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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2017-06-23 83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60号

杭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全域清洁排放区的要求,特制定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重典治污、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治气体制机制,全力推进“五气共治”工作,全面完成省下达任务,确保PM2.5年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国家、省下达的考核目标,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48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率力争达到72%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治理“燃煤烟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 优化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煤炭质量。以区、县(市)为单位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削减10%以上。严把燃煤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实施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到2017年年底洁净煤使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大可再生能源比重。加大集中供热区以外区域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力度,2017年年底前,全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4%左右。推进电力绿色调度,按照绿色电力优先的原则,加强区域电力调配,最大程度实施电力外调入杭。2017年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外电入浙”任务,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全市外输电比例提高到80%左右。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2017年,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以下简称三区四县(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天然气供气全覆盖,天然气供应量完成省下达的任务。

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发改委,三区四县(市)政府。

(4)全面实施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全市热负荷10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发展清洁能源。深入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6号),推进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扶持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发展。在管网已覆盖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液化天然气(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年度风电和光伏发展计划。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2017年,实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完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44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5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1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全面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

(1)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

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含导热油炉,以下简称小煤锅炉)的淘汰或清洁化改造(改成天然气及压缩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导热油炉(不含热电锅炉)的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或尾气深度处理工程[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天然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集中供热热电企业尾气提标改造。加快全市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表2(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下同]。一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两炉一塔或多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旁路系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2017年年底前,地方自备燃煤热电机组完成天然气改造或超低排放改造,无法完成改造的,必须淘汰关停。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调整热力规划,扩大供热半径,逐步淘汰6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热电锅炉。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86号)规定,进一步巩固城市建成区“禁燃区”建设成果,“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完善热网建设,到2017年年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严格控制新建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含)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和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逐步推进已建的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实施电能或天然气替代,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新(改)建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天然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深入治理“工业废气”,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

(1)严格产业准入。制定、实施严于国家、省的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严格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替代制度,建立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削减替代制度。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滨江区(以下简称六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排放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处理过程中产生废气、重金属等排放的市域外废弃物转移到杭州处理(现有项目不得在现有基础上扩大规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加快实施城市建成区内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转迁。2017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转迁工作。启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所有重污染企业结构调整,未进入大型工业园区的化工、造纸、冶炼、铸造、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实施“腾笼换鸟”,2020年前基本完成。力争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铸造行业(含铸造工段)全面清洁化改造,取消用煤或焦炭生产工艺,改用电力等清洁能源,2018年6月底前必须全面完成。

2017年启动全市燃气发电机组烟气深度治理,其中2017年年底前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完成3台燃气发电机组烟气深度治理[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燃气轮机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下同],并实施去工业化改造。2018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燃气发电机组完成烟气深度治理,对逾期治理不达标的燃气机组实施停产。

杭州经济开发区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和杭州茂宇电子化学有限公司关停转迁工作,2017年启动、2019年年底前完成浙江禾田化工有限公司、国际香精香料(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生产基地和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停转迁工作,2017年启动、2021年年底前完成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关停转迁。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要大幅度削减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启动并按计划完成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粘胶纤维生产线清洁化技术改造项目,彻底消除硫化氢污染;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范围内不得再审批废气污染严重的项目。2017年启动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其中2017年年底前核心区关停所有规下化工企业、2020年年底前关停所有规上化工企业,2018年年底前中心区关停所有规下化工企业、2021年年底前关停所有规上化工企业;2018年年底前对临江园区及外六工段化工园区所有化工企业开展一轮整治,2019年年底前关停所有外六工段规下化工企业(除危废处置单位);其余区域2018年年底前对所有化工企业开展一轮整治,取消规下企业化学反应类工艺,2019年年底前关停所有化学反应类(除危废处置单位)及环境污染较大或未按时完成整治的规下化工企业;2017年启动部队区块23家化工企业关停转迁工作,2021年前全面完成。

萧山区要实施关停转迁和兼并重组等措施,2017年启动、2021年左右核减印染企业数量至19家;2017年启动、2020年前全面完成萧山区空港经济区、红山农场等区域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工作,逐步取消化学合成工艺;2017年启动、2018年年底前完成萧山境内4家水泥粉磨站关停工作;2017年启动、2021年年底前完成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铸造、电镀企业(车间)关停转迁工作。

2017年余杭区要启动水泥粉磨站关停工作,2018年年底前关停浙江钱潮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余3家水泥粉磨站关停工作。

