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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2017-07-31 87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7月4日

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推动广西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的顺利实施,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管理效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办发〔2016〕81号文件总体要求和环境保护部工作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分阶段、分行业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监督管理新格局。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有效衔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施排污许可制工作,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注重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污染源普查(监测)、排污权交易、污染源达标计划等制度和重点工作的衔接,提高管理效能。

公平公正,权责清晰。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以污染物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明确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统筹总量控制、排放标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等要求,按照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及环境危害程度大小,实行差异化管理,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推进企业升级改造,促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流域环境问题的解决。

强化监管,社会共治。落实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公众参与。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时间节点、污染物排放审批内容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做到项目全周期监管要求统一,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按照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现固定污染源基本统一。指导已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污许可办理时限内纳入许可证管理。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作用,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方法,科学、规范预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明确各项环境管理和监测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整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全面核发,进一步规范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等,实现排污许可与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体化管理,将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上升为法定义务,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对汇入水质超过水功能区水质控制目标的河流实施超标因子总量控制,核定区域超标因子排放量指标。在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等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核定区域总氮、总磷许可排放量指标,制定年度重点行业和区域总量削减计划并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上。

衔接环境统计、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和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以实施排污许可制为契机,建立完善、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以经核定的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作为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污染源排放清单等环境管理手段的数据来源;做好与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衔接,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打好基础,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因数据来源和口径不统一造成的数据不一致问题;做好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衔接,将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排污权核定范围,核定成果运用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过程,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单位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确权凭证和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深度治理等产生的污染物削减量可用于交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包括排污权交易的量、来源和去向等,并按排污权交易后的排放量进行监管执法。

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相结合。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全面梳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推进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分年度制定行业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计划。到2017年底,完成全区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到2019年底,完成全区其他行业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到2020年底,全区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对不配备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不具备污染物处理能力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依据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简化排污许可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等要求。

环境保护厅负责全区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不具体核发排污许可证。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其余排污许可证由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管理。环境保护垂直管理改革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后,由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已成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市县,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对调整核发机关的,要做好与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切实加强人员、技术力量,确保核发排污许可证与事后监管衔接顺畅。

全区各地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及配套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分阶段、分行业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并对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及时进行规范。各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工作流程和监管执法信息,均纳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开发、建立与国家许可证管理系统配套、互联互通的自治区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在此基础上,逐步接入全区污染源监测平台、环境执法数据和环境影响评价数据库等,并与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征收平台对接。

全区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排污许可制实施计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时限要求,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厅备案。

(三)依证严格监管执法。

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执法,严厉查处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推动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全区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企业分布情况,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管计划,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环境管理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群众投诉多的行业企业应提高检查频次。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要进一步强化连续在线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按照在线监测、手工监测、物料衡算或排放因子等优先顺序,建立自我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的新型企业环境管理机制。

全区各地要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要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污染物排放特点,逐步扩大并实现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通过在线监控系统、监督性监测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加强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在线监控数据真实可靠,对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坚持“零容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表彰奖励等综合惩戒措施,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四)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全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将企业排污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环境行业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的协作联动。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企事业单位应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工作机构。

全区各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成立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专项小组及专门工作机构(排污许可办),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并设立技术组。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职能分工,确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实行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职能统一归口管理。

(二)制定实施计划。

全区各设区市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排污许可制工作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各项工作任务及完成的时间节点。

(三)调查摸底。

全区各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分类管理名录等要求,组织开展纳入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范围的排污单位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分析行业分布及其污染物排放的基础数据,全面梳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对象,列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清单,进一步完善基础信息。

(四)核发许可证。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行业、分阶段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6月底,完成全区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10月底,配合环境保护部开展甘蔗制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试点工作,编制行业技术规范,组织典型企业开展许可证申请与核发验证;2017年底,完成全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全区所有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五)开展执法检查。

制定行业许可证执法检查计划。2017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监管执法,重点查处无证排污行为;2018年起,按排污许可证行业推进进度安排,实行排污许可证常态化执法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厘清工作思路,主要领导亲自抓,并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设区市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明确的火电、造纸等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时序要求,倒排工期,主动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填报,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加强工作进度调度、督办和考核,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全区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

(二)建立监管执法体系。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制执行和监管执法体系。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工作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行为。

(三)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梳理和评估广西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水质长期超标的区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建立健全全区各地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加强排污许可技术方法研究,规范各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鼓励发展环保技术咨询、监测、环境监理、污染治理、环保设施运营等一体化、专业化服务,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服务。

(四)开展宣传培训。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专题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向管理部门、排污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和社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制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及重点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为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打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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