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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07-26 167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下面是详细内容: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

近日,《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下面是详细内容:

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行动计划(2016-2018年)》,规范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动力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给排水系统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并达到节能率要求的项目。改造内容可参考《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技术指南》。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改造项目的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改造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市场主导,节能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建设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服务平台,依据各区的资金申请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的预算和拨付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并做好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公共机构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将改造项目信息纳入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服务平台。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改造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级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领域内改造项目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年度改造计划,编制并上报本区奖励资金预算和拨付申请,配套相关工作经费。负责改造项目的征集、审核、监督实施及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奖励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鼓励各区配套相应奖励资金。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奖励的主体,应为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使用权人、节能服务机构或运行管理单位等。

第六条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或PPP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改造完成的项目,鼓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的形式交由节能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改造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纳入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

(三)单体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需按要求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实现普通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20%,或节能率满足折算面积要求。

(五)2016年1月1日后竣工且2018年12月31日前纳入项目库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单位可于每年3月和9月登陆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服务平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平台”)对改造项目进行集中申报。申报时需填报以下资料:

(一)《改造项目申报书》;

(二)《改造项目方案》;

(三)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单位为节能服务机构的,需提供企业资质证明;

(四)改造项目合同。

第九条 申报期结束后,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应对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平台上予以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将《改造项目申报书》及审核意见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并纳入项目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照一定比例,对入库项目的改造内容、建筑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信息不属实的,将予以剔除。

第十条 改造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应组织项目各方进行专项验收,出具《改造项目专项验收意见》,并将能耗数据稳定上传至平台。

第十一条 专项验收合格且试运行满12个月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平台提交《改造项目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表》、《节能量(率)计算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改造项目专项验收意见》。节能率核算应以2014年为基期,《节能量(率)计算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计算方法参见《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率)核定方法》。

第十二条 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或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核验并开展改造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的,由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将本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进行汇总并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三章 奖励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各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申请做好下一年度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 普通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20%的项目,按30元/平方米的奖励标准给予市级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实际节能率大于10%小于15%的普通公共建筑或大于15%小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可依据折算面积按上述标准申请奖励资金。折算面积算法如下:

折算面积=基期建筑面积×(实际节能率/目标节能率)

其中,普通公共建筑目标节能率为15%,大型公共建筑目标节能率为20%。折算面积不超过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任务总量的3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七条 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对在本区内从事能源审计、节能量核定或节能改造相关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应强化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通过综合验收的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已拨付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九条 市区各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改造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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