2017年富阳区要启动江南区块新城建设,逐步腾退江南新城范围内的工业企业,2017年年底前完成新城建设规划和工业企业腾退方案的编制并启动实施,五年内实现江南区块造纸、化工等相关企业全部腾退,其中,2018年腾退20%、2019年腾退20%、2020年腾退30%、2021年全部腾退。结合杭黄铁路施工,浙江永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台75蒸吨/小时、1台220蒸吨/小时锅炉在杭黄铁路建成启用前关停。

2017年年底前建德市要完成碳酸钙行业兼并重组,除保留的33家外,其余全部关停并转,保留的碳酸钙企业排放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必须稳定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三的排放标准。

除保留的4家隧道窑砖瓦生产企业外,临安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其他轮窑砖瓦生产企业的关停工作;力争2017年年底前、确保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杭州天山医药玻璃有限公司、临安中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临安市太阳气体有限公司、临安宏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玻璃窑的清洁化改造(改为天然气)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落实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政策引导机制,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差别水价、差别排污费、市场化配置排污权等政策,引导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要求,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具体名单由市经信委另行公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化解过剩产能。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6号)精神,严格落实浙江省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办法,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通过“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积极推进水泥等重点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冬春季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专项方案的通知》(杭大气〔2016〕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要求,对全市水泥行业企业实施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停产错峰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1)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以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为示范,在化工、医药、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等行业全面推进示范区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构建循环产业链。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业循环经济考核评价体系。主要有色金属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推进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建设,启动杭州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全市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实施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年底前,创建绿色企业6家以上。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对化工、造纸、化纤、印染、电镀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过程中通过原辅材料替代、装备提升、改进生产工艺、强化废气收集处理等措施,有效减少企业无组织排放,提升废气治理水平。推广行业清洁生产,针对焦化、煤化工、保留工业锅炉和窑炉等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进一步推进洁净煤加工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省下达的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任务。推进重点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或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示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全面开展工艺废气治理。

(1)推进VOCs污染治理。按照《关于转发〈杭州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试行)〉等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浙环办函〔2016〕56号)要求,完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的深度治理;重点抓好200家VOCs排放大户的治理,按照整治规范,编制一厂一方案,整治方案应经专家评审并报属地环保部门复核后实施,整治完成后由属地环保部门组织检测、检验。对原已开展治理的单位,要按照整治规范开展“回头看”,并通过必要的监督性监测措施对整治效果进行核查,未达到整治效果的企业须重新整治,以达到规范要求。把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实施监测。全市处理能力超过10000吨/日(含)的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开展VOCs和恶臭治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

推进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市各类印刷企业应通过生产线全封闭等举措,最大程度收集废气,使印刷行业废气收集处理达到浙环办函〔2016〕56号文件的规范要求。

推进特色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7年年底前,完成萧山化纤、制鞋、卫浴,富阳化妆品,临安装饰纸、印制电路板,桐庐制笔等特色行业VOCs治理。

继续推进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更新调查,推进源清单数据库持续更新;继续开展重点行业VOCs源谱分析,针对全市VOCs重点排放源,制定减排可行性方案; 2017年年底前完成10家重点VOCs排放企业试点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推进VOCs综合整治体系建设,制定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加强对治理企业的技术引导和评估,强化技术服务。建立VOCs排放总量台账,对区域VOCs实现总量控制,并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初步探索建立基于减排目标的VOCs总量分配和核算体系。

优化过程控制,强化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全面完成省下达的LDAR技术改造任务,已开展LDAR技术改造任务的企业要定期动态更新,并做好台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探索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加强源头削减,继续推动企业采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原辅料,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组织开展对汽修行业喷涂作业的规范性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缔、停产治理,确保汽修企业打磨、烘喷、调漆等工序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逐步推广使用水性油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治理工业烟粉尘。巩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烟粉尘深度治理成果,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督促企业落实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在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巩固废气提标改造成果。根据《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的要求,按时完成相关工业企业废气提标改造,实现废气达标排放,对未按时完成提标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进一步巩固废气提标改造成果,强化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实施水泥行业提标改造工作。按计划推进水泥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沾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卸料过程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2017年12月31日前,所有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控制装修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制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减少VOCs排放。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应当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2017年全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治理“车船尾气”,打造绿色交通网络体系。

1.控制机动车增长,加快绿色交通建设。

(1)继续实施小客车总量控制。深化小客车总量调控措施,控制车辆有序增长。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政府。

