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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2017-06-26 62
核心提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6日

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做好全区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全面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有效监管和规范其排污行为,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环境管理效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基本原则

逐步实施。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应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本实施计划要求,按行业和时间节点,分步推进实施。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做到应发尽发。

分类管理。纳入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公开公正。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等工作,均应全过程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操作和公开;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同行业的排污许可,原则上依据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算核定。

一企一证。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同一法人的排污单位,涉及多个行业、位于同一地点的,所有行业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位于不同地点的,应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的排污单位,应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须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填报有关数据,获取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权责明晰。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间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主要任务

(一)衔接融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各地要切实把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衔接融合好,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量等排放指标核定工作,落实好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变更等程序,按照国办发〔2016〕81号和环水体〔2016〕186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有序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及国家重点控制的石油化工、煤化工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应征求以上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分别由所在辖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发,实行集中行政审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集中审批部门予以核定和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严格落实按证排污责任。全区各排污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指标和要求,并进一步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物治理水平,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排污单位行业和区域分布情况,研究制定监管计划,及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行动。2017年下半年,率先对火电和造纸类企业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督促持证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制的要求,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定期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要将依证监管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认真审核执行报告和排放数据,如实记录监管情况,不断完善监管台账,依法严厉打击不按证排污、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2017年下半年起,各地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将纳入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

(五)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排污单位应主动接受环境执法监管和社会监督,按规定自行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监测数据等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和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并对上述信息客观真实性负责。环境保护部门日常执法检查、处罚等监管信息,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布并同步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公众通过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的方式参与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的推动落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认真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实施方案,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做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推进期间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要认真落实好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学习、工作经费保障等事宜,确保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全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并及时制定和完善自治区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二)强化规范管理。各地区要在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调查评估基础上,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并积极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工作机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数据填报、日常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撰写等相关工作。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制度解读工作,积极开展针对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和辖区排污单位参加的相关业务培训,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顺利推进。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排污单位,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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