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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2016-09-10 9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 2020年)》(环监测﹝2016﹞107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豫政办﹝20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 2020年)》(环监测﹝2016﹞107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豫政办﹝2016﹞156号),河南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实施计划(2017- 2020年)》,具体内容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0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建设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健全点位、共享信息、自动预警、严格考核”的建设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发布;健全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监测自动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建成统一监测、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加快生态文明和美丽河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点位、完善网络。

1.建设科学全面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完善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全省主要大气输送通道等区域布设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成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140个,主要大气输送通道监测点位6个,大气灰霾站1个;省辖市所有建制区均建有能够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六项因子监测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以下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每个县建成3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其中2个在县城建制区、1个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基本形成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并积极优化完善气象要素监测点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

在全省主要河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重要城市内河、重点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布设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82条河流上布设省控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228个,其中水质自动监测站95个;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布设水质监测点位72个,其中水质自动监测站14个;在城市主要河流布设水质监测点位60个;各省辖市在本辖区布设完善市控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基本形成我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优化完善地下水、重点流域、重要湖泊水库、重点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点位。(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在耕地、林草地、敏感区域、污染典型场地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省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412个,基本形成能够反映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网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在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开展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和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省级建成电离辐射自动监测站54座(其中超级站3座),电磁辐射自动监测站48座;布设重点流域(区域)河流地表水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断面30个、水库(湖泊)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20个、地下水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30个、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40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30个、干湿沉降物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28个。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布设市、县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本形成我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在草地、林地和森林、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农村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开展草地覆盖率、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水土流失面积、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声环境等方面监测。(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和本地、本部门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估与考核要求,拓展监管区域,增设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实现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区域和监测点位全覆盖。

2.明确重点污染源监测责任。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省、省辖市、县(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建成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分别实现与国家、省、省辖市、县(市)污染源监测平台联网,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施实时监控与监管预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对国家、省、省辖市、县(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省直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开展养殖和农业面源、机动车污染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源监测。(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农业厅、畜牧局)

3.加强生态遥感监测。依托国家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及大气环境监测卫星监测资料,开展遥感监测解译工作,实现对省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地区的监测。(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共享信息、规范发布。

1.建设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将大气、水、土壤、辐射、生态、污染源等环境监测数据统一传输至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形成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到2020年,初步实现全省环境监测数据“一网一库一平台”。(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整合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气象等部门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实现监测数据实时交换、有效集成、互联共享。依托全省统一的数据平台,推动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开放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气象局)

3.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依法确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职责、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通过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准确及时对社会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一致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气象局)

(三)自动预警、防范风险。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自动预报预警。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自动预报预警机制,加强对大气、重要水体、饮用水等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与预警,逐步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施预测预报。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利用大数据平台及技术实现联合预警和管控,提高自动预报预警水平。(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气象局)

2.实时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工况监控、视频监控“三位一体”监控体系,建设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智能监控平台,建立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自动监控报警机制。强化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并实现与省监控平台联网。(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定期开展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林业厅、安全监管局、气象局)

(四)测管联动、严格考核。

1.实现测管同步,推动环境监管。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变差或不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划等要求的区域,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开展常态化同步监测与执法;对涉嫌超标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实现现场监测、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强化秸秆焚烧卫星监控等监控措施以及无人机执法等环境执法手段。(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农业厅)

2.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格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发证,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监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

3.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审计厅、统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要按照国家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辐射、污染源等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气象局)

(二)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的原则,省级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县级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并开展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监督性监测及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抽测。各地环保部门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三)培育并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深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化,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服务类的环境监测活动。积极推进基础公益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和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维护等方面政府购买服务,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环保厅)

(四)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国家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鼓励省内科研部门、高校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及治理仪器设备,推广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提升我省监测技术创新能力。深化大气灰霾来源和成因分析研究,逐步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积极探索研究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等地方标准。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评估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科技厅、质监局、气象局)

(五)严格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计划,建立环境监测质量考核体系,加强对质量控制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组织开展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方法,逐步建立完善自动监测数据远程质控等质量监督功能和平台,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评价和预警水平。(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

(六)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满足环境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按照关于开展实行省以下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在确保监测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完成新旧体制顺利对接、平稳过渡。加快实施生态环境监测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等能力建设,提升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保厅)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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