(2)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蛛网式公共交通网络,合理增加公交线路及班次,优化公交线路和公交专用道;加大监控力度,禁止私家车在特定时段进入公交专用道,提高早晚高峰期公交准点率,吸引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加快完善地铁系统,建设郊区地铁站边的免费(廉价)停车场。2017年年底前,各区、县(市)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完成省下达任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三区四县(市)政府。

加快推进绿道网建设,新增各类绿道150公里。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文局、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完善慢行系统建设。完善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引导市民通过步行、自行车、电动汽车、公共交通等方式绿色出行,全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配置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0%以上。优化各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的布局,进一步完善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公共自行车配置。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城投集团、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严格机动车环保准入,加强机动车污染管控。

(1)加强车辆源头管理。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16〕107号)要求,按时实施车辆国V排放标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启动新车环保达标监管。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公安、环保部门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配合销售环节加强监管,依法对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严把车辆环保检测关。对新建、扩建的检验机构严格实施资质认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认定。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日常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情况和检验能力维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三区四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环保与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的联合把关,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或环保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检测行为。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对尾气检测未达标的车辆,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维修,经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实行强制报废。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对车辆报废后购置新车的车主实施奖励。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探索建立机动车I/M(检测与维护)制度,环保与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不合格车辆维修的联合把关力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对重点车辆的监督检测。加强对道路和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的排气检查,重点加强对混凝土车、渣土运输车等重型柴油货车和出租车等的检查,强化对机动车的环保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三区四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加强高排放车辆管理。采取鼓励性和限制性政策措施,对淘汰老旧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适时对排放污染较重的老旧车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加快淘汰老旧车。根据省要求完成老旧车淘汰任务。配合建立全省或长三角区域机动车排放数据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开展对长期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行驶的非浙A车辆实施限行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

禁止国Ⅲ及以下货运车辆(混凝土车、渣土车、环卫车等除外)进入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

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单位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

(5)建立健全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机动车排放日常监管执法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三区四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推进机动车清洁化,发展绿色运输。

(1)推进公交车清洁化。2017年,六城区新增和更新公交车辆100%采用新能源车辆。三区四县(市)要加快国Ⅲ柴油公交车淘汰更新。其中,2017年,萧山区淘汰全部国Ⅲ柴油公交车,2018年,余杭区淘汰全部国Ⅲ柴油公交车,其余区、县(市)2020年完成淘汰。2017年,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新增或更新公交车100%采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建德市、临安市达到65%,桐庐县、淳安县达到50%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集团,三区四县(市)政府。

完成省下达的新增公交车辆、新增公交运营里程、新(改)建港湾式公交站等年度任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城投集团,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推进重点行业车辆清洁化。

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2017年年底前,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中节能环保型车辆比例分别达到5%、2%、37%、70%。在邮政(含快递)行业积极淘汰国Ⅲ柴油车及国Ⅰ汽油车等高排放车辆,更新或新增车辆优先购置或租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不得购置或租用国V以下车辆;快递企业新申请的车辆购置或租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出租车逐步推广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各区新增出租车全面推行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力争2021年各区出租车全部更新为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在新增或更新混凝土搅拌车、环卫车时试点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创建绿色运输示范单位。

各区启动并逐步淘汰国Ⅲ混凝土车辆、渣土运输车、环卫车辆,力争2018年完成,确保2019年全面完成。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城投集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强化机动车尾气处理。对可实现OBD检测的公交车、环卫车试点安装、完善OBD尾气系统,并逐步扩大应用范围;适时制定出台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在线接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大力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机制,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成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推进全市天然气加气站建设规划的实施。2017年,继续按照“自(共)用为主、公用为辅、合理布局、分类保障”的建设思路,推进充电桩建设,进一步优化现有公用充电桩网络体系,计划建设500个公用充电桩(枪)、1000个自用和共用充电桩(枪)。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提升油品质量,强化油气回收。

(1)提升油品质量。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实施《车用汽油(浙Ⅵ)》地方标准(DB 33/T 2010-2016,以下简称浙Ⅵ标准),开展浙Ⅵ标准车用清洁汽油销售试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不符合省、市规定的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对全市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的普通柴油。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中石化杭州分公司、中石油杭州分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进一步加强油气回收监督管理。加强对全市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装置的长效监管,督促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规范运行。全年全市回收汽油1000吨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对油气码头试点开展油气回收利用综合治理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控制。

