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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2017-07-21 13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精神,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明确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该政策强调,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以下为具体详情:

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一、支持方式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对深圳辖区范围内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给予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以及经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推广应用政策。具体包括:

(一)购置补贴

对于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销售并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补贴。

(三)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按程序对生产企业给予补贴。

(四)其他应用推广政策

逐步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分行业推广应用政策:

1.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以节能减排为导向,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碳账户积分减排激励政策;

2. 公交车、出租车全面实行纯电动化,逐步提高新能源物流车、环卫车、港口场内拖车等使用比例。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港口场内拖车、环卫车行业的新能源车应用推广补贴政策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委、市城管局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 扩大新能源分时租赁车、网约车应用规模,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投放奖励机制,推动分时租赁车、网约车于2020年底前全部实现纯电动化。

二、补助对象条件

(一)对车辆的要求

1. 纳入推荐车型目录

财政补助的车辆应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 达到行驶里程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3. 限定在深圳使用

获得我市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含)内车辆牌照不得转出深圳市(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二)对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要求

1.完成备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2.达到基本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对企业和产品基本条件的要求:一是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三是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四是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3.建立监控平台

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对2017年1月1日后新出厂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2016年及以前已出厂或销售车辆,应为用户提供无偿加装服务;对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4.在我市备案销售系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运营技术规范;已建成的充电设施需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运营监控平台;对外开放运营的,还应当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

(二)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审核信息系统(2017年7月底前完成),采用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开展对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各区(新区)应当认真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明确本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开展由区相关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审核试点,试点区审批程序为: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查核实,经公示无异后,通过信息共享系统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对各区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向市财政委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委审核后按程序向各区(新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区财政联合下达补贴计划。

对于非试点区,审批程序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对注册在其他区的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征求市财政委等部门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公示,公示无异后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联合下达补贴计划。

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由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资金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根据下达的扶持资金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补贴款。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

(一)建立完善市场抽检机制

由市市场监管委、公安交警局强化验车环节管理,按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车辆上牌验车环节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抽查,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技术参数一致。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及责令整改、暂停该车型地方补助、取消该车型地方补助、取消该企业备案等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重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二)建立健全监管平台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委托经认可的行业协会建设地方新能源汽车运营监管平台(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委报送累计行驶里程数据等信息。

(三)及时调整政策标准

市财政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政策标准。

(四)有效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上牌的车辆和完工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放弃。

(五)实施期限。本支持政策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充电基础设施清算完毕。

附件:1.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深圳市财政补助标准

2.纳入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附件1

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深圳市财政补助标准

一、购置补贴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购置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二)纯电动客车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千瓦补贴。

三、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已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给予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补贴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2

纳入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1600kg时,Y≤0.005×m+13.7。

4.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二、纯电动客车技术要求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

三、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 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

四、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6000元/kW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

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动力电池应满足如下标准要求: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条/6.3.4条90度倾倒试验暂不执行)、车用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 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4-2015,6.5工况循环寿命暂不执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5-2015,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2.储能装置(电池包):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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