成100万亩集中连片盐碱地治理修复。加快提升东部地区土壤生态功能,落实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制度。开展矿山土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有重要价值的矿山遗迹进行矿山公园建设。到2020年,建设和恢复珲春市城西煤矿采矿塌陷区等8个重点治理区矿山土壤生态环境。强化重点区域、行业监管和土壤治理修复,制定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加强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控,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强化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等污染源管控。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编制吉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任务。实施土壤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区域稳中有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四)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1.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全省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时,对全省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进行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2.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处理。加快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探索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开展城市规划布局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基地建设,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全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达到500吨/日。(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部门: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等)

3.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参与部门: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4.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开展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抓好秸秆“五化”利用和收储运体系建设。落实目标责任,加强重点市县评价考核。加大支持力度,抓好秸秆初加工用电、秸秆运输减免通行费等政策落实。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100个秸秆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到2020年,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加强林业“三剩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和燃煤耦合秸秆发电工程。(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

5.推动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在地级及以上城市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逐步建立重点品种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五)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1.实施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形成80万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管局、省能源局等)

2.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2018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同时协同安排节能改造,到2020年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6克/千瓦时。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加快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20年全省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3.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施城镇污水、产业集聚区及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40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提标能力60万吨,完善污水管网建设2000公里。实施松花江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城市景观等六大领域,推进截污治污、生态保护修复等九大工程建设。(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经合局等)

4.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旅游、节能环保产业、清洁能源、生态种植养殖、循环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等九大工程。同时,按照国家要求,抓好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等)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服务体系建设。

1.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加快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加快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积极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加强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动新型建筑建材、废弃物循环利用等相关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逐步提升工业节能、建筑节能等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

2.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加快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加快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3.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逐步建立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加快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省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定期发布全省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

三、强化节能减排财税政策支持

(一)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措施。

1.建立完善价格收费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清理地方违规制定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国家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全面落实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部门: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

2.建立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力度,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领作用,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并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按照国家要求,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全面执行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管局等)

3.加快培育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营绿色金融支行,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给予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多元化融资支持。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探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融资等金融工具和服务。积极发展绿色债券,探索建立绿色产业基金,推动符合条件的吉林省上市企业纳入绿色指数并优先再融资。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等资产为标的,尝试开发碳债券、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产品。(牵头部门:省金融办,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建立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1.加快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快推进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新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总体部署,启动全省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交易。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研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启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管理体系。(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等)

2.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加快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吉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加快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管局等)

3.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积极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尽快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制修订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标准,并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积极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部门: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

4.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落实国家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逐步实施财政资金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积极引导各地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设,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到2020年,全省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与运营取得积极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培育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合局、省财政厅等)

5.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建立由政府引导,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和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体系。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挖掘电力需求侧调峰错峰和节能提效潜力,实施需求侧响应,建立并推广供需互动用电系统,形成纵向源网荷储协调优化的电力保障系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价格政策及社会资本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利用技术改造、专项建设资金,对工业企业和园区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改造和平台建设给予支持,并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试点示范范围。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金融办等)

四、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检查

(一)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加快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发布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格,建立地市报告、省级核查、报送国家审查的减排管理机制。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部门: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管局等)

2.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省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地区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同时,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管局、省能源局等)

3.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能耗总量和强度考核相结合,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制度。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州)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州)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并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申报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强化环境保护督察。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吉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节能减排奖惩措施,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管局等)

(二)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1.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加快修订完善节能环保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推动制修订环境保护条例、黑土地保护条例等。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逐步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建设,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地方标准。鼓励各部门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法制办,参与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能源局等)

2.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3.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制定节能减排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管局等)

(三)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1.积极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积极倡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2.全面倡导全民参与。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专项活动。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创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3.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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