(1)探索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措施。继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排放清单,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试点工作。适时制定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并组织实施;适时划定并公布、实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园文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全市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使用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的普通柴油。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园文局、市林水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快绿色港口建设。严格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优化船舶能源消费结构。积极推广内河水域船舶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研究制定岸电技术规范和受、供电政策,全市所有码头及泊区停靠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全市新建作业区(码头)低压岸电工程覆盖率达到100%,港口码头低压岸电工程覆盖率达到50%以上。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和港作机械应用。提高油品标准,加强船舶油品和污染排放的监管,在我市行驶的船舶必须使用低硫柴油。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杭州海事局、市商务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实施老旧船舶限航及淘汰、改造工作。贯彻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要求,禁止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通过京杭运河(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内河单壳油船进入京杭运河等高等级航道网航行。加快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的提前淘汰。推进港口(码头)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鼓励开展港作机械电动化、气动化试点。2017年年底前,全市开放水域港口的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内河水域船舶和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达到省下达的任务要求。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加强船舶扬尘污染整治。加强船舶装卸、运输干散货物的扬尘污染控制。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治理“扬尘灰气”,落实扬尘精细化管理。

1.加强工地扬尘管理。

(1)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深入贯彻《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78号),各类工程主管部门要细化明确文明施工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工地扬尘管理工作。

各区所有工地全面开展标准化工地创建,创建市级文明标准化工地180个以上,争创省级文明标准化工地30个以上。建筑工地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及预拌混凝土。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运输车冲净且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五个100%”的要求。所有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均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由属地职能部门实施处罚。细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全年开展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4300万平方米,加快实施建筑工业化项目推进,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原则上我市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地区新建项目要在土地出让环节明确实施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30%以上。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和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推动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

全市所有开挖土方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工地以及开挖土方在5000立方米以上具备条件的工地要安装标准化自动车辆冲洗设备并投入正常使用;在建筑工地推广、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的范围;继续探索各类防尘抑尘措施,推广使用雾炮等扬尘防治设施。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完成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和平台建设,所有已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工地要与平台实现联网。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依托“智慧城管”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建筑渣土、泥浆处理和资源化有效利用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拆房工地扬尘控制。细化明确拆房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措施,要求在拆房施工过程中必须全面使用雾炮等洒水降尘措施;暂停施工的拆房工地必须全面落实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所有拆房工地扬尘均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由属地职能部门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城区暂不开发的场地(包括储备土地、待建场地、其他无拆除施工的场地等)以及裸露1个月以上的场地(包括绿化带内裸露地)要采取临时绿化、补植以及铺设塑料膜、陶粒、树皮、碎石等防尘抑尘措施。其他区、县(市)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园文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道路扬尘控制。

(1)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健全环卫收运体系,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实行密闭化运输。推行道路洒水、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全市县级以上城市的主干路(含)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全市建成区城市次干路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三区四县(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六城区主干道洒水频次达到6次/天,次干道达到4次/天,提高中河高架、德胜高架、秋石高架、留石快速路(石桥路以东除外)洒水机扫频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其他县(市)要提高道路洒水频次,进一步遏制道路扬尘。在我市使用的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完成密闭化改造,渣土运输过程中全部实现密闭化运输,严禁“跑冒扬散”,对携泥上路和存在“跑冒扬散”的渣土运输车进行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渣土(含建筑垃圾)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市域公路(含高速公路)扬尘控制。加强市域公路(含绕城高速公路、市区至萧山机场高速公路、留石快速路石桥路以东道路)清扫工作,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公路保洁全部按城市道路保洁标准实施。市域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洒水作业1次/天;开展城区公路扬尘综合整治1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堆场扬尘控制。

加强大型煤堆、料堆、沙石场及碎石场扬尘控制,规范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减小扬尘污染,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7年,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达到100%,喷淋设施覆盖率达到100%。规范大中型能源企业和主要燃煤企业的散装货物运输管理,所有煤堆场和卸煤场所实施封闭管理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继续做好煤堆场清洁化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做好工程渣土临时中转作业点扬尘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防治矿山粉尘污染。

优化绿色矿山建设内容,针对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实施差别化管理,探索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新模式,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到2017年年底,全市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75%以上,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河道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60%以上,已关闭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扎实开展矿山粉尘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到2017年年底,全市所有生产矿山均按《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实现达标运行,对每座在产露天矿山开展不少于1次粉尘监测,发现超标情况责令停产整改并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巩固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成果。

巩固全市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综合治理成效,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严格按照绿色搅拌站建设标准运行。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治理“餐饮排气”,推进城乡废气综合整治。

1.强化餐饮废气治理。

(1)合理规划布局。认真实施《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5〕8号),进一步合理规划新建小区餐饮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设置开办餐饮条件用房指引》,在新建小区配套设置符合生活需求的餐饮功能用房,并在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落实。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巩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成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六城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三区四县(市)建成区推进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对重点餐饮单位推广油烟净化装置在线监控并加强执法。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监管,严格控制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大对无证无照餐饮企业整治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区居民住宅楼或商住楼内不得新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住宅楼和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除外);对违法开设的餐饮店,按照“关停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持续深化小区餐饮废气治理,不新增或扩大油烟污染。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对餐饮单位不使用清洁能源、产生油烟污染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全面推进非经营性餐饮油烟治理。全面完成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对油烟净化效果进行抽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督促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旅委、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强化城乡废气治理。

(1)控制秸秆污染。各区、县(市)要制定并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方案,构建秸秆收贮体系,推进秸秆“五化”利用工作,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1%以上。全力推进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大力推广收割切碎一体化机械,鼓励支持采用秸秆覆盖还田、生物腐熟还田、行间铺草等其他还田方式。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落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告知和承诺制度,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村和生产主体。各区、县(市)要制定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工作实施方案,将秸秆禁烧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完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大网格和以村(社区)为单位的小网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实施全域禁烧。

委托开展卫星遥感火点监测,建立火点响应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秸秆露天焚烧事件,在易发、多发秸秆露天焚烧时点组织开展区域巡查和执法检查,加大对秸秆焚烧的查处力度,确保区域秸秆焚烧火点数进一步下降。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控制农田废气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425万亩。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全年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18万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城市建成区、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重油、非成型颗粒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全市所有服务行业禁止使用煤炭、重油、非成型颗粒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持续推进绿化造林工程。切实加快机场高速公路沿线城乡绿化造林步伐,完成新造林1万亩以上,2017年新增城区绿化面积400万平方米。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全面启动珍贵彩色健康森林建设工程,确保完成森林抚育面积2万亩。

责任单位: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加强城市其他废气污染控制。加大露天焚烧垃圾、树枝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强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选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干洗设施废气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6)规范废品回收行业生产经营。规范和提升废品回收及加工工艺,加强物料堆放管理,禁止露天焚烧乱排等污染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7)加大开水炉、小浴室锅炉整治力度。取缔全市所有使用木材、布条、泡沫板等高污染燃料的开水炉、小浴室锅炉。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强化能力建设。

1.全面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7号)要求,做好监测预警、应急演练,落实应急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报送月度和季度信息;开展杭州市区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任务目标预警,必要时采取区域减排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进一步组织全市大气重点污染企业编制并切实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强化大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2017年年底前,各区范围内所有乡镇(街道)行政单元原则上设置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大气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指标包括PM2.5和O3等)并稳定运行,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与属地乡镇(街道)、部门及企业签订目标任务书。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化方案,并推动实施。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年底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进行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约谈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整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县(市),对其产生大气污染项目的区域实施限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对其新、扩、改建项目实施限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层层分解各项治理任务,落实到每个企业和单位,实施网格化管理,并进行相应的考核,确保任务完成。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大气污染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市大气办报送工作进展、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市考评办、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督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长效监管。各级环保、建设、公安交警、城管、市场监管、国土资源、住保房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工业废气超标排放、建设工地及拆房工地违反文明施工规定、市区道路抛洒滴漏、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无证无照餐饮、违规供应或使用不合格油品、秸秆焚烧等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未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要求淘汰改造的燃煤(重油)锅(窑)炉,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我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按规范要求完成对各类排污单位的监督性检测,对超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改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工作,在继续对能源结构调整、锅炉淘汰和热电锅炉尾气深度治理等实施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治理补助政策;贯彻落实热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上网电价政策,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大气环境科研、监测(包括委托第三方监测)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落实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科学研究,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做好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国家级试点及动态更新工作,建立网格化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平台。开展全市PM2.5源解析工作,制定燃煤锅炉和三个VOCs污染行业的排放标准,开展VOCs监测技术及实用技术研究。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强化大气污染自动监测设备的量传溯源体系建设。培养、引进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打造大气污染治理创新人才队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委、市气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推广大气治理实用技术,培育并规范第三方监测市场。各区、县(市)要建立与环境管理相适应的管理队伍,配备完善环保管理设备。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大气办〔2016〕18号),构建三级网格,明确网格职责,落实监管手段,强化能力建设,加快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七)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杭报集团、杭州文广集团、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本计划自2017年6月30日起施行,